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現場「作弊」被當場揭穿,該工程項目約100餘萬元!

8月2日報道,7月31日,福建省龍海市東泗鄉政府內一招標現場被發現作弊。據瞭解,在招標現場,幾位競標者發現招標箱的箱蓋上,竟然粘著一個12號球,而桌上還放著另一個12號球。1日,記者從東泗鄉政府獲悉,經查,龍海市公安局發現,此次招標的委託代理公司三個工作人員現場作弊,涉嫌串通投標。目前,公安局已對該案立案偵查,擬對該公司三個工作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空標箱因蓋子一角突起引起懷疑。

招投標現場“作弊”被當場揭穿,該工程項目約100餘萬元!

招投標現場“作弊”被當場揭穿

蓋子內側用雙面膠粘著一個12號球。據瞭解,本次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是東泗鄉溫泉附屬小道綠化及照明附屬工程。本次競標者之一王先生對媒體稱,招標開始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把抽標箱舉起來晃了幾下,準備把擺在桌面上代表各競標單位的乒乓球裝入箱裡。就在工作人員晃動抽標箱時,王先生髮現箱子的一角翹了起來,裡面好像有個東西。於是王先生要求查看抽標箱,但工作人員不肯。強制打開抽標箱後,競標者們發現箱蓋上粘著一個乒乓球,號碼是12號。而尚未裝入箱子的乒乓球中,也有一個12號球。

招投標現場“作弊”被當場揭穿,該工程項目約100餘萬元!

招投標現場“作弊”被當場揭穿

7月31日,東泗鄉政府發佈通報稱,此次招標項目,龍海市東泗鄉溫泉附屬小道綠化及照明附屬工程的招標人為龍海市東泗鄉人民政府和龍海市新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預算審核價為1065796元,工程由福建省明信德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代理招投標相關事宜。通報顯示,此次開標共計53家公司到現場參與。經過第一輪抽選後,共有20家投標公司進入專家評審階段,並於當日上午11:30進行第二輪中標抽選。第二輪抽選期間有投標人要求對抽標箱進行開箱驗證,開箱後發現抽標箱頂部有預置抽號球一枚。發現問題後,在現場的東泗鄉招投標監督服務中心立即終止本次開標並保護現場。隨後,東泗鄉派出所幹警到招標現場對招標資料進行保全。昨日,記者從東泗鄉政府獲悉,龍海市公安局接報案後,經過連夜審訊,發現委託代理機構福建省明信德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的三個工作人員現場作弊,涉嫌串通投標。目前,公安局已對該案立案偵查,擬對該公司三個工作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續工作還在進一步展開調查。

招投標現場“作弊”被當場揭穿,該工程項目約100餘萬元!

案例分析:確認串投標後該如何處理?

1.罰款

對於串通投標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謂“應當”,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僅享有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決定具體罰款數額的自由裁量權,而無決定是否處以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只要行為人有前述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就應當對其處以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佔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沒收。沒收的物品,除應當予以銷燬及存檔備查外,均應上交國庫或交由法定專管機關處理。 根據本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前提是,行為人因實施前述違法行為獲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取消投標資格屬於行為罰,即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者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為能力罰。依照本條規定,投標人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從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進行判斷。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夠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標人因此喪失的投標資格僅限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能否參加非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應無疑問。指定的期限過後,應當恢復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與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4.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串通投標的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通過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內參與強制招標項目投標資格尚不足以實現制裁的目的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就需要從根本上取消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與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相比,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更為嚴厲,它是對投標人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責任

串通投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

6.賠償損失

因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於在投標活動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標遭受的損失多為財產損失,而有包括精神損失,所以損害賠償的範圍應限定在財產損害的賠償內。 另外,這裡所說的財產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如因串通招標導致中標無效後重新進行招標的成本;也包括間接損失,如因為某些投標人串通投標而喪失中標機會的損失、獲取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的損失等。串通投標的行為不屬於違約行為,而應當屬於侵權行為,因此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

最後,依照本條規定,損害賠償的對象為因串通投標而遭受損害的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外的其他投標人。 承擔上述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招標人、投標人,以及投標人、投標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前述法律責任,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進行違法行為的故意,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目的、性質等有充分的認識或理解。構成前述法律責任,無需造成實際的損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前述違法行為並在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人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