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階段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研究

招投標階段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研究

一、建設工程合同在招投標階段常見法律風險

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無資質或借用他人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即建設工程項目中所建立得合同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尤其存在工程總承包、轉包、分包、建設方聯合、建設方轉讓建設項目等情形時,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合同雙方或者多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包人是委託人,承包人和監理人是受發包人委託從事建造、監理工作。而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協助承包人提供工程資料、辦理項目審批事宜等;承包人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負責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質做出了特別的規定,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招投標階段的法律風險防範主要是關注發包人、承包人的資質問題。《高院解釋》中規定,發包人以及承包人資質不符所簽訂的合同未無效合同。

(1)發包人的資質問題

我國《招投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對於發包人的經濟能力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符合發包人資質的招標人將建設工程項目資金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這是為了保證發包人的資金應當足夠支付建設工程合同中所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這也就要求發包人需具有自行辦理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如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情況下,必須委託其他具備資質招標機構代為辦理招標事宜。

(2)承包人的資質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我國《建築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承包人必須是獲得國家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而承包人若沒有相應資質,發包人就無法掌握承包方額實際能力狀況,對於承包人的資質、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等狀況瞭解較為片面,對後期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

2、因違反法定程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串通投標罪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第五條與第六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中,所以應嚴格遵守法律,必須招標的嚴格進行招標投標程序,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遵循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防止因違反法定程序招標投標所導致簽訂的合同無效,更有甚者涉及刑法中的串通投標罪。

二、建設工程合同在招投標階段法律風險防範措施

1、加強投標人資質審查

對投標人應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近幾年的業績、信譽條件、技術條件等。資格審查可以排除一部分不具備相應資質、信譽不良、技術不過硬等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減少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避免因此所造成損失。

加強針對建設工程的監管措施。一方面,企業內部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各層管理人員要相互配合,協調管理,加強關於法律風險的教育指導,提高工作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以便發現隱患後能夠及時處理。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外部監管和引導作用,保證有法必依,將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實現內外相結合的高效監管措施。

2、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投標

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人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發佈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工程的主要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防止在招標過程中因雙方對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內容理解不同發生誤會而影響工程的招標或產生合同糾紛。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應當嚴格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防止在招標過程中因違法行為而致使招標或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防止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共同損害招標者的利益。投標者之間為了避免競爭或協商輪流中標,串通投標共同損害招標者的利益,招標者應採取措施嚴加防範,避免風險。


招投標階段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研究


專業:法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