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代购、海淘的“寒冬”来了!

电子商务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添了许多烦恼,“假货”、“乱价”、“售后难”等问题比比皆是。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我国网络购物零售额从2007年的560亿元发展至2017年的60800亿元,年复合增速约为56.78%,增速远高于线下渠道。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电子商务行业将逐渐走向规范化,对代购、微商、跨境购等有不小的冲击,母婴零售实体店将会大受裨益。

1、代购、跨境购等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公示在显著位置

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上的商家,代购、微商等个人卖家,抖音、快手、微视等直播平台的大V,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部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销售婴幼儿奶粉、营养品等食品还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线上线下一视同仁,代购、跨境购、微商们“零门槛低风险”的时代即将过去,寒冬来临!


奶粉代购、海淘的“寒冬”来了!

并且还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消费者在跨境购、代购等平台购买婴幼儿奶粉就可以查看商家的真实信息和经营资质了。

此外,关于“零星小额交易”的界定至今都暂无定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曾表示:“’零星小额‘增加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应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规定具体限额,不应交给监管机关,否则会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代购、跨境购等电商平台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

电商平台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开具发票,代购、微商们“零门槛躺赚”的时代即将过去。尽管《电子商务法》没有界定“零星小额交易”金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就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交易活动。《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如果按照此标准纳税,例如朋友代购一听某品牌奶粉价格大概在285元,代购销售两听奶粉就要依法纳税,那么代购、跨境购、微商等的价格优势会大打折扣,届时线上线下拼的会是服务、品质和创新,一些弱小的代购、海淘等将会被淘汰,以后电商行业将越来越规范化、合法化。


奶粉代购、海淘的“寒冬”来了!

此前,笔者在天猫跨境购平台购买化妆品时,客服告知海外直邮商品不提供发票,其实很多消费者都有疑惑,为什么跨境购直邮的商品就不能提供发票?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风险较大的商品,没有发票,如果出了问题售后和维权岂不是很难?而《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物凭证,目前来看跨境购平台会有一些难度,但对跨境购的规范化操作将起到一定约束作用。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进口奶粉必须加贴中文标签,未通过配方注册不得销售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跨境购必须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那么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来讲很多商品都无法再通过跨境购入境,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显示,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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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布《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以下两条规定对跨境购平台有一定的监管作用,也提升了跨境购各个环节的便利性。而消费者担心的问题奶粉、假冒伪劣奶粉等问题都将得到有效监督,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4、假冒伪劣、以假乱真行为将受遏制,跨境购等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最高罚款200万

微商、代购、跨境购等社交电商的兴起,确实给消费者带去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但电商平台盛行背后更是乱象,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行为泛滥,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代购、跨境购等平台,假货横行,货品真实性无法百分百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平台方、销售方都推脱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售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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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高罚款200万,这样严苛的监管制度能有效遏制假货、劣质商品泛滥,也能倒逼平台方、销售方积极主动检验相关商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乳业专家宋亮表示,跨境购奶粉最主要的问题是假冒奶粉充斥,甚至一些快过期奶粉换包装。由于奶粉来源碎片化,平台商无法对奶粉来源正确识别。另外,大多假冒奶粉是海外小作坊生产,国外相关监督部门无法跟踪查验。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大型跨境购平台商建立了有效的监管制度,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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