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毀容式」修復誰之過?如何正確保護引起重視

有網友發現,始建於南宋時期的四川省安嶽縣峰門寺摩崖造像,被塗滿了油彩,“修復”得五顏六色。當地有關部門稱,這是當地群眾自發捐資所為。對文物,也可以不經文管部門批准“自發”行動嗎?我們不禁要問——

“毀容式”修復,誰之過?

8月4日,微博認證為“敦煌研究院榆林窟講解員”的網友“許鑫NixUx”發佈了這張對比照片,稱是“好友發的安嶽石窟造像近期的佛像重繪”,圖中這尊南宋時期的文物佛像被塗得五顏六色,既影響寶相莊嚴,也缺乏美感,還有可能對文物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微博引起網友熱議和質疑,其後又有數位網友聯繫“許鑫NixUx”,提供了多處類似有爭議的文物重繪、修葺照片,這樣的行為被網友們稱為“毀容式”修復文物。

文物“毀容式”修復誰之過?如何正確保護引起重視

此後,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和討論,如何正確地保護文物,引起人們的重視。

紀錄片《我在故宮修文物》中,展示了修復一尊遼金時期木雕佛像斷指的過程:用與木雕自身一樣的材料,根據斷痕和形態做出手指,補完後“隨色”,需要做幾遍顏色,使其與佛像原有的斑駁金漆相統一,再將灰塵蹭到修補的手指上做舊,顯得更加渾然一體。

這一精緻慎重的修復過程,可謂是對“國之重器”的修復標準,也是公眾對文物修復的心理認可。但是,今年8月,有網友在微博上轉發的四川省安嶽縣峰門寺摩崖造像修復前後的對比圖,引發了一場全民關注文物修復事件的軒然大波。

“寶相活潑”

在網友曝光的峰門寺石刻大佛修復前後對比圖中可以看到,該佛像在修復前已有色彩剝落,但除右掌斷掉,其餘部位沒有明顯損壞。而修復後的佛像全身覆蓋鮮豔的紅、藍、黃、綠等顏料,看起來像是被化了濃妝。

峰門寺位於安嶽縣高升鄉雲光村,開鑿於南宋,現存摩崖造像3龕23尊。該處造像1988年被公佈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被公佈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隨後,該網友又發佈了數條信息,顯示廣安市金鳳山摩崖造像(俗稱水月觀音)、安嶽淨慧巖造像,內江市資中縣東巖造像等多處文保單位造像均遭到彩繪。

隨後,安嶽縣文物管理局發佈聲明稱,1995年6月,當地群眾自發捐資對峰門寺進行培修,聘請工匠對龕內主尊造像進行重繪,後被制止,其餘造像未被重繪,至今仍保持原貌。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就宋代金鳳山摩崖造像被重繪作出說明,稱1994年3月,當地信佛群眾自募資金擅自修補造像的殘缺部位,並塗上了紅、藍、青三色油漆。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摩崖造像被破壞性修復的事件並不在少數,這些文物多屬縣級、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還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四川省樂至縣馬鑼睏佛寺摩崖造像即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整個造像分佈在長200餘米、高10餘米的山崖上,共有大小龕窟33個、造像1000餘尊,其中最令人關注的睡臥著的大佛——睏佛,系釋迦涅槃圖,雕刻於北宋年間,屬全國大型佛像造像之列,是一尊全身石刻像。然而,在1992年,睏佛被好心群眾鍍了一身金,這次鍍金對於睏佛文物價值的破壞幾乎是不可挽回的。

修舊如舊

據記者瞭解,歷史遺蹟的修復,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修復原則是“以舊補舊”,即在文物原有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原貌,在有必要修復施工的地方,先用設備探查文物的年代及其主要成分,再在此基礎上做相應的修復。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文物保護法同時規定,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對於民間的這種做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認為,村民擅自進行修復的造像屬於不可移動文物,他們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而且,從民族文化、民族財富的保護和承繼來講,無論這些造像是何種屬性,村民的行為都不是一種值得認可的做法,因為國家文物局一再強調“不改變原狀”原則,而村民的做法“對原狀的改變太大”。

未雨綢繆

摩崖造像遭遇野蠻修復,除了村民文物保護意識淡薄外,原因還在於,摩崖造像均位於山崖上,距離城市往往較遠,尤其是散落田野的造像和石刻,更加缺乏有力的保護措施。

根據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結果顯示,我國不可移動文物76.67萬處,83.3%散落在縣(區)以下的農村地區或廣袤的鄉野間。近年來,由於受分佈範圍廣、數量規模大、監管能力不足等客觀因素制約,全國鄉野文物失管、失防、失竊案件頻發。

在楊建順看來,預警機制的建立對於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

他提出,構建文物保護及修復活動預警機制,首先要建立正常運行的監督檢查機制,文物到底該不該採取保護措施,該不該予以修復,需要對文物的狀況有所瞭解。其次,要建立民眾參與和信息共享機制,讓使用人、所有人,以及文物的觀賞者、社會民眾等大眾主體參與進來,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將需要修復的信息共享,有關文物的使用人、觀賞者均可以將修復信息傳遞過去。這裡的監督檢查、民眾參與和信息共享應該是全過程的監管。

除了上述具體舉措,“只要有文物需要修復的信息,相關部門就應該去排查,這就是行政法上所強調的行政調查。當然,這些信息也不能亂提,要建構一些舉措來適當過濾。”楊建順說。

由於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修復和管理責任主體規範得比較清晰,監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各司其職,再加上文物保護預警機制的建立,有助於形成合法規範的運行機制:有明確的修繕主體,有文物保護法,有各地保護性細則,有全過程的預警機制,有監管主體的積極作為,有社會民眾的多方參與。

檢察建議

是否能夠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的範疇?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曾對此進行積極的探索。

2017年初,通州區檢察院開啟了北京市檢察機關第一起針對文物保護的公益訴訟,當時,正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兩年的時間段。

通州張家灣鎮張灣村兩座明代古石橋,在2005年文物普查時被確定為區級文保單位,但2016年底,有新聞曝出兩座石橋深埋垃圾堆,屢遭人為破壞。

承辦此案的通州區檢察院檢察官黃筆鏡向記者介紹,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離不開所在地的環境,也離不開法律規定的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因此,“我們認為,應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納入到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監督範圍。”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主管行政機關應對該文保單位進行核定,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保護措施,以上都需向社會公佈。但根據檢察官的現場勘查情況,這兩座古橋僅僅掛上了帶有名字的牌子,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都未劃定,也查不到具體的保護措施。

因此,在2017年6月1日,通州區檢察院向該區文化委員會送達了《檢察建議書》。6月2日,通州區文化委的相關負責人就來到檢察院,表示接受檢察院的檢察建議。6月26日,通州區文化委員會向通州區檢察院回覆了《關於加強文物安全與文物保護工作的報告》,其中提到了包括大力提升張家灣古城及三座石橋的保護能力、督促屬地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等措施。報告還附上了張家灣鎮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整改報告》。

楊建順也指出,檢察機關可以對文物保護不力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對象,包括文物使用人、文物所有人和文物監管人。對使用人一般提起的是行政公益訴訟和文物一般是國有性質,國有資產使用的相關單位具有行政色彩。而對於所有人來講,是非國有的,則屬於民事公益訴訟。除此之外,對文物保護的監管部門即主管單位的行使職權方面,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個槓桿翹起,促使監管部門行使職權。”

但是,黃筆鏡也坦言,文物保護本身是一項很專業的工作,專業知識的缺乏,對於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是很大的挑戰。

“辦理與文物相關的公益訴訟,更多的不是法律適用上的難點,而是認定它的專業技術或專業知識上的欠缺,所以需要藉助外腦,由專家、鑑定機構來幫助認定案件事實,進行論證。“黃筆鏡說。

時移世易

對於文物修復,也有人表示不同意見:“歷朝歷代都能重建,怎麼到今天就不行了呢?”新浪微博網友“螺旋真理”對此回答道:“因為傳統社會沒有文物和遺產觀念,但是現代社會有,所以就不能再用傳統社會的觀念了。”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佛教考古研究所所長雷玉華表示,幾千年以來,老百姓將為佛像鍍金、穿衣等行為視作對神明的感謝,這是民間一直流傳的思維。在沒有建立文物保護點之前當地老百姓一旦自己有了一些能力,他就可能會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復。這種修復行為在民間是一直存在的。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文物的保護和修復,尤其是對野外文物的保護和修復認識是逐漸提升的。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學部委員王震中說:“對文物所做的‘毀容式’修復是既愚昧又違法的。”他表示,問題的可怕之處還在於,文物遭受“毀容式”修復並非極個別情況,而是時有發生。在歷史上,我國的文物遭受過兩種較大的毀壞:一是戰爭年代戰火的毀壞,一是“文革”時期所謂“破四舊”的毀壞。自改革開放以來,文物受到高度重視,主觀上毀壞文物的現象已不復存在。但這種“毀容式”修復的客觀結果是使文物失真,豈不是真文物變成了假文物?這些教訓告訴我們,在提高國民素質上,我們應該利用網絡、報紙等多種媒體對地方幹部和群眾就文物保護法,尤其是其中有關“文物修繕”條款,做科普宣傳教育,以杜絕這種“毀容式”修復的發生。經科普宣傳之後,如果還出現這種“毀容式”修復,則應理直氣壯地追究其法律責任,把文物保護和修繕完全納入法治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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