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代購、海淘的「寒冬」來了!

電子商務為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增添了許多煩惱,“假貨”、“亂價”、“售後難”等問題比比皆是。據艾瑞諮詢數據顯示,我國網絡購物零售額從2007年的560億元發展至2017年的60800億元,年複合增速約為56.78%,增速遠高於線下渠道。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出臺,電子商務行業將逐漸走向規範化,對代購、微商、跨境購等有不小的衝擊,母嬰零售實體店將會大受裨益。

1、代購、跨境購等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並公示在顯著位置

淘寶、天貓、京東等平臺上的商家,代購、微商等個人賣家,抖音、快手、微視等直播平臺的大V,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部需要進行工商登記,銷售嬰幼兒奶粉、營養品等食品還必須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線上線下一視同仁,代購、跨境購、微商們“零門檻低風險”的時代即將過去,寒冬來臨!


奶粉代購、海淘的“寒冬”來了!

並且還需要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食品流通許可證等相關行政許可信息。消費者在跨境購、代購等平臺購買嬰幼兒奶粉就可以查看商家的真實信息和經營資質了。

此外,關於“零星小額交易”的界定至今都暫無定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曾表示:“’零星小額‘增加了監管的不確定性,應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規定具體限額,不應交給監管機關,否則會出現標準不一致的情形。”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2、代購、跨境購等電商平臺依法納稅,依法開具發票

電商平臺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開具發票,代購、微商們“零門檻躺賺”的時代即將過去。儘管《電子商務法》沒有界定“零星小額交易”金額,但國家稅務總局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就是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的交易活動。《增值稅暫行條例》對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徵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如果按照此標準納稅,例如朋友代購一聽某品牌奶粉價格大概在285元,代購銷售兩聽奶粉就要依法納稅,那麼代購、跨境購、微商等的價格優勢會大打折扣,屆時線上線下拼的會是服務、品質和創新,一些弱小的代購、海淘等將會被淘汰,以後電商行業將越來越規範化、合法化。


奶粉代購、海淘的“寒冬”來了!

此前,筆者在天貓跨境購平臺購買化妝品時,客服告知海外直郵商品不提供發票,其實很多消費者都有疑惑,為什麼跨境購直郵的商品就不能提供發票?尤其是嬰幼兒配方奶粉等風險較大的商品,沒有發票,如果出了問題售後和維權豈不是很難?而《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必須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電子發票等購物憑證,目前來看跨境購平臺會有一些難度,但對跨境購的規範化操作將起到一定約束作用。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進口奶粉必須加貼中文標籤,未通過配方註冊不得銷售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跨境購必須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相關法規,那麼按照法律法規嚴格來講很多商品都無法再通過跨境購入境,尤其是嬰幼兒配方奶粉。

根據《質檢總局關於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顯示,自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籤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籤或者中文標籤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燬處理;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經註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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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財政部發布《有關商品備註的說明》,從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包括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依法獲得產品配方註冊證書。

以下兩條規定對跨境購平臺有一定的監管作用,也提升了跨境購各個環節的便利性。而消費者擔心的問題奶粉、假冒偽劣奶粉等問題都將得到有效監督,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4、假冒偽劣、以假亂真行為將受遏制,跨境購等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罰款200萬

微商、代購、跨境購等社交電商的興起,確實給消費者帶去了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實惠,但電商平臺盛行背後更是亂象,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行為氾濫,尤其是嬰幼兒配方奶粉的代購、跨境購等平臺,假貨橫行,貨品真實性無法百分百保證,一旦出現問題,平臺方、銷售方都推脫責任,導致消費者維權難、售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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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電子商務法》對電子經營者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也進行了明確說明,並且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最高罰款200萬,這樣嚴苛的監管制度能有效遏制假貨、劣質商品氾濫,也能倒逼平臺方、銷售方積極主動檢驗相關商品,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乳業專家宋亮表示,跨境購奶粉最主要的問題是假冒奶粉充斥,甚至一些快過期奶粉換包裝。由於奶粉來源碎片化,平臺商無法對奶粉來源正確識別。另外,大多假冒奶粉是海外小作坊生產,國外相關監督部門無法跟蹤查驗。而《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對大型跨境購平臺商建立了有效的監管制度,切實保障了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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