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視角|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該如何避免損失

婚姻視角|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該如何避免損失文 | 張國棟

案例回顧:夫妻二人於2011年結婚,雙方買了兩套房子,一套是以男方名義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另一套是以雙方名義購買的一間商鋪。婚後二人感情不和,男方出軌,並與情人吳某同居。2016年女方經查詢發現,男方早在2013年就將房子過戶給吳某,而吳某在2014年按照市場價將房子轉讓出去了。此時,孩子已經兩歲了,女方因孩子太小暫時不想離婚,但是該如何保護住夫妻共同財產呢?

其次,女方又該如何防止男方再次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在婚內,如果一方有隱藏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訴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賦予無過錯一方在婚內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我們延伸一下,如果女方在與男方離婚後,才發現上述情況,該怎麼辦呢?

根據《婚姻法》第47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離婚後,一方發現在離婚時另一方將原夫妻共同財產轉移、隱藏等情況,可以從發現次日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在離婚後,女方可自發現次日起2年內,可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不過我們再看一下《婚姻法》第47條規定內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這裡面也涉及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認定“離婚時”。因為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可在離婚時或離婚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通常的理解,“離婚時”包括協議離婚時,也包括法院起訴離婚時等。但實踐中,有不少人在有離婚打算後沒有正式離婚前,就開始進行轉移財產等行為,甚至提前一至兩年就已經開始行動了。能否把這種情況歸納為符合《婚姻法》47條中的“離婚時”,是有爭議的!不過如果一方能夠舉證另一方離婚前存在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行為,法院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參照財產轉移發生時間,比如財產轉移發生在感情破裂之後或者分居之後,多數會予以支持重新分割財產請求的。當然,法律規定轉移財產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財產,這是對無過錯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傾斜性保護!

我們還可以再延伸一下,假如在本案中,男方在離婚且離婚手續即將生效時,開始實施轉移財產等行為,女方當即發現,該如何制止呢?分情況:

1、如果雙方沒有到法院訴訟離婚,可根據《民訴法》101條,女方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樣財產就暫時保住了。不過此時,女方要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必須要去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保全解除。

2、如果雙方正在法院訴訟離婚,按照《民訴法》100條規定,法院可依職權主動保全被轉移的財產,女方也可以申請法院保全被轉移的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8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綜上所述,無論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是發生在婚內、還是離婚時,也無論受害一方是當即發現還是離婚後發現妨害行為,法律及司法解釋都賦予了受害一方相應的救濟權利。合理地運用各類救濟手段,才會避免財產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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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參考:

《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釋二第28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民訴法》第101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訴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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