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猝死對方要負刑事責任嗎?

王老五9366


這樣的案例實在太多了!

性猝死,顧名思義,是指由於性行為而導致的突然死亡,既包括髮生性關係當時發生的死亡,也包括性行為之後引起的死亡。由於事發突然,事前並無徵兆,所以男女雙方都沒有心理準備。

2014年3月,安徽天長髮生過一起性猝死的案例。58歲的死者厲某是當地人,認識了租住在鎮上的31歲四川女子小卉。二人相識後,發生過男女關係。一天中午,厲某又來到小卉的出租房,二人在發生男女之事時,厲某突感不適。以為厲某疲勞,小卉讓其躺在床上稍事休息,自己出去買水果給他吃。等小卉買好水果回來後,發現厲某已經沒了呼吸。後來,經鑑定,厲某屬於突發心肌梗死,經公安機關調解,房東、小卉各補償死者家屬1萬元。

發生性猝死,以男性居多,不過也有女性發生性猝死的案例。湖北竹山縣的黃某和謝某是一個村的,2013年7月二人一起外出打工時,逾越了界限,發展成情人關係。2014年2月,兩人從外地回家過春節。期間,黃某邀謝某到家做客,晚飯後謝某即在黃某家留宿。當晚,二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各自安歇。第二天凌晨,黃某醒來嚇了一跳,原來謝某渾身冰冷,已然死亡多時。由於害怕,黃某將謝某穿好衣服,趁著夜色,拋屍於馬路邊。後黃某被以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


死亡原因很容易鑑定,對於這種意外事件,那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是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民事賠償肯定是跑不掉的!雖然性猝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因為害怕而拋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打虎拍蠅


就看他們之間有沒有金錢交易了。


之前看過一個案例,一個男子在某交友軟件上認識了一個女孩,於是兩人相約去看電影、吃飯、喝酒,然後自然而然的就一起開房了,兩人準備發生關係。但是由於女的喝酒太多,到了酒店就有點噁心想吐。於是男的把女生攙扶到床上躺著,兩人也就準備睡了。結果男的還是沒忍住,就跟女的發生了關係,女的狀態一直是半睡半醒的,結果就在完事的時候,女的有點嘔吐,開始翻白眼,口吐白沫等等,男的以為是酒喝多了就沒有管,繼續睡覺,半夜醒來,發現女的渾身冰冷,已經沒有呼吸了。於是趕緊報警,警察來了調查之後發現,就屬於性猝死,這也沒有辦法。因為這件事情是你情我願的,但是最後男的還是賠償了女方2萬塊。


這裡說的就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了意外,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這樣的情況誰也不願意碰到。


還有一個例子,貴州一個男子在外出的時候,再酒店附近花錢與某個女子發生了關係,結果在發生關係的時候,猝死了,這個女子趕緊報警。警察來到現場之後,做了調查,最後判定這個女子要負責人,因為是非法交易,賠償家屬5萬。但是沒有負刑事責任。


這樣的情況出現是非外力作用的,只要你不要跑了,或者把死者給丟了,那都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老王偵查記


看到這個問題,一定會有人評論“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風流”。畢竟是兩性私密問題,如果拿到大庭廣眾之下討論似乎總有點調侃的意味。

性猝死在民間被稱為“馬上風”和“馬下風”,也很直觀地說明了一種是死在性行為持續期間,一種是死在性行為持續之後。而性猝死大多數都是男性,真正導致其死亡的多是因為極度興奮引發的突發心腦血管疾病。

關於性猝死對方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問題還真屬於法律方面的模糊地界,要分情況來討論了。

情況一:如果性猝死發生在男女雙方自願進行的性行為當中。由於雙方都不存在故意性,而且也無法預知對方的身體情況,那麼活著的一方無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情況二:如果性猝死發生在一方強迫另一方的情況下,導致被強迫一方發生性猝死的,強迫一方顯然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這種情況就和“強姦致死”有交集了,需要根據細節來認定。

情況三:如果性猝死發生時,一方被動服用了超劑量的“助性藥物”,那麼另一方顯然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猝死者是主動服用的,那麼另一方顯然不應該為此負責。

情況四:如果性猝死發生在非法交易時,那麼活著的一方也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只要不存在故意性,一般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情況五:如果性猝死發生時,死者曾受到另一方的肢體壓迫,例如扼喉、壓迫心臟等最終導致了死亡的危險行為,那麼另一方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再說簡單點兒吧,只要不是刑事犯罪,性猝死一般都會以民事賠償為主。都說家醜不可外揚,一般都會草草了事。

客觀地說,夫妻之間正常情況下很少發生性猝死,性猝死案例多半發生在男女偷情或者進行非法交易時。

其實,潔身自好多半就能預防性猝死。


夜雨如書


大實話:這主要看發生性行為的具體性質,合法的就不用,非法的就要承擔責任。

從現實情況來說,在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出現猝死,本質上就是因為個人的身體素質不行,本是不應該怪罪於另一方的。但是,因為某些性行為是在非法情況下發生的,所以就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具體的案件背景。

首先,就正常夫妻間的性行為來說,如果夫妻二人在發生性行為時其中一方猝死,那麼顯然另一方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雖然說性猝死這個事概率很小,但是,這確實是在發生性行為時個人需要承擔的風險之一。這就好比是喝水時自己要承擔被水嗆死的風險一樣,屬於正常的個人風險。

但是,如果是非法性行為過程中導致一方猝死了,那麼,這指定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比如說一個人在嫖娼的過程中出現了猝死,那麼另一方指定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賣淫嫖娼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而在一個違法事件中發生的任何死亡事件指定都是要承擔責任的。當然,這時候可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指定是少不了的。

然後就是在強姦事件中發生猝死現象,這個就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強姦致人死亡。當然,這個前提是受害人死亡,如果是加害方死了,比如說一個男的強姦一個女的,但是,因為這個男的身體不行反而死了,那指定是不會追究女方的責任的。

所以,整體來說,這個事用不用承擔責任,還是要看事件本身的性質是否違法,以及死者在案件中是否有加害行為,違法就要擔責,不違法就不用擔責。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說一個真實案件,以案說法。

兩名男子相約到貴陽買車,由於在車展上看到太多性感暴露的車模美女,其中一個男子心潮澎湃。於是回到賓館後,他對另一個男子說他今晚要找個女孩激情一番。當晚,該男子找了一名小姐上門服務,結果在激情當中性猝死,第二天早上被發現赤身裸體倒在地板上。


雖然死者家屬要求該上門女承擔責任,但警察認為男女之間你情我願發生關係,其中一方性猝死是意外事件,另一方即使是賣淫女,也不用承擔對方死亡的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性猝死呢?性猝死是指由於性行為引起的意外突然死亡,又叫“房事猝死”,中醫稱為“脫症”,民間又叫“大洩身”。它不但包括性高潮期間的突然死亡,也包括性行為後的死亡,發生此症之前男女雙方都無預兆及精神準備,因此往往缺乏預防措施,使人搶救不及。

既然性猝死難以預測而又不能防範,因此如果男女雙方自願性交,其中一方性猝死就只能定性為意外事件,倖存一方不用對意外事件承擔責任的。如果存在其中一方強迫另一方發生關係,被強迫一方性猝死的話就應當歸結於另一方的強迫行為,另一方當然要承擔“強姦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使用藥物會明顯提高性猝死的風險性。即使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但其中一方偷偷或者強迫另一方使用藥物的話,另一方在做愛途中性猝死也要歸咎於對方的過錯行為。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賠償責任。


做愛本是非常愉悅的事,千萬不要勉強自己,從而增加性猝死的風險性。


冰焰


通常來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道,桂林的大一學生前一天晚上剛剛在深圳治療了腰椎盤突出之後回到學校,還有些許發燒的症狀,其雖然與女友住在酒店,卻並未發生關係。次日早上,雙方一陣纏綿之後,女子發現男子躺在床上翻白眼,女子以為是其在惡作劇,便未曾理會而是徑直去洗澡,可洗完澡出來之後發現男子還躺在床上,且沒有任何的聲音,才意識到事情不對,便報警。警察來了之後經過偵查發現該男子已經死亡,屬於猝死,引得人們紛紛感嘆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風流呀...

性猝死,顧名思義就是雙方在性行為過程之中,因為過度興奮或者誘發了相關疾病而死亡,在發生這樣的事情時雙方之間往往都沒有任何的準備,死亡來得非常迅速,幾乎不可能防範。

通常,如果雙方之間是正常的性行為的而引發了死亡的,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刑法的首要目的是懲罰犯罪,而雙方自願的性行為之中對方並不存在任何的過錯,且對方也根本不可能預見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也從來也沒有想要追求這樣的結果,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故通常而言這樣的事情會被定性為“意外事件”,對方不需要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

有通常則會有例外。如果雙方在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之中存在明顯的過錯的,比如強姦、灌酒等強行發生性行為而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則已經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此時屬於想象競合犯罪,可以按照強姦罪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雖然性猝死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老羅想說的是:任何事情還是需要量力而行,不要貪一時之歡而最終丟了性命,得不償失!


羅召均律師


性瘁死是西醫的名稱,中醫叫色厥色脫,出現這種情況很少,而這病是男人在交合過程中出現,男人貪慾過度或手淫成性,造成腎陽虧虛,當腎氣推動精囊和關閉膀胱與尿道穴門以後,還要推動精氣精液的射出,腎氣已經消耗而無法關閉精囊的門戶,使精液全部射出,腎氣耗盡不能推動心臟的跳動而死亡。如果有性學知識的女人,此時會抱緊男人而叫救命,或用手機撥打救急電話,女人如果如果沒有知識和害怕,推開男人,男人必死無疑,因為此時男女還處於交合狀態,女人的陰氣還可以維持男人的性命。古代女人出嫁,都配有一支銀針,除了裝飾,母親會教育女兒在萬一出現中馬風時用銀科扎男人的腰部,使射精停止,就不會出現性命危險,也不會丟人,可現代女人都沒帶頭飾,更沒有醫學知識,有一個醫生因捐精而出現性瘁死,真可憐,連醫生都沒有這樣的知識,更不說這些女人了,中醫是偽科學嗎?還是自己的無知?


老翁56


性猝死對方要不要負刑事責任?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

很多年有個朋友結婚,當天晚上鬧新房之後我們大家都陸續的離去,新郎新娘估計我們幾個朋友都回去了,畢竟為了他們結婚,我們朋友們也一起累了好幾天了,於是就放心大膽的行夫妻之間的魚水之歡了。

可他們小夫妻不知道是我們哥幾個殺了一個回馬槍,飛簷走壁穿牆躍地的來到了他們的新房窗下,開始聽動靜,按說新郎新娘也累了好幾天,應該沒那麼大動靜,可恰恰相反,他們動靜特別大,正當我們聽的過癮的時候,突然之間就沒動靜了,緊接著傳來新郎著急的聲音,叫著新娘的名字讓她醒醒。

我們哥幾個一看情況不妙,趕緊衝進房裡,這時候也沒人顧及新郎新娘是不是赤身裸體,用被子把新娘包好就往村裡衛生院跑,到了衛生院,醫生已經在等我們了,因為在我們去的時候有人給醫生打電話了,村裡的醫生一看新娘的狀態已經不省人事,於是讓我們大家出去,就留下新郎在屋裡……最終新娘子被救活了。

原來新娘子有心臟病,那天晚上因為過於興奮引起了心臟病復發,好在因為我們哥幾個救助及時才倖免於難,之後新郎新娘買了好多好吃的挨家挨戶的感謝我們這些朋友,說是沒有我們就沒有他們以後的幸福生活。

像朋友這種情況,如果真的那天晚上新娘死了,新郎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詩詞公寓


這種情況不是沒有過,雖然是十分罕見的現象,但是一旦發生了,也著實讓人尷尬又心痛。

實際上這種例子在古代就有發生,記得以前看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印象深刻。

當時有一個地方父母官很厲害,屢破奇案,有一次他遇到一個奇案。

原來當地有一戶人家,丈夫常年在外經商,那天好不容易回家一趟,第二天就死了,可是既沒有外傷也沒聽說他得了什麼病,夫家一致懷疑是媳婦跟別人勾搭成奸,毒死了丈夫。他們理由也很充分,這丈夫常年在外,你一個人肯定耐不住寂寞,不然怎麼會丈夫一回來就死了?一定是你害死的。

那媳婦家裡沒什麼人,只是一口咬定沒有殺死丈夫,不住哭泣。這父母官親自查驗屍體,發現既沒有傷痕,也沒有中毒痕跡,唯一奇怪一點就是這丈夫的下體縮緊小腹中去了。這父母官不愧見識廣博,看到這就大體明白了怎麼回事。

於是他開始嚴審這個媳婦,告訴她昨晚發生了什麼必須全部交代,不得有遺漏。這媳婦開始扭扭捏捏不好意思,直到父母官大喝說關乎身家性命,這才吞吞吐吐說出經過。原來這丈夫多日沒回家,一回來就火急火燎的跟媳婦親熱,由於長時間不在家,覺得一定要好好痛快一下,一連做了三次。這丈夫媳婦固然都滿足了,丈夫也是累的滿頭大汗,就去衝了個涼水澡。

本來這丈夫多日奔波就十分匱乏,再加上回家激烈的運動,最要命的是冷水澡的刺激,居然就這麼一命嗚呼了。這父母官把這一切皆是給夫家聽,並宣佈媳婦無罪。這媳婦看到丈夫畢竟因為自己而死,十分難受,居然為丈夫守節。

本來男歡女愛是件高興的事,可是因為不懂得相關常識,居然引發人命,令人嘆息。但是由於雙方是自願行為,沒有誰想到會有悲劇發生,所以雙方都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古人對知識科學認識有限,況且有些人喜歡煉製稀奇古怪的補藥,實際都是毒藥,造成猝死也就不是多麼稀奇的事了。那現代人呢,現代人其實也要學會規避這方面風險,比如治療ED方面最有效的藥偉哥,就有各種服用禁忌,高血壓低血壓,心腦血管疾病,肝腎功能不全等患者都要禁止服用或遵醫囑。而現在某些不良小廣告彈出來的相關藥品無一不是偽劣產品,那是千萬不能相信的。

當然了,良好的生活習慣和注意事項也是要留意的。比如親熱過後儘量自然消汗,不要因為貪圖涼快就猛吹空調或者洗冷水澡,猛喝涼水,這樣大的刺激很容易出事,特別是有高血壓、心腦血管疾病的中老年人。

至於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與否,沒有相關法律明確指出這一點,還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比如一方對另一方有強迫行為,並且導致其死亡的,肯定要負刑事責任的。如果真的是正常戀人關係,疾病突發導致死亡,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由於確實有相關事例發生,這也提醒我們一點,凡事過猶不及,最好是適可而止,量力而行,須知樂極生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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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覽眾河小


性猝死屬於意外,按理是不需要對方負責人的。但所對方故意為之,就有刑事責任了。


說起這個“性猝死”就難免讓人想起來《金瓶梅》中的西門慶。這哥們每天不行房都不行。長此以往自然掏空了身子,沒等到武松上門殺他,就被潘金蓮殺死在床上。

《金瓶梅》記載,西門慶身子掏空,無法滿足潘金蓮,潘金蓮竟然用了過量的春藥給西門慶。原文說西門慶與潘金蓮雲雨後,“昏迷去,四肢不收”,第二天“起來梳頭,忽然一陣眩暈,望前一頭搶將去”,從此一病不起,直到死亡。

西門慶並不是性行為之時猝死。但卻是性行為引發的重症(估計是中風)一病死了。按理這是不需要潘金蓮負責的。但潘金蓮明知道春藥吃多了不妥,還給西門慶過量的春藥,就有故意為之的意思了。潘金蓮給丈夫喂藥喂上癮,上次喂死了武大郎。這次乾脆也喂死了西門慶。

西門慶的例子就屬於負責和不負責的擦邊。好在西門慶不是當時死了。否則潘金蓮一定會有責任。因為不是當時死,潘金蓮也躲過一劫!

類似西門慶這樣,歷史上並不顯見,漢成帝與飛燕合德姐妹淫亂,服食過量春藥死在床上。明晚期“紅丸案”更是大案,謎案!朱常洛繼位一個月,身體羸弱,服食紅丸暴斃,典型的性猝死。雖然朱常洛自願服食紅丸,但因紅丸藥性不明,給皇帝服食用心難斷,自然就不好界定是否需要負責。但因為皇帝死了。不是責任也是責任。


放在現在社會,就更好界定。自願情況下,正常性行為,造成對方死亡,都不屬於負責範疇。但非自願情況,或者教唆,吸食過量違禁品,使用不當性行為,造成對方死亡,都屬於需要負責的範疇。而這裡,SM,“窒息性行為”是最常見的性猝死負責範疇。一定要注意。

說回西門慶,這哥們兒如果懂得點節制,不服食過量春藥,應該不會造成後面之死。西門慶死的非常慘。在床上吃了三粒和尚藥後就:初時還是洩,往後盡是血水出來,再無個收救,西門慶已昏迷去,四肢不收。婦人也慌了,急取紅棗與他吃下去。精盡繼之以血,血盡出其冷氣而已,良久方止……

最後西門慶各器官衰竭,渾身出斑,彷彿黃梅瘡(梅毒?),三十四歲一命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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