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的男人無法體會分娩有多痛!

100%的男人無法體會分娩有多痛!

8月31日,陝西榆林產婦馬茸茸從醫院五樓墜亡,年僅26歲。各種版本的新聞和自媒體以及文章大量湧現在網上,被迅速傳播擴散,所有的人都在替產婦和孩子惋惜,同時發洩著各種情緒,罵著家屬,罵著醫院,而我看到的是醫院公佈視頻說產婦“二次跪求”家屬,而死者丈夫發文說聽了醫生的“馬上可以生,不需要剖腹產”,還說自己打電話找人讓醫院剖腹產。到底誰說的對呢?網友們說看了視頻,發現產婦不是跪而是因為疼痛而蹲著,這和醫院的說法競相矛盾。家屬說聽了醫生的建議,這怎麼確認呢?還有家屬打電話求人如何證實?

方才,我反覆看了視頻,覺得產婦是疼痛難忍自然下蹲而不是下跪,看到產婦痛苦得扭曲的表情,真是揪心極了!

醫院證自己無責,家屬辯解五錯,問題是產婦和孩子已經死了,這是鐵的事實,還是自己跳樓的。那麼,產婦為什麼會跳樓?

我查閱了幾位產科醫生的文章,自己也是經歷過生育,可以這麼說,生育之痛是世界上最難忍受的一種痛,通常都會到疼痛10級,是常人難以忍受的。據說這個產婦當時已經達到了12級疼痛,到了實在無法忍受的地步,唯有求死解脫,可能真的到了不能自控的地步,不然正常人那個會去死?面對即將出生的新生命,該是充滿渴望和期待才是,怎麼會去跳樓,並且讓孩子一起陪葬。想到了幾個問題和大家分享一下:

產科醫生給出了答案,流程是:“一般產婦入院的時候都會填寫一份委託書,寫明是委託某人(比如老公)來做談話簽字者,還是不委託任何人,自己做主。這張單子是有法律效應的,如果產婦簽了不要委託人,那完全是可以自己做主的。當然,因為現在國內醫療大環境非常差,法律體制也不健全,醫生也會擔心即使孕婦寫了不要委託人,但後面家屬來砸場子的情況。”

2.疼痛會不會導致跳樓?

女產科醫生這樣說:“產痛眾所周知,的確是非常痛,甚至達到了人類所能忍受的最高級別10級。然而對於一個身心非常健康的準媽媽,懷胎十月,即將分娩,即使真的覺得痛得死去活來,痛不欲生但面對即將迎來的新生命,真正能做出自殺這個行為的我真是無法想象。選擇死,尤其是慘烈的跳樓這種方式,得需要多大的勇氣啊,何況是帶著寶寶一起跳樓。我們無法知道這位產婦在孕期的時候她的情緒狀態如何,也許家人覺得她很健康,也許她心裡有很多的苦無法和別人訴說。就像產後自殺的媽媽,最開始時我們可能以為她是不堪產後的勞累,或是跟家人有了矛盾而自殺的,但後面才慢慢發現了有產後抑鬱這種心理疾病。我們也無法想象這位產婦在醫院孤立無援,一個人忍受分娩時的痛苦有多可憐。”

產婦需要更多的關懷和陪護,這方面,醫院和家屬是否做到?

3.男產科醫生怎麼看?

“我身為婦產科男醫生,可能沒有機會親身感受產痛……我深知第一產程從規律的5分鐘一次宮縮開始,初產婦大概也是需要近10個小時才會宮口開全,很多的時候是連哄帶騙地讓她們堅持到了順利分娩。在沒有無痛分娩的情況下,做一個親自看產程的醫生,非常的不容易,實施剖宮產是45分鐘就結束的事情,但是看產程,我們也得陪著辛苦10個小時,在夜班的時候經常是不能睡覺。……毫無疑問,沒有無痛分娩的自然分娩是一個遭罪的過程,是一個不人性的過程。作為婦產科醫生,從住院醫師開始,我就在想為什麼我們不去推行無痛分娩這項技術?……產痛是非常痛的,這是個是對產婦的折磨,也是不人性化的醫療,在21世紀了,我們的醫療本可以做得更好的,讓下一代,尤其是沒有經受過多少磨難的90後產婦可以享受更好的醫療。”

4.法律角度怎麼看?

死者已逝,而事件遠未結束,繼續在發酵著。其實,不管是醫院還是家屬,所有人都不可能希望產婦去死。證據上看,的確是產婦自己跳樓,那麼,糾其根源是什麼導致的?這樣的事件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讓產婦自己和孩子嗎?讓他們自認倒黴嗎?從醫院的程序來看,產婦是有自主權決定的,可為什麼她自己多次提出要剖宮而沒有得到家屬同意?家屬的授權難道不可以解除?在生死攸關的情況下,個人意思還清醒卻不能主宰自己?醫生已經發現了難產的徵兆為什麼不果斷採取措施?提醒家屬或乾脆告訴產婦“你有權撤銷委託,你有權自己決定順或剖!”

法律規定女性有生育自主權,生與不生完全不用經過別人同意,可是到了醫院卻要聽從醫生和家屬的。家屬無知無畏可以稍微理解,因為不懂麼,可醫院醫生護士呢?你如果明確告訴產婦和家屬“不剖腹會有生命危險”,他們能不做嗎?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了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也就是在特殊情況下,無論醫院是否徵得了家屬同意,均應當提出緊急處置方案。

目前為止,我們也無法判斷各方的責任,據說當地衛生管理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期待事件的調查結論。同時也希望通過這個事件能夠促進醫院在管理方面的改進,更加做到人性化的管理和關懷,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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