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猝死对方要负刑事责任吗?

王老五9366


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了!

性猝死,顾名思义,是指由于性行为而导致的突然死亡,既包括发生性关系当时发生的死亡,也包括性行为之后引起的死亡。由于事发突然,事前并无征兆,所以男女双方都没有心理准备。

2014年3月,安徽天长发生过一起性猝死的案例。58岁的死者厉某是当地人,认识了租住在镇上的31岁四川女子小卉。二人相识后,发生过男女关系。一天中午,厉某又来到小卉的出租房,二人在发生男女之事时,厉某突感不适。以为厉某疲劳,小卉让其躺在床上稍事休息,自己出去买水果给他吃。等小卉买好水果回来后,发现厉某已经没了呼吸。后来,经鉴定,厉某属于突发心肌梗死,经公安机关调解,房东、小卉各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

发生性猝死,以男性居多,不过也有女性发生性猝死的案例。湖北竹山县的黄某和谢某是一个村的,2013年7月二人一起外出打工时,逾越了界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2月,两人从外地回家过春节。期间,黄某邀谢某到家做客,晚饭后谢某即在黄某家留宿。当晚,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各自安歇。第二天凌晨,黄某醒来吓了一跳,原来谢某浑身冰冷,已然死亡多时。由于害怕,黄某将谢某穿好衣服,趁着夜色,抛尸于马路边。后黄某被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死亡原因很容易鉴定,对于这种意外事件,那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民事赔偿肯定是跑不掉的!虽然性猝死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害怕而抛尸,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打虎拍蝇


就看他们之间有没有金钱交易了。


之前看过一个案例,一个男子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个女孩,于是两人相约去看电影、吃饭、喝酒,然后自然而然的就一起开房了,两人准备发生关系。但是由于女的喝酒太多,到了酒店就有点恶心想吐。于是男的把女生搀扶到床上躺着,两人也就准备睡了。结果男的还是没忍住,就跟女的发生了关系,女的状态一直是半睡半醒的,结果就在完事的时候,女的有点呕吐,开始翻白眼,口吐白沫等等,男的以为是酒喝多了就没有管,继续睡觉,半夜醒来,发现女的浑身冰冷,已经没有呼吸了。于是赶紧报警,警察来了调查之后发现,就属于性猝死,这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件事情是你情我愿的,但是最后男的还是赔偿了女方2万块。


这里说的就是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意外,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这样的情况谁也不愿意碰到。


还有一个例子,贵州一个男子在外出的时候,再酒店附近花钱与某个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在发生关系的时候,猝死了,这个女子赶紧报警。警察来到现场之后,做了调查,最后判定这个女子要负责人,因为是非法交易,赔偿家属5万。但是没有负刑事责任。


这样的情况出现是非外力作用的,只要你不要跑了,或者把死者给丢了,那都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老王侦查记


看到这个问题,一定会有人评论“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毕竟是两性私密问题,如果拿到大庭广众之下讨论似乎总有点调侃的意味。

性猝死在民间被称为“马上风”和“马下风”,也很直观地说明了一种是死在性行为持续期间,一种是死在性行为持续之后。而性猝死大多数都是男性,真正导致其死亡的多是因为极度兴奋引发的突发心脑血管疾病。

关于性猝死对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还真属于法律方面的模糊地界,要分情况来讨论了。

情况一:如果性猝死发生在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性行为当中。由于双方都不存在故意性,而且也无法预知对方的身体情况,那么活着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情况二:如果性猝死发生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下,导致被强迫一方发生性猝死的,强迫一方显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种情况就和“强奸致死”有交集了,需要根据细节来认定。

情况三:如果性猝死发生时,一方被动服用了超剂量的“助性药物”,那么另一方显然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猝死者是主动服用的,那么另一方显然不应该为此负责。

情况四:如果性猝死发生在非法交易时,那么活着的一方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只要不存在故意性,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情况五:如果性猝死发生时,死者曾受到另一方的肢体压迫,例如扼喉、压迫心脏等最终导致了死亡的危险行为,那么另一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说简单点儿吧,只要不是刑事犯罪,性猝死一般都会以民事赔偿为主。都说家丑不可外扬,一般都会草草了事。

客观地说,夫妻之间正常情况下很少发生性猝死,性猝死案例多半发生在男女偷情或者进行非法交易时。

其实,洁身自好多半就能预防性猝死。


夜雨如书


大实话:这主要看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性质,合法的就不用,非法的就要承担责任。

从现实情况来说,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出现猝死,本质上就是因为个人的身体素质不行,本是不应该怪罪于另一方的。但是,因为某些性行为是在非法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就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具体的案件背景。

首先,就正常夫妻间的性行为来说,如果夫妻二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其中一方猝死,那么显然另一方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虽然说性猝死这个事概率很小,但是,这确实是在发生性行为时个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之一。这就好比是喝水时自己要承担被水呛死的风险一样,属于正常的个人风险。

但是,如果是非法性行为过程中导致一方猝死了,那么,这指定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比如说一个人在嫖娼的过程中出现了猝死,那么另一方指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卖淫嫖娼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而在一个违法事件中发生的任何死亡事件指定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当然,这时候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指定是少不了的。

然后就是在强奸事件中发生猝死现象,这个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强奸致人死亡。当然,这个前提是受害人死亡,如果是加害方死了,比如说一个男的强奸一个女的,但是,因为这个男的身体不行反而死了,那指定是不会追究女方的责任的。

所以,整体来说,这个事用不用承担责任,还是要看事件本身的性质是否违法,以及死者在案件中是否有加害行为,违法就要担责,不违法就不用担责。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说一个真实案件,以案说法。

两名男子相约到贵阳买车,由于在车展上看到太多性感暴露的车模美女,其中一个男子心潮澎湃。于是回到宾馆后,他对另一个男子说他今晚要找个女孩激情一番。当晚,该男子找了一名小姐上门服务,结果在激情当中性猝死,第二天早上被发现赤身裸体倒在地板上。


虽然死者家属要求该上门女承担责任,但警察认为男女之间你情我愿发生关系,其中一方性猝死是意外事件,另一方即使是卖淫女,也不用承担对方死亡的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性猝死呢?性猝死是指由于性行为引起的意外突然死亡,又叫“房事猝死”,中医称为“脱症”,民间又叫“大泄身”。它不但包括性高潮期间的突然死亡,也包括性行为后的死亡,发生此症之前男女双方都无预兆及精神准备,因此往往缺乏预防措施,使人抢救不及。

既然性猝死难以预测而又不能防范,因此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性交,其中一方性猝死就只能定性为意外事件,幸存一方不用对意外事件承担责任的。如果存在其中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关系,被强迫一方性猝死的话就应当归结于另一方的强迫行为,另一方当然要承担“强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使用药物会明显提高性猝死的风险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其中一方偷偷或者强迫另一方使用药物的话,另一方在做爱途中性猝死也要归咎于对方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做爱本是非常愉悦的事,千万不要勉强自己,从而增加性猝死的风险性。


冰焰


通常来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据新闻报道,桂林的大一学生前一天晚上刚刚在深圳治疗了腰椎盘突出之后回到学校,还有些许发烧的症状,其虽然与女友住在酒店,却并未发生关系。次日早上,双方一阵缠绵之后,女子发现男子躺在床上翻白眼,女子以为是其在恶作剧,便未曾理会而是径直去洗澡,可洗完澡出来之后发现男子还躺在床上,且没有任何的声音,才意识到事情不对,便报警。警察来了之后经过侦查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属于猝死,引得人们纷纷感叹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呀...

性猝死,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在性行为过程之中,因为过度兴奋或者诱发了相关疾病而死亡,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双方之间往往都没有任何的准备,死亡来得非常迅速,几乎不可能防范。

通常,如果双方之间是正常的性行为的而引发了死亡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而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之中对方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且对方也根本不可能预见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从来也没有想要追求这样的结果,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故通常而言这样的事情会被定性为“意外事件”,对方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有通常则会有例外。如果双方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的,比如强奸、灌酒等强行发生性行为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已经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此时属于想象竞合犯罪,可以按照强奸罪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性猝死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老罗想说的是:任何事情还是需要量力而行,不要贪一时之欢而最终丢了性命,得不偿失!


罗召均律师


性瘁死是西医的名称,中医叫色厥色脱,出现这种情况很少,而这病是男人在交合过程中出现,男人贪欲过度或手淫成性,造成肾阳亏虚,当肾气推动精囊和关闭膀胱与尿道穴门以后,还要推动精气精液的射出,肾气已经消耗而无法关闭精囊的门户,使精液全部射出,肾气耗尽不能推动心脏的跳动而死亡。如果有性学知识的女人,此时会抱紧男人而叫救命,或用手机拨打救急电话,女人如果如果没有知识和害怕,推开男人,男人必死无疑,因为此时男女还处于交合状态,女人的阴气还可以维持男人的性命。古代女人出嫁,都配有一支银针,除了装饰,母亲会教育女儿在万一出现中马风时用银科扎男人的腰部,使射精停止,就不会出现性命危险,也不会丢人,可现代女人都没带头饰,更没有医学知识,有一个医生因捐精而出现性瘁死,真可怜,连医生都没有这样的知识,更不说这些女人了,中医是伪科学吗?还是自己的无知?


老翁56


性猝死对方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

很多年有个朋友结婚,当天晚上闹新房之后我们大家都陆续的离去,新郎新娘估计我们几个朋友都回去了,毕竟为了他们结婚,我们朋友们也一起累了好几天了,于是就放心大胆的行夫妻之间的鱼水之欢了。

可他们小夫妻不知道是我们哥几个杀了一个回马枪,飞檐走壁穿墙跃地的来到了他们的新房窗下,开始听动静,按说新郎新娘也累了好几天,应该没那么大动静,可恰恰相反,他们动静特别大,正当我们听的过瘾的时候,突然之间就没动静了,紧接着传来新郎着急的声音,叫着新娘的名字让她醒醒。

我们哥几个一看情况不妙,赶紧冲进房里,这时候也没人顾及新郎新娘是不是赤身裸体,用被子把新娘包好就往村里卫生院跑,到了卫生院,医生已经在等我们了,因为在我们去的时候有人给医生打电话了,村里的医生一看新娘的状态已经不省人事,于是让我们大家出去,就留下新郎在屋里……最终新娘子被救活了。

原来新娘子有心脏病,那天晚上因为过于兴奋引起了心脏病复发,好在因为我们哥几个救助及时才幸免于难,之后新郎新娘买了好多好吃的挨家挨户的感谢我们这些朋友,说是没有我们就没有他们以后的幸福生活。

像朋友这种情况,如果真的那天晚上新娘死了,新郎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诗词公寓


这种情况不是没有过,虽然是十分罕见的现象,但是一旦发生了,也着实让人尴尬又心痛。

实际上这种例子在古代就有发生,记得以前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印象深刻。

当时有一个地方父母官很厉害,屡破奇案,有一次他遇到一个奇案。

原来当地有一户人家,丈夫常年在外经商,那天好不容易回家一趟,第二天就死了,可是既没有外伤也没听说他得了什么病,夫家一致怀疑是媳妇跟别人勾搭成奸,毒死了丈夫。他们理由也很充分,这丈夫常年在外,你一个人肯定耐不住寂寞,不然怎么会丈夫一回来就死了?一定是你害死的。

那媳妇家里没什么人,只是一口咬定没有杀死丈夫,不住哭泣。这父母官亲自查验尸体,发现既没有伤痕,也没有中毒痕迹,唯一奇怪一点就是这丈夫的下体缩紧小腹中去了。这父母官不愧见识广博,看到这就大体明白了怎么回事。

于是他开始严审这个媳妇,告诉她昨晚发生了什么必须全部交代,不得有遗漏。这媳妇开始扭扭捏捏不好意思,直到父母官大喝说关乎身家性命,这才吞吞吐吐说出经过。原来这丈夫多日没回家,一回来就火急火燎的跟媳妇亲热,由于长时间不在家,觉得一定要好好痛快一下,一连做了三次。这丈夫媳妇固然都满足了,丈夫也是累的满头大汗,就去冲了个凉水澡。

本来这丈夫多日奔波就十分匮乏,再加上回家激烈的运动,最要命的是冷水澡的刺激,居然就这么一命呜呼了。这父母官把这一切皆是给夫家听,并宣布媳妇无罪。这媳妇看到丈夫毕竟因为自己而死,十分难受,居然为丈夫守节。

本来男欢女爱是件高兴的事,可是因为不懂得相关常识,居然引发人命,令人叹息。但是由于双方是自愿行为,没有谁想到会有悲剧发生,所以双方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古人对知识科学认识有限,况且有些人喜欢炼制稀奇古怪的补药,实际都是毒药,造成猝死也就不是多么稀奇的事了。那现代人呢,现代人其实也要学会规避这方面风险,比如治疗ED方面最有效的药伟哥,就有各种服用禁忌,高血压低血压,心脑血管疾病,肝肾功能不全等患者都要禁止服用或遵医嘱。而现在某些不良小广告弹出来的相关药品无一不是伪劣产品,那是千万不能相信的。

当然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注意事项也是要留意的。比如亲热过后尽量自然消汗,不要因为贪图凉快就猛吹空调或者洗冷水澡,猛喝凉水,这样大的刺激很容易出事,特别是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老年人。

至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否,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这一点,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强迫行为,并且导致其死亡的,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真的是正常恋人关系,疾病突发导致死亡,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由于确实有相关事例发生,这也提醒我们一点,凡事过犹不及,最好是适可而止,量力而行,须知乐极生悲呀。

敬请关注一览众河小,带给您文史方面最现实的解读HOUHOU


一览众河小


性猝死属于意外,按理是不需要对方负责人的。但所对方故意为之,就有刑事责任了。


说起这个“性猝死”就难免让人想起来《金瓶梅》中的西门庆。这哥们每天不行房都不行。长此以往自然掏空了身子,没等到武松上门杀他,就被潘金莲杀死在床上。

《金瓶梅》记载,西门庆身子掏空,无法满足潘金莲,潘金莲竟然用了过量的春药给西门庆。原文说西门庆与潘金莲云雨后,“昏迷去,四肢不收”,第二天“起来梳头,忽然一阵眩晕,望前一头抢将去”,从此一病不起,直到死亡。

西门庆并不是性行为之时猝死。但却是性行为引发的重症(估计是中风)一病死了。按理这是不需要潘金莲负责的。但潘金莲明知道春药吃多了不妥,还给西门庆过量的春药,就有故意为之的意思了。潘金莲给丈夫喂药喂上瘾,上次喂死了武大郎。这次干脆也喂死了西门庆。

西门庆的例子就属于负责和不负责的擦边。好在西门庆不是当时死了。否则潘金莲一定会有责任。因为不是当时死,潘金莲也躲过一劫!

类似西门庆这样,历史上并不显见,汉成帝与飞燕合德姐妹淫乱,服食过量春药死在床上。明晚期“红丸案”更是大案,谜案!朱常洛继位一个月,身体羸弱,服食红丸暴毙,典型的性猝死。虽然朱常洛自愿服食红丸,但因红丸药性不明,给皇帝服食用心难断,自然就不好界定是否需要负责。但因为皇帝死了。不是责任也是责任。


放在现在社会,就更好界定。自愿情况下,正常性行为,造成对方死亡,都不属于负责范畴。但非自愿情况,或者教唆,吸食过量违禁品,使用不当性行为,造成对方死亡,都属于需要负责的范畴。而这里,SM,“窒息性行为”是最常见的性猝死负责范畴。一定要注意。

说回西门庆,这哥们儿如果懂得点节制,不服食过量春药,应该不会造成后面之死。西门庆死的非常惨。在床上吃了三粒和尚药后就:初时还是泄,往后尽是血水出来,再无个收救,西门庆已昏迷去,四肢不收。妇人也慌了,急取红枣与他吃下去。精尽继之以血,血尽出其冷气而已,良久方止……

最后西门庆各器官衰竭,浑身出斑,仿佛黄梅疮(梅毒?),三十四岁一命呜呼!


君笺雅侃红楼,多歧为贵。你的关注将是我写作的最大动力,动动手指,关注一下,欢迎收藏转发。非常感谢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