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应得!滨州公开宣判这一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8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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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午,无棣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高胜强为首的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今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无棣法院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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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胜强、彭习武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插手他人纠纷,排除竞争对手,非法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恶势力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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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及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新征因与李某某有债务纠纷,其奥迪越野车被李某某、刘某等人扣押。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新征纠集被告人高胜强、韩国治、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高胜强又纠集被告人彭习武、商某某 (另案处理)、塔某某(另案处理),韩国治纠集被告人张信海、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新征、高胜强、韩国治等人商定,先由李新征到志通公司找刘某等人要车,如无果,就打砸志通公司泄愤出气。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载彭习武、商某某、塔某某,被告人韩国治驾车载张信海、王某某,分别到志通公司外等候,李新征要车未果,被告人彭习武持带尖的木棍、张信海与王某某持关公刀、塔某某持刀具进入志通公司,对在该公司内的人员进行砍打追逐,并对打印机、电脑显示器、沙发、鱼缸等物品及停在公司门口的车辆进行打砸,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之后,被告人韩国治驾车载张信海、王某某窜离现场途中,遇到从志通公司跑出来的被害人门某某,被告人张信海、王某某持关公刀下车将门某某砍伤。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28 854.6元。被害人门某某之伤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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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4年前后,被告人高胜强向王某某、魏某某、贾某某讨债,高胜强纠集彭习武、张某某、吴军昌等人,将正在海兴县的王某某、魏某某、贾某某强行带回无棣其租赁的一处办公室,并让彭习武、张某某、吴军昌等人看着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贾某某,逼迫三被害人还钱。后因三被害人无法偿还债务,被害人贾某某被拘禁两三小时后,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分别被拘禁十余小时后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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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1. 被告人高胜强长期帮助他人讨债。张某某向王某某放高利贷,由张某甲担保。2015年6月份,被告人高胜强帮助张某某向担保人张某甲讨要高额本息,并安排张某乙、彭习武用叉车将张某甲停放在无棣县老区广场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强行端走扣押,后将张某甲的帕萨特轿车抵账16万元。经价值鉴定,被告人高胜强、彭习武等人扣押的张某甲的帕萨特轿车价值219 909元。

  2. 2015年,被告人高胜强帮助他人向郭某某讨要高额本息,安排被告人彭习武将郭某某驾驶的一辆悦达起亚轿车强行开走,以此逼迫郭某某还钱。被害人郭某某同意在高胜强规定的期限内还钱,高胜强将郭某某的轿车归还郭某某。经价值鉴定,被告人高胜强等人扣押郭某某的车辆价值17 000元。

  3. 2014年左右,被告人高胜强开始经营餐具生意。2015年,被告人高胜强伙同彭习武、刘某某等人,以拦截张某某供应餐具的车辆,砸毁张某某供应的一次性餐具,辱骂张某某等手段,阻拦被害人张某某向无棣县信阳镇“王家饺子馆”、无棣县中心街“上品大骨头”餐馆供应餐具。被告人高胜强以此争得向“王家饺子馆”、“上品大骨头”供应餐具的生意。

  4.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彭习武、商某某帮助高胜强向张某某讨要高额本息,因张某某还不上钱,被告人高胜强遂安排彭习武、商某某教训张某某,迫使张某某还钱。当天中午,被告人彭习武、商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无棣县信用社门前等候,之后吴某某驾车从信用社出来,被告人高胜强称吴某某驾驶的那辆车就是张某某的车,被告人彭习武、商某某尾随吴某某的车至无棣县五金公司家属院,等吴某某下车后,商某某手持木棍与彭习武上前殴打吴某某,之后二人驾车逃窜。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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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胜强、彭习武、张信海、韩国治、李新征伙同他人,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28 85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信海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胜强、彭习武、吴军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胜强纠集他人,被告人彭习武积极参与,实施了非法强行扣押车辆,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车辆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或随意辱骂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高胜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撤销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被告人彭习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彭习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盗窃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张信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开设赌场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韩国治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五、被告人李新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被告人吴军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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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无棣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精准打击,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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