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哪些情況下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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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男性不可能被強姦,無論一個女性對男性實施了什麼行為,這種行為都不能被定義為強姦,因為中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這裡的客體明確了是“婦女”和“幼女”,並不包括男性。

那女性有沒有可能針對“婦女”和“幼女”進行強姦呢?我國學界,對強姦的認定主要有兩種。針對“婦女”,採取“插入說”,具體就不展開了;針對“幼女”,採取的是“接觸說”,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性器官接觸,就會被認定為強姦。這其中有很多細節性的認定難以窮盡,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查一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姦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其中有詳細解讀。

女性是不存在“插入”一說,所以女性無法強姦“婦女”;但女性是可以“接觸”幼女的,所以以此為基礎,女性在法律理論上可以實施對幼女的強姦。但是這樣的案例,目前沒有出現過,日後就算出現,恐怕在罪名認定上也會出現較大爭議。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就是女性可以作為強姦罪的從犯、脅從犯(幫別人強姦)和教唆犯(教唆別人強姦)。在這兩種情況下,女性無法單獨實施強姦罪。


隱語


在違背婦女的意志下,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在婦女的反抗下,利用兇器,暴力,威脅強行發生性關係,這就是男性的強姦行為。

婦女也有強姦行為的產生,比如女老闆看上男職工,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如果你不同意,就讓你離職,男職工在違背自己的意願下被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或者婦女掌握了一個男人的天大缺點,要與其發生性關係,你不同意就給你暴露出來,要挾男的發生了性關係,違背了男的意志,應該是強姦罪。


窮光旦


在我國,女人對男人,女人對女人,男人對男人都是無法構成強姦的。

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的構成是“違反婦女的意志”,而並沒有說“違反男性的意志”,所以女人強姦男人,不構成強姦罪。


而女人對女人的話,我國針對強姦的行為認定是“生殖器的插入”,在強姦環境中生殖器插入既為“強姦既遂”,而女人沒有生殖器所以也無法插入,也不構成強姦。


即使是女性以性器具插入,但工具不滿足生殖器的醫學生物特徵,所以不構成強姦

當然,如果受害方是“幼女”的話,就沒有“插入”這一說法,只要生殖器接觸“幼女”陰部,即為強姦。


而男性對男性的話,由於男性不屬於強姦罪“婦女”的構成,所以不構成強姦罪,雖然也有插入,不過由於不構成先決條件,所以頂多算是攪屎棍,沒有意義。如果真能對菊花造成輕傷的話,只能說很牛掰,以故意傷害論處。


但上面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強姦罪,但是都構成“猥褻罪”

以前猥褻罪的對象為“婦女和兒童”,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如果說婦女以強姦罪受刑的話,只能是“教唆犯”和“幫助犯”,這個婦女幫助其他男人完成強姦,他即為該男人的“教唆犯”和“幫助犯”,應該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相比主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女性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

《刑法》規定,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婦女,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權利,實施的客觀行為是“性交”,綜上,女性是無法自己直接完成的,缺少犯罪構成要件,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


但女人可以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

比如,她教唆一個男人去實施強姦犯罪,或者在男人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她起到了幫助作用,包括誘騙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等。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構成強姦罪的共犯,以強姦罪定罪處刑。

量刑情節有輕有重。

教唆他人強姦,按照她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強姦的,應從重處罰。對於幫助他人實施強姦的,不能一概以從犯論處,要具體分析她的幫助行為對強姦犯罪的實施、完成、後果起到什麼作用,實踐中,甚至有的幫助人員的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都大大超過“施暴者”,對於該類人,就要從嚴、從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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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可見女人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但是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從犯,是指女人可以成為組織,教唆,欺騙別人犯強姦罪。而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從事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系從犯。

《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該從重處罰。

什麼是教唆犯,這裡是指女人,一個女人去教唆一個男人或者去幫助一個男人去實施強姦犯罪的。

但對於幫助他人實施犯強姦罪的,不能一概以從犯論處,要具體分析她的幫助行為對強姦犯罪的實施的程度輕重來看,實施中,甚至有些幫助人員的社會危害程度超過了實施者,對於這些教唆應該從重,從嚴處懲。


平凡的人142131931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就提問來說,女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強姦罪?一般的情況下,女人很難構成強姦罪。因為女人不能做為強姦行為的主體,本身是受異性侵害的客體。當遇到危險時,盡力自保或能得到外界的幫助,已是求之不得。

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如果當某男性在侵害女性時,該女人從中幫助,或者出主意,或者出於某種目的而誘拐女性,從而使男性的強姦行為順利進行,等等,這樣就構成了強姦罪,不過不是主犯,而成為強姦罪的從犯。


萌萌的百姓人


女人可以構成強姦罪,但不能單獨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只有在與男性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比如為男性強姦其他女性提供幫助或與男性共同採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願,讓男性與其他女性發生關係。其他情況下,女性很難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淵177937550


以辨證唯物論之女人根本不可能構成強姦罪,女人的佔有慾意願必須得到男人的主觀能動性,男人若不起勁,不起狂,女人根本得不到取徑,不著系而不如意。這是邏輯根據,毫無疑問。

作為女人雖心有愛之念想,其衝能量也只能出樣相,鬼迷心竅,妖嬌獻醜耍情調,欲擒故縱逗情緒,彰顯性感細膩,眼來媚去拽電閃力。誘惑男人無抵抗力。種種惡作劇,倘若男人不感興趣,心不在焉,無動於衷。女人根本不可能有強姦行為得心如意佔有欲,在這點上必須基於男人主動權,男人願意。否則女人再怎麼滴也無法觸及可得,男人不就範,女人達不到意願,男人就範,女人不構成強姦罪,也只能說是犯賤而已,所以沒有女人強姦男人之理。

女人要構成強姦罪,沒有男人主觀能動性,女人得不到所要的效應,只能說猥褻犯賤而已。這是科學推理,女人強姦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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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對男人界定為強姦,稱謂不太符合性別邏輯!應有區別性稱謂。如:引誘誘導,教唆唆使,被迫迫使,玩弄等等。攻擊性應為強行,而被攻擊性者多以引誘刺激形成對方產生攻擊性,雙方均屬順意順奸而非強姦。沒有意願沒有刺激男方很難發揮攻擊性的。有時女方如何強迫也無濟於事,這種現象是存在的。可想,把男扒光來誣陷強姦的也會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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