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即將派上大用場,婚姻信息將接入法院系統平台!

結婚證頻頻派上大用場

結婚登記法律文書作用日益凸顯 婚姻信息未來將接入法院系統平臺

娶親嫁漢,憑證上崗,早就是一個常識。我國先後頒佈的1950年、1980年兩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在2001年進行了修訂),均確立了婚姻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結婚證成為證明婚姻關係的重要法律憑證。

改革開放以來,小小的結婚證樣式經歷了從“獎狀式”一路變成“紅本本”,從沒有照片變為貼上雙方合照等等,背後的結婚登記制度也隨著發生了改變。一方面,結婚登記屬於個人“私事”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結婚證本身作為法律文書也在現代生活中頻頻派上大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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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領證?單位開證明了嗎?

1983年,熱戀中的朱先生和李女士下定決心:結婚。

去登記前,兩人分赴各自單位——當地糧食局、供銷社分別開了一份“證明”:“茲有我單位職工XXX,生於19XX年X月X日,達到法定結婚條件,同意其與XXX結婚!”文末加蓋一個鮮紅的單位公章。

儘管結婚證的樣式一直有所變化,可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到單位、村(居)委會開具證明作為領證的必要條件,一直沒有改變。事實上,這也寫入了原內務部或民政部在1955年、1980年、1986年和1994年先後頒佈的4個婚姻登記辦法或條例內。

有了證明,帶上戶口簿,他們終於捧回了一紙“獎狀”——當時的結婚證類似現在的“三好學生”獎狀,載明雙方姓名、年齡、性別、結婚日期,不需要貼照片。

“開證明就相當於由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對申請人進行了一次‘政審’。”對此,南昌市東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副主任萬義鷹解釋道。作為一名從事婚姻登記工作24年的“老人”,萬義鷹表示:“在計劃經濟時代,人口基本不會隨便流動,單位熟悉每一位職工的情況,包括婚姻狀況。在單位的人事管理中,獨生子女費、住房分配等方面都與婚姻有關係。這種情況下,一個人的婚姻狀況是沒有隱私的。”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離婚。萬義鷹稱,這樣操作的弊端也逐漸顯露,一方面容易給經辦人員人為阻礙他人婚姻登記留下尋租空間;另一方面一旦碰到有人阻撓,譬如一方父母向單位施加壓力,申請人很可能就無法拿到婚姻證明,這與《婚姻法》主張的婚姻自由原則相違背。

上世紀90年代:領證?先去做個婚檢!

1998年,小鎮青年小李決定同女友結為合法夫妻。同父輩相比,他們領證的關卡多了“強制婚檢”這一項。強制婚檢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實施的《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它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國家實行強制婚檢的初衷有很多,控制傳染性疾病、遺傳性疾病,保護婚姻雙方的身體健康,保護新生兒的健康等等。根據《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婚檢機構醫師視不同情況在《婚前檢查醫學證明》上註明“符合結婚醫學條件”,或者出具“不宜結婚”、“不宜生育”、“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撇開婚檢過程有關生殖健康檢查的尷尬不談,小李對於婚檢時的忐忑倒是一直記憶猶新。所幸,檢查機構最終出具了“可以結婚”的結論。

隨後,他從民政部門領回了自己的結婚證。那時的結婚證已經是護照式的紅本本了,打開內頁迎面就是一個大紅雙喜圖案,圖案上方貼有新人的照片,再翻一頁則載明瞭申請人雙方的信息及發證日期。也有極個別的準新人,會因為婚檢證明上的“不宜結婚”“不宜生育”醫學意見而領證被拒。萬義鷹覺得:“兩個人結婚,並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不能生育為什麼就不能結婚呢?”他認為,婚檢是有必要的,但是否結婚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決定。

2003年:帶上戶口本就把證給辦下來了

據萬義鷹介紹,2000年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很多人選擇脫離單位“下海”經商,與此同時城鄉之間流動人口逐步增加,單位、村(居)委會已經不能全面掌握申請人的婚姻情況。

2003年10月,民政部的部門規章——《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廢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國務院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提高。

新頒佈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就是申請人雙方只要帶上戶口簿、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就可以領證了。一直延續的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檢證明等手續,通通減免。

據萬義鷹介紹,新條例在2003年10月頒佈實施以後,南昌市東湖區婚姻登記處當年10至12月份三個月的結婚登記總量猛增至1700餘對,與前9個月的登記總量持平。

這一年,民政部下發通知要求全國統一啟用新式結婚證,證書封面棗紅色、燙金字,採用安全防偽水印幣紙,新證的內頁採取了聯頁、橫排版的方式,方便電腦打印。

取消強制婚檢,這在當時被普遍認為是公權力退出結婚這一私權領域,符合社會與人性發展,是法治的進步。但並不等於取消婚檢,而是宣告婚檢制度從強制走向自願。近年來一些有關婚姻登記的惠民政策、舉措也陸續推出,如:免除9元婚姻登記工本費、實行網上預約結婚登記、免費婚檢等等,這些都促進了婚姻登記總量的增長。

如今:結婚證頻頻派上大用場

現在,人們對於結婚的理解包羅萬象,但可以明確的是,結婚登記屬於個人“私事”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與此同時,結婚證作為法律文書在現代生活中頻頻派上用場。

譬如,結婚以後,孩子上戶口、上學需要父母的結婚證;去銀行貸款,銀行會讓你提供結婚證;將自己的房子過戶給別人,房產管理部門會要您的結婚證;辦理財產繼承手續,相關部門會也要你的結婚證。又如,在離婚進行財產債務分割時,涉及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的認定,結婚證上的領證日期是重要的界定憑據。

萬義鷹表示,2007年,江西省正式啟動婚姻網絡登記系統,各地民政機構也正在加緊補錄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婚姻登記信息。目前,省內婚姻登記系統內婚姻信息可以實現聯網查詢,也可以查詢經過數據交換後的省外婚姻登記信息。未來,還將接入省內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系統,錄入法院對於離婚官司的調解、判決信息,形成關聯信息查詢。一般情況下,只有婚姻當事人憑有效身份證到當地民政局才能查閱婚姻信息。據悉,全國還正在推進實現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屆時,凡是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能解決的,一律不需要群眾再提交相關證件證明,這其中也包括婚姻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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