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借錢給別人,對方以房產抵押,記得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常识|借钱给别人,对方以房产抵押,记得办理抵押登记!

小肖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故向小唐借款28萬元,並以名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小肖又因做生意欠付王先生貨款11萬元,幾經催款未果之後,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小肖向王先生支付貨款並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

小肖在判決書判決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支付義務,王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了財產線索即小肖名下的房屋。小唐知曉該執行案件後告知法院自己是抵押權人,且債權還未到期,法院對該房屋進行處置會損及自己對該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常识|借钱给别人,对方以房产抵押,记得办理抵押登记!

我們認為

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並不能影響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簡單的說,如果抵押財產被法院執行完畢的,抵押權人仍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同時,法律還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迴歸到本案,小唐對抵押物即該房屋的優先受償權並不會因為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而受到侵害。如果房屋不足以覆蓋小唐和王先生的債權,則處置房屋所得的款項應當優先用於清償小唐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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