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整治力度逐漸加大,藥企被關停能否得到補償?

環保整治力度逐漸加大,藥企被關停能否得到補償?

環保督查來襲,製藥企業同樣承受著環保高壓

2018年是環保整治相對突出的一年,鋼鐵廠、鑄造廠、造紙廠、水泥廠、養殖場等汙染較為嚴重的企業紛紛被要求關停整改,醫藥行業也是如此,其在國家政策的推動下,力度日益加大。據瞭解,早在2017年山東、河北、天津就關閉了623家,搬遷265家、斷電4263家;河南關閉了407家、搬遷140家、簽訂搬遷協議54家、斷電1336家。

今年,隨著國家生態環境部的成立,新一輪的環保督查已經來襲,而且要求更高、更嚴!根據新出臺的《京津冀協同發展2018-2020年行動計劃》,預計到2020年,再退出1000家左右一般製造業企業,實現“散亂汙”企業“動態清零”。截至上半年,北京全市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業務累計達到1.95萬件,累計疏解退出一般性製造企業2200多家。從上半年來看,北京不予辦理新設立或變更登記業務903件,關停退出一般製造業企業473家。

其他省市也是如此,雖然這些數據體現的是環保督查對整個製造業的影響,但作為其中一部分的製藥工業,毫無疑問也同樣承受著環保的高壓。

有關停就應該有補償

這種形勢下,轉型對於藥企來說尤為重要,但對於那些已經被要求關停整改的藥企來說,能得到補償嗎?有些地方對汙染嚴重的企業直接採取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證照不全,就一律關停,且沒有任何補償,這樣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呢?

首先,不能採取採取一刀切的模式,實踐中在處理被關停企業時需要區別對待。

其次,應當進行合理補償。對於已經辦理了相應的許可證照,依據法律規定這些證照能夠證明該企業在設立當時是符合相關規定,只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可能不符合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或者規劃佈局要進行取締,依據行政法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應當對其進行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條文為有證照的企業要求合理補償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我們對環保局出臺的環境保護方案堅決支持,但是政府相關部門在具體施中也要依法、依規進行,對有相關許可證件的企業能進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或規劃調整必須要關停的要依法進行合理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