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期>重拳出击,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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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月份以来,我县电力公司解聘农电工薛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11人先后4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在国家信访局多次告知其属越级访不予登记受理的情况下,12月1日,薛某、郭某、刘某等16人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集体缠访,被县公安局接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扰乱单位秩序的薛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3名首要人员,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理,对何某某、张某某等13人予以警告处理。

<第738期>重拳出击,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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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有依法信访的权力,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和行为,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个别寻衅滋事、行为违法的上访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决不姑息纵容,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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