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一切險介紹

建安工程一切險

(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概念

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是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2)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概念

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安工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姊妹險種,適用於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對於建築工程一切險,還是安裝工程一切險,目前暫無統一規定由誰投保,實際操作中主要是2種模式,一種是建設單位投保,另一種是由施工單位投保,但實際都將保險費計入工程成本,由建設單位來承擔。

建築安裝一切險的特徵

(1)場地特徵

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具有場地特徵,只對發生在工地及鄰近區域裡的保險責任進行保障,對於其他區域則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2)意外特徵

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所承保的責任是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損失,這類事件難以預料或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

(3)賠償特徵

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除了經濟賠償外,還包括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這種費用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或減少可能產生的其他責任。

建築安裝一切險的內容

(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內容

建築工程一切險一張保險單下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包括:建設單位、總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師以及貸款銀行等有關各方。若被保險人不止一方,則各方接受損失賠償的權利將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建築工程一切險以各類民用、工業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項目為承保對象的建設工程保險,適用於房屋建築、道路、水壩、橋樑、港埠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其承保範圍包括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因被保險人違章建造或故意破壞造成的損失、因設計錯誤造成的損失、因戰爭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在保險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等均屬於除外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自投保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卸至工程現場之日起開始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終止,最晚不應超過保險單開列的終止日期。

建築工程一切險沒有固定的費率,其保險費率依風險程度具體確定,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包括:承保責任的範圍大小,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承包商的資信水平,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記錄,免賠額的高低以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等。

(2)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內容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自投保工程動工或首批投保項目卸至工程現場之日起開始生效,到安裝完畢驗收通過或保險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終止。

在工程建設中,根據安裝工程項目所佔比重的大小,不足整個工程項目保額20%的,按建築工程一切險進行投保並計收保費;介於20%—50%之間的,按建築工程險進行投保,並按安裝工程險的費率計收保費;超過50%的,則應單獨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與建築工程一切險相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也要根據工程性質、承保範圍、風險程度等因素而相應變化。

(3)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

1)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沒有的。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樑、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颱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佔整個工期的保費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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