新法丨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6類公職人員將被監察 4種情形可採取留置措施

新法丨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类公职人员将被监察 4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

11月7日,全國人大官網首次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即日起至12月6日,公眾可通過官網在線提出意見或書面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草案共10章67條,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

新法丨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类公职人员将被监察 4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

△圖/視覺中國

監督對象為6類公職人員

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1、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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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係,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具體規定監察委3大職責

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

監督

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

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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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明確監察委監察權限

草案還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察委可以採取的

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包括:

1、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2、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3、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4、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5、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6、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7、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4種情形可被留置 時間最長不得超6個月

對於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草案規定了可以採取留置的4種情形:

1、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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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視覺中國

採取留置措施後,相關部門應保障被調查人員的合法權利。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三個月。

此外,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監察機關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

同時,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應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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