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律师到底是代理人身份介入,还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

蓝色空间号2018


申诉一般可以分作两种,一种是对再审申诉,是对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第二种是对党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的行为。

这里主要谈谈第一种,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律师介入,到底是以辩护人还是代理人身份。

辩护人和代理人,前者一般是指为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辩护的人;后者则是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

那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律师是以辩护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呢?

首先,刑事案件申诉,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程序:

第一阶段,可以称之为申诉阶段,在判决或裁定生效或,被告人或家属提出申诉申请,法院在接受到申诉材料后,受理案件,作出再审审查立案决定;

第二阶段,可以称之为再审阶段,即如果申诉得到法官认可,案件通过审查,法官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就决定再审案件,案件就正式启动了再审程序。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里面明确提到,“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见,司法机关对申诉阶段的工作,称之为代理。在该阶段,律师可以听取当事人或家属的意见,参与申诉程度的各项工作,比如代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资料,参加再审申诉听证会等等,这个阶段中,律师在司法文书中以“刑事申诉代理人”自称。

但是,如果申诉成功(注意不是再审成功),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案件等于是回到了生效裁判作出的一审或二审程序,此时,笔者认为,因为申诉工作已经完毕,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被告人重新回到法庭接受指控,此时,律师的身份以辩护人为宜。

典型案例就比如今年轰动一时的张文忠再审无罪案中,该案中的再审裁判文书,就是使用的辩护人一词。

但是,如果律师是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申诉后参加申诉工作,比如某些为死刑犯申诉的案件中,因为被告人本身已经不再人世,律师无法直接为其辩护,那么在再审程序中,律师是以(已故)被告人家属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代理人参与诉讼,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与程序,调整不同法律关係那能概而论之?说到申诉,申诉是社会公民对自身或他人公民权利未受法律保护,致使权益受损而向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申请理由请求处理的公民个人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告人、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犮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度;二是非诉讼申诉,既对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政府职能机关政府社团协会,可以向所在机关上一级提起申诉并不受时间限定。可见,代理人、辩护人是特定条件下称谓,不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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