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整治力度逐渐加大,药企被关停能否得到补偿?

环保整治力度逐渐加大,药企被关停能否得到补偿?

环保督查来袭,制药企业同样承受着环保高压

2018年是环保整治相对突出的一年,钢铁厂、铸造厂、造纸厂、水泥厂、养殖场等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纷纷被要求关停整改,医药行业也是如此,其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力度日益加大。据了解,早在2017年山东、河北、天津就关闭了623家,搬迁265家、断电4263家;河南关闭了407家、搬迁140家、签订搬迁协议54家、断电1336家。

今年,随着国家生态环境部的成立,新一轮的环保督查已经来袭,而且要求更高、更严!根据新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2018-2020年行动计划》,预计到2020年,再退出1000家左右一般制造业企业,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截至上半年,北京全市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累计达到1.95万件,累计疏解退出一般性制造企业2200多家。从上半年来看,北京不予办理新设立或变更登记业务903件,关停退出一般制造业企业473家。

其他省市也是如此,虽然这些数据体现的是环保督查对整个制造业的影响,但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制药工业,毫无疑问也同样承受着环保的高压。

有关停就应该有补偿

这种形势下,转型对于药企来说尤为重要,但对于那些已经被要求关停整改的药企来说,能得到补偿吗?有些地方对污染严重的企业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且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首先,不能采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实践中在处理被关停企业时需要区别对待。

其次,应当进行合理补偿。对于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规定,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我们对环保局出台的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具体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关停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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