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滴滴公司六大罪狀

媒體人王志安說,滴滴公司是有原罪,此話一點不假,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滴滴公司究竟有幾宗罪——

罪狀1、非法營運:最早的滴滴 車加盟的確是動用了一些租賃公司,但到後來,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特別是利益方面的原因,一些租賃公司退出了滴滴經營,大量的私家車加入滴滴大軍,成了名符其實的黑出租,這些車輛,沒有營運許可證,司機沒有任何崗前培訓,就直接上路了;

罪狀2、管理混亂:滴滴公司是一個有相當規模的企業,在這樣的企業裡,應該有一套完整的應急處理手冊,對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給予規範指導,但從滴滴公司對最近發生這兩起惡性案件的處理看,該公司完全沒有此類應急預案,以致於溫州女孩在已經向外界發出求救信號後,卻延誤了最佳救助機會;

罪狀3、不誠實:在國際法則中,企業的誠實度佔非常重要的權重,而滴滴公司明顯示有撒謊行為,在溫州女孩遇害後,滴滴公司又一次例行發出對外聲明,而聲明中說,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車輛的車牌為其線下偽造。但警方發佈的對嫌疑人的審問視頻可以看到,嫌疑人一直在使用這個牌照,作案時用的也是這副牌照;

罪狀4、無視生命:滴滴公司以隱私保護為由,拒不向警方和投訴人提供司機信息,是直接導致溫州女孩被害的重要原因,當投訴人已經向滴滴公司介紹了女孩子遭遇生命危險後,滴滴公司依然無視乘客生命,未迅速處置,聯繫司機,對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事件進行跟蹤處理。

罪狀5、經濟利益凌駕於社會效益之上。幾年來,滴滴迅速擴張使其成為國內交通領域互聯網+的獨角獸,滴滴公司也把最大的精力投入到對經濟利益的追求,而忽略了其作為一個服務企業的社會價值追求,有媒體報道,近年來滴滴公司發生的惡性案件絕不僅僅只有這兩起。

罪狀6、出行工具社交化:不能不說,媒體人王志安是敏感的,他找到了滴滴公司順風車開發之初在功能設定上的原罪,交通工具,空間有限,乘客單一,如果順風車最初就設定了社交功能,遇到有可乘之機時,順風車司機犯罪就成了必然而非偶然。

所以,今年發生的兩起惡性案件,滴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細說滴滴公司六大罪狀

當然,我們的整個社會,也沒有做好全面的準備,當滴滴這樣的公司出現,面對滴滴經營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全社會沒有一整套應急體系給予配合,一個多小時,發現罪犯並阻止惡性安全發生,滴滴的責任的確不可寬恕。但我們的社會治理,也有待進一步提速,切莫等街上堆滿了自行車,切莫等出行人生命消失,再進行相關補救了。(原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