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連發新規,境外視聽節目及人員錄製節目將遭嚴管

广电总局连发新规,境外视听节目及人员录制节目将遭严管

綜編 | 節目一線

今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接連發布兩條徵求意見稿,分別要求加強對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以及境外人員參加節目製作的管理。

境外視聽節目將禁止在黃金檔播出

據瞭解,此次意見稿中明確指出,未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視聽節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頻道每天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當天該類別節目總播出時間的30%。

同時,意見稿還規定,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應當有利於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優秀文化成果,促進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广电总局连发新规,境外视听节目及人员录制节目将遭严管

意見稿明確,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引進、傳播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參與制作或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的節目。

意見稿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兩項內容。

擅自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節目中出現境外頻道臺標或者相關文字的畫面、聲音,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撤銷其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另外,意見稿提出,境外視聽節目引進、播出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總編輯進行約談。國有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單位提出對其依法進行處分的建議。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換特定境外視聽節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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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此次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早已行之有年。如在2015年1月21日,當時的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開展網上境外影視劇信息申報登記工作的通知》,此份通知的出臺是繼2014年中旬監管風暴的一個後續動作,通知文件對於諸如境外影視劇的網上申請流程、條件、時間、數量等等都做了很明確的規定及要求,文件中指出境外劇播出量不得超過網站國產劇播放總量的30%。

加強對境外人員參加節目製作的管理

除了禁止境外視聽節目在黃金檔播出外,未來參與節目製作的境外人員,也將遭遇更為嚴苛的監管。

今日發佈的《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中,表明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

而參與制作的境外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講好中國故事,傳播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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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神趙子龍》中林允兒(韓國籍)劇照

附:《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交流合作,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聘用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境外人員)參加境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活動。


第三條 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講好中國故事,傳播正能量。


第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員聘用備案管理電子辦公系統,推行電子政務。


第二章 聘用及播出規範


第六條 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境外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


(二)尊重中華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無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五)具備節目要求的工作技能、專業技能或工作經歷;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境外人員,在節目製作中應當言行得當,積極向上,起到良好的社會示範和引導作用。


第八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工作內容、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應當對擬聘用的境外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人員。


第十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與境外廣播電視機構合作舉辦在境內外播出的晚會類節目,以及國際頻道、頻率確需聘用境外人員擔任節目主持人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應當對其聘用的境外人員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員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擬播出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重播重審,重審時發現節目聘用的境外人員已出現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不得重播該節目。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對廣播電視廣告內容進行審核時,發現廣告中境外人員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該廣告不得播出。


第三章 備案要求


第十四條 國家對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以及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其他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實行備案管理。


前款所稱國產電視劇主創人員是指國產電視劇的編劇、撰稿、導演、主要演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等;其他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是指廣播電視節目的製片人、導演、嘉賓、主要演員等。


第十五條 一部國產電視劇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編劇和導演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每期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教育電視臺以及重大題材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內容的電視劇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


第十八條 聘用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製作,聘用機構應當在與擬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員簽訂合同後5日內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電視劇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擬擔任的角色、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十九條 聘用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其他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機構應當在與擬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員簽訂合同後5日內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節目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擬擔任的角色、節目播出時間和播出平臺、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收到聘用機構的備案信息後,應當在5日內向聘用機構提供紙質或電子的備案回執。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播出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的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前,應當審查製作機構是否具有境外人員參加節目製作的備案回執。


第二十二條 電視劇製作機構送審國產電視劇時,應當提交送審國產電視劇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回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健全節目監聽監看制度,運用日常監聽監看、專項檢查、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節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聘用境外人員的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中相關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每季度向負責其節目備案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廣播電視節目收視收聽效果、社會評價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廣播電視節目社會評價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機構記入違規失信名單,向社會公佈,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出違規失信名單中的製作機構製作的節目。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開展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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