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医条


毕竟疫情这种事情传播比较厉害,一旦感染那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假如感染死了,那是不是跟杀人一样啊。所以用法律来约束这些不配合的人最合适。生活在当下就要做一个服从于大众的心里。不要搞特殊


亮锅仔


可以罚他们去新冠肺炎定点防疫医院的重症病房给病人端屎接尿。我们小区的门卫黄师傅就遇到了这样糟心的事:一个小伙子驾车来到门前要求进入小区接人,老黄告诉他疫情期间外来车辆禁止入内,那个小伙子带着酒气下来就踹了一脚,准备踹第二脚时,小伙子的朋友感到了,死命抱住了他。老黄气得眼泪都下来:我做你的父亲多有多剩哪,就报警。民警赶到后,小伙子又要袭警,他的朋友抱住他,裤带都掉了,民警的一个标准擒拿动作,将其摁在地上,再反手扣上手拷,朋友苦苦求情,说是他失恋了,民警说:酒驾、殴打老人、意图袭警条条涉法,失恋那鸟拉稀的理由也扯得上?


新星传说


这样素质的工作人员让人如何配合管理?

今天上午,本人从老家自驾返回异地工作的小区(老家农村,没有wifi,下周单位要在网上办公了。幸好我前天在钉钉上向单位提出了审批申请并通过,昨天单位就通知不再进行审批了)。从年前回老家到今天,在村里也憋了快一个月了。先是到村口,进行登记,并提示出去了就不能回来了。然后上高速,倒是挺顺利,和平常一模一样。高速上车少,开起来也轻松,将近二百公里的路程一路没有停歇,下了高速以为检查会比较严格,结果拿着红外测温仪对着手背测了一下体温,看了一下身份证就放行了(可能是本人的户口已经落在了工作地)。然后一路开到小区,本以为会比较顺利进去,然后在家里一边办公一边自我隔离就可以了,没有想到麻烦来了。接下来说重点:

小区不让开车进去(虽然里面有购买好的车位),只能停在路边,然后下来把审批表拿出来给物业看看,量体温。我从车里出来就感觉额头温度稍微有点高,毕竟开了两个多小时的车,挺累的。结果红外一测,37.1℃。然后我就看一个穿红衣的女子(后来听说是街道办事处)先是让我拿出街道办事处开的证明(明显感觉业务不熟,我们单位这边是要求开审批表,从来没提街道办事处证明),然后开始打电话,好像是汇报。物业赶紧让我歇会,再测。过了几分钟再测,36.9℃。红衣女的不知道是因为我不符合回来的条件,还是觉得体温不行,继续往上报。我问她到底多少度算合适,她说37℃,刚好是临界点,我在临界点上。物业又拿出一个体温计让我测量。几分钟后拿出来一看,36.9,然后拿红外测温仪测,测手,36.4℃,测额头,37℃,几秒钟后再测,36.7℃。那个红衣女还不放行,只好拿出体温计再测,物业说5分钟,结果红衣女的说十分钟。我返回车里一边测一边看手机,等时间到了拿出来一看,36.7℃。然后就在门口听那个红衣女的在汇报,说我的温度测了六七次,五六次都是37度多点,打完电话对我说,让我开车去附近的去医院检查一下。我当时就忍不住怒了:谁不知道除非明显症状,没事别乱去医院,医院是最危险的地方。这次疫情之所以发展起来,就是因为有太多人缺乏责任心,没有担当!那女的脸上有些挂不住,物业劝我先回车里。然后物业过来,劝我说这个女的是街道办事处的,说是来协助物业的,结果来了以后惹出一堆麻烦事,物业都烦的不行。又过了一会,估计是值班时间点到了,那个红衣女的走了,物业一边又拿出体温计让我量体温,一边和我聊天。听物业说,那个女的打了一堆电话,上面打电话过来询问情况,那个女的反而说不是她打的,一会说是物业打的,一会说是我打的(我怎么可能知道要打哪个电话?)。后来也测了几次,也许是我长期没有喝水的缘故,浑身也难受,体温时高时低,都在37℃上下摆动。折腾了两个多小时,最终物业还是让我进去了。

回来越想越生气,我在小区外面折腾了两个多小时,而外面肯定远没有家里安全。为了降低体温,我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摘了口罩(毕竟口罩带着有点憋气,温度可能更高)。最可气的是没啥症状就让我去医院检查,自己可以逃避责任了,岂不是在把我往火堆里推?业务不熟,谎话连篇,逃避责任,缺乏担当,这样的工作人员是来捣乱的吗?给基层捣乱,给上级添乱!我不否认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还是很尽职尽责,有担当的。

刚才我查了人体多少的温度算合适,不同城市的标准略有不同,37.3℃以上才算异常,有些城市要求是37.5℃。本人比较肥胖,好像体温比正常还要略高一点。


左言左语


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提问的正是时候,但愿我的回答能给大家带去启发,哪怕一点点!

首先,我要阐明我的个人观点就是:对于那些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拒不配合管理的人员,要发现一例,处理一例,打击一例,绝不姑息,如果迁就了他们,那是后患无穷的,他们的卑劣行径负面影响巨大,尤其在这特殊时期,必须及时校正个别不法分子的大局意识和政治方向!

说一千道一万,举例说明最关键。

下面我举几个例子详细说明一下:

第一个:不听劝阻,强行冲卡

2月12日7时50分,前郭县东三家子乡村民华某驾驶车辆从河北邯郸途经东三家子乡疫情检测站卡点时,工作人员示意华某停车接受检查,华某不听劝阻,冲闯卡口,强行驶入东三家子乡,社会影响恶劣。接警后,东三家子派出所雷霆出击,将违法行为人华某传唤到派出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政策攻心下,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知罪悔罪。结果,华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总结:倘若不及时制止,杀一儆百,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和软弱的状态,那种局面是比疫情还要可怕的!

第二个:故意隐瞒,言语威胁

2月2日17时30分,乾安县公安局余字派出所接到岁字村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真某全报警称:“外出返乡村民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组工作,故意隐瞒从山东胶州回村、拒绝说明返乡途中接触人员,并言语威胁疫情防控组工作人员”。

余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将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经依法调查查明:王某,系乾安县余字乡岁字村村民,常年在山东打工,此次因给其父母上坟由山东胶州返乡。在回到余字乡岁字村后,王某未主动到村部进行登记,在疫情防控工作小组人员发现并要求其进行登记时,王某谎称是从松原归来,未曾外出其他省市。在工作组成员戳穿其谎言后,该人继续向防控小组隐瞒其接触过的相关人员,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小组人员对其提出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又言语威胁疫情防控小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小组工作。经对王某询问,王某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组工作,故意隐瞒从山东胶州回村、拒绝说明返乡途中接触人员,并言语威胁疫情防控组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结果,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乾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300元罚款。

总结:王某视疫情防控为儿戏,故意隐瞒,言语威胁,这是目无法纪,漠视群众生命安危的极端体现,公安机关当机立断,依法打击王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群众战胜病毒的士气。

第三个:隐瞒行程,欺骗政府

2月13日18时,扶余市士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小区张某去过武汉,2月3日小区物业对张某进行登记时,张某没有如实回答。2月6日,张某明知去过武汉人员需要向社区汇报,仍然隐瞒。经查,张某于1月22号乘坐飞机由武汉到达沈阳,之后乘坐扶余籍出租车回到扶余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张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总结:特殊时期,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个人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拒不配合,是自讨苦吃的违法行为!

好了,在这里也举例详细说明了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最后我要说一句:在特殊时期和紧急情况下,党和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是不可抗违的,大家要牢记心间的一句话就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今天繁荣、昌盛、富强的美好盛世……


松原大喇叭


给你看下我们吉林省是怎么规定的。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全省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一、依法严惩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法严惩妨害公务违法犯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医闹违法犯罪

5、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7、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侮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8、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以起哄闹事、打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实施医闹行为,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借机诈骗违法犯罪

1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惩聚众哄抢违法犯罪

14、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哄抢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15、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

16、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8、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9、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疫情防控为由,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桥梁、隧道、公路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分别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2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任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依法惩治;正告所有涉嫌上述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不法活动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吉林省公安厅

2020年2月12


我为长春打call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手记

2月2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4号通告,其重要内容之一,即是要求外来及返蓉人员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动到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指定地点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通告同时称,对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排查人员,拒绝接受防疫检查监测、隔离观察等,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一人失守,危及众人。当前,全国上下不遗余力,最大限度地集中公共资源,打一场全民行动的防疫阻击战。这时候任何人的侥幸与漠视、甚至恶意传播,都有可能功亏一匮,殃及社会。因此人人参与、个个行动,不侥幸、不漏报、不隐瞒、不传播,是当下每个公民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和法治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村口那个小胖子


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有关情况。针对一些群众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问题,北京市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吴浩回应称,早期的时候,老百姓的恐慌心理还是有的,随着新闻媒体的大量传播,广大老百姓已经认识到危机意识,应该达成共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是最佳、最有效的办法。

吴浩表示,目前我们仍然要发挥和动员社会的全部力量去进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从而实现综合性的防控,才能防止疫情的输入、蔓延、输出,最终控制疾病的传播。

“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委区政府整体部署下在地方建立联防联控措施,通过多渠道对辖区居民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知识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让居民认识到现在短暂的生活约束是自觉主动配合的防控举措,是为了今后自己和家人更好的健康生活,也是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社会负责任的体现。”吴浩称。

此外,吴浩还呼吁,居民应理解和主动配合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携手共建群防群控,早日战胜疫情。新右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

当前,正值举国上下全民动员,全力开展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时期,却仍有个别人员认识不足、觉悟不高、不顾大局,拒不执行政府规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事件发生,新右旗公安局重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

近日,公安局阿镇派出所共打击处理3起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

01

2020年2月9日9时许,在小区门口,疫情防控期间娜某因紧急处理平房漏水问题,未听小区设卡防控人员劝阻,私自驾驶无通行证车辆驶出小区,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娜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娜某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2020年2月10日12时许,布某到朋友家串门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经民警对布某当场盘问得知,布某未携带出入证,从居住的安居小区躲避工作人员登记走出小区,到其朋友家串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布某罚款200元的当场处罚。

03

2020年2月10日15时许,在阿拉坦小区门口,疫情防控期间淑某在办理出入证的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拒不配合卡口登记工作,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淑某已不在现场。民警到其家中找到淑某,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淑某今后杜绝此类似事件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淑某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白云记


目前,全国多地均规定乘坐地铁必须佩戴口罩。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告》规定,任何人进入本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对拒不执行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在乘坐地铁时,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自觉佩戴口罩。如拒绝配合地铁工作人员、强行闯入地铁的,依情节轻重,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疫情防控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遵守。其次,发现未佩戴口罩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应当及时联系公共交通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如该乘客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时,可以考虑报警。


小新1922298512228


首先,在疫情期间,为了大家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全国人民都在积极响应,做好一切防护措施,尽快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在全国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全面隔离,让这次的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也有及个别的同志不愿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检查,以及出门不戴口罩,甚至有人强行闯关乃至殴打工作人员,对这些人我感到无比奋怒。因为我们的安全都是他们一直冒着危险在保护着大家,为了各个片区的安全,他们没有一丝退缩,因此我为守护在一线的工作人员点赞。当然对个别不听劝告,动手的人,就应受到严惩,轻则警告,重则拘留。严重点来说它是在危害国家。对这样的人就不能心软,因为有国才有家。谢谢,我的回答完毕。






农村良哥在城市


这就是答案!

#涉疫情妨碍公务# 【获刑6个月!陕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2月14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快立、快审、快判一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出小区大门时,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辖区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脸部受伤。随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抓获。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宣判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延伸阅读

为依法严厉打击当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近日,西安中院迅速出台工作方案,对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从严从快审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害医护人员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哄抬物价等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为了确保打击效果,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西安中院还成立了6个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及对各区县法院的督查指导。同时,西安中院要求各区县法院迅速行动,及时成立专门机构,组建审判工作专班,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一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刑事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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