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杭州一駕校學員撞死路人,教練被批捕」這件事?

趣聞視圖


學員在練車過程中是沒有開車上路資格的,只有在教練的陪同下開著特定的駕校練習車輛才可以上路,這也是保證路人、學員的生命安全。


2010年3月,駕校的李教練讓學員孫某等人在汽車教練場內駕車練習側方停車,李教練本人在車外抽菸並和其他學員聊天而沒有隨車指導。孫某在練習過程中欲踩剎車時卻誤踩到油門,導致車撞到身邊的學員趙某,造成趙某受傷及車輛損害的事故。

事故發生後,趙某入住醫院治療,經鑑定確定趙某身上多處骨折,傷殘等級為9級。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教練在學員練習過程中因沒有隨車指導發生事故,屬於道路以外事故。駕校方面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時開車的學員孫某和受傷的趙某對事故不承擔責任。

此後,駕校方面提出異議,認為責任不應由己方全部承擔,學員孫某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學員在駕校培訓過程中,其沒有取得合法的駕駛資格,雖然在駕駛機動車,但也是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教練才是車輛的實際支配人

而教練作為駕校的工作人員,教授學員駕駛機動車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也規定:“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學員在駕校學車期間不慎撞到人,學員本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其造成的損害責任應由駕校教練承擔。但因教練是在執行職務期間,因此事故責任應由教練所在的駕校來最終承擔。結合本案,學員趙某的損失,應由駕校方面承擔,孫某不用承擔責任。

另外在本案中,李教練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因此駕校方面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駕校的管理規定,向李教練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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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車輛由於學員操作引起的交通事故,都是教練員負全責的,批捕沒啥好奇怪的,07年我帶學員練科三大路,大夏天,爛吉普,我只告訴學員,注意觀察,大膽的開,我這有副剎,那時前面大蓋還沒有兩個小鏡子,後面路況全靠回頭通過小窗戶看,車斗還有遮雨棚還有其他學員,只能通過縫隙看,那個變扭哈,但沒辦法,我把一車學員帶出來練車,就必須安全的帶回去。我得比學員更快更遠更全面的觀察,預判需不需要踩副剎。所以,教練是一個責任心強且遵守職業道德的這麼一個行業,是需要考教練證滴,當然,現在取消了,有5年駕齡就可以,老機的教練證也沒用了,呵呵。現在的科二,教練可以在旁邊抽著煙喝著茶吹著牛,為啥,油門擋住了嘛,安全多了,開車不加油,這是開的哪門子車?以前我帶學員科二九項跑全套,項目銜接的地方都是讓學員加油跑,場地大,學員多,慢慢悠悠的一人才幾圈哈,也是為科三打下基礎。現在都是流水線教學,科二出來了直接甩給科三,不是同一個教練了,學員和教練又得花時間各自熟悉。現在的新手大多都是應試教育下流水線上出品,能開好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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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件事後,我就記得在我學車的時候,常聽教練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你們開車小心點噢,出了事情你們是不要緊的,我是要坐牢的!”

果不其然9月16日這天,江教練像往常一樣帶領著自己的學員駱女士和陳女士上路練車。

駱女士今年40多歲,之前已經過了科目一,但是科目二考了一次沒有通過、她跟同車的陳女士是母女關係,當日是駱女士第二次上路練車。

駱女士事後回憶說:“當時老人過馬路時,朝我們這輛教練車看了一眼的。我就以為老人會讓車輛先行,所以我當時沒有減速,並將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側的人群上。教練也沒有踩剎車。”駱女士才意識老人已經走到道路中間了,她頓時慌了神,一時手足無措,既忘了踩剎車,也沒有按喇叭。這時,江教練才踩下剎車,並趕忙拉了一把方向盤。但是為時已晚,老人被撞出了六七米遠,頭上留了許多血,倒在地上動彈不得。三人趕緊下車查看,江教練第一時間打了110報警電話,陳女士也立即打了120,然而由於傷勢過重,老人沒能救回來。

據國家法律教練被捕是應該的,出這種事誰也不想,這次突然發生這樣的事情,學員也有一定的問題,作為學院我們也應該努力學習,勁量不要造成事故,這樣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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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學員撞死人,駕校教練承擔責任,沒毛病。這事教練一點都不冤枉,其實可以想象是教練沒有盡到責任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教練承擔責任理所應當。

以上是我們從情理角度分析,其實從法律角度,也是這麼規定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也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曉,學員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學員不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責任,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學員偷偷開車。

如果不夠成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也是應該由教練承擔,因為駕校是培訓單位,所以受害人可以告駕校,然後駕校找教練追償。


韓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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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萬江


麻痺大意終究沒有僥倖!行車上路需要牢記責任!

第一:這件事不要認為教練冤枉,他一點都不冤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相關規定,學車的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並且要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國家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希望教練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這個還沒有拿到駕照的學員並沒有做好獨自上路行車的相關準備,在教學的過程中你是安全第一責任人,教練員是有監護和指導職責的,此次事件中駱女士駕駛教練車發生事故,依法教練員需要承擔責任!教練員並不冤枉,這次事故之所以發生除了駱女士駕駛技術不嫻熟處理不及時之外,教練員注意力不集中應急不及時是主要原因,教練車上之所以要讓教練員陪車就是考慮這種需要。

第二:有不少駕校的教練員行車安全意識差、教學過程責任意識差,這裡面的隱患不小!如果抱著僥倖心理繼續馬虎大意,事故發生就是必然!

本人多年以前學車就充分領教過這一點,駕校裡有不少教練教學方法簡單粗暴,言語暴力那是少不了的,許多學員被罵得懷疑人生,如果說教練僅僅只是嚴厲倒也罷了,有不少教練言語暴力掌握得不錯,但真正需要用心為學員負責的時候,責任心並沒有貫徹多少,極其不負責任!雖然明文規定不允許讓學員獨自學車,高速公路上決不允許學員駕駛,但是不少教練依然我行我素,當初我們學習科目二時,由於本人學得比較快,教練乾脆就找人打牌去了,讓我替他教其它的同學,在學習科目三時到了高速公路、路況複雜的路段這些教練膽子依然很大,非常輕易得就讓一個還沒有開過車的新學員去嘗試上路行駛,一路真是心驚肉跳,這些教練雖然駕駛技術的確嫻熟,一個個有賽車手的潛質,但是遵守交規的意識不是一般的淡薄,行車路上罔顧交規的情況比比皆是,有不少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超速駕駛、一邊開車一邊打電話、野蠻加塞對於他們來說家常便飯!學員在這樣的教練手下學車,耳濡目染之下好的沒有學到,倒是學到不少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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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問題:第一科目二沒過就能上路?第二距離十幾米遠來不及反應,教練在幹嘛?第三點教練踩了剎車,轉了方向還能把人撞出幾米遠速度多快?具體情況不知道,但是如果這幾個問題看這個教練活該早點進去省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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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了十幾年車,感覺越開月緊張,人命關天啊!路上有些人開車技術和意識,如果重新嚴格駕考,肯定過不了。尤其有些人開的慢死了還擋住超車道。紅綠燈路口磨磨蹭蹭浪費大家時間。心裡那個堵啊比堵車還難受。強烈建議所以駕照重新嚴格再考一遍。估計至少刷掉三分之一……


馬W爺


杭州駕校教練真的是一言難盡,學車科三,一共學的時間不超過五天,每天大概三小時,七八個人輪著來!!!都是傍晚直接讓學員駕車在下沙科三考場轉悠,那個狗教練姓蔡,說怕我開車撞到,讓一個妹子幫我踩剎車(ps,後來科三我過了,那個妹子差一點),自個跑後座去,老子一臉懵逼!!!還有科二上課幾乎都是上一批學兄學姐手把手交的,這孫子要麼整天不露面露面就是瞎逼逼罵人。不要去下沙那個駕校!不要去!!!據我所知,我遇到的這個教練還算裡面脾氣好的,脾氣不好的真的是站在車前罵(也不怕被撞死),我親眼看到過


縛竹為骨01


學員學習科目三,教練要在規定的路線教學,使用設施完備的教學車輛,並隨車指導。

具體到本次事故中,這名教練採措施不及時是主要原因,所以被批捕是意料之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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