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视角|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避免损失

婚姻视角|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避免损失文 | 张国栋

案例回顾:夫妻二人于2011年结婚,双方买了两套房子,一套是以男方名义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另一套是以双方名义购买的一间商铺。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男方出轨,并与情人吴某同居。2016年女方经查询发现,男方早在2013年就将房子过户给吴某,而吴某在2014年按照市场价将房子转让出去了。此时,孩子已经两岁了,女方因孩子太小暂时不想离婚,但是该如何保护住夫妻共同财产呢?

其次,女方又该如何防止男方再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内,如果一方有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诉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赋予无过错一方在婚内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我们延伸一下,如果女方在与男方离婚后,才发现上述情况,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第47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在离婚时另一方将原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等情况,可以从发现次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在离婚后,女方可自发现次日起2年内,可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不过我们再看一下《婚姻法》第47条规定内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这里面也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认定“离婚时”。因为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通常的理解,“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时,也包括法院起诉离婚时等。但实践中,有不少人在有离婚打算后没有正式离婚前,就开始进行转移财产等行为,甚至提前一至两年就已经开始行动了。能否把这种情况归纳为符合《婚姻法》47条中的“离婚时”,是有争议的!不过如果一方能够举证另一方离婚前存在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为,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财产转移发生时间,比如财产转移发生在感情破裂之后或者分居之后,多数会予以支持重新分割财产请求的。当然,法律规定转移财产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这是对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倾斜性保护!

我们还可以再延伸一下,假如在本案中,男方在离婚且离婚手续即将生效时,开始实施转移财产等行为,女方当即发现,该如何制止呢?分情况:

1、如果双方没有到法院诉讼离婚,可根据《民诉法》101条,女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样财产就暂时保住了。不过此时,女方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必须要去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保全解除。

2、如果双方正在法院诉讼离婚,按照《民诉法》100条规定,法院可依职权主动保全被转移的财产,女方也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被转移的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综上所述,无论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发生在婚内、还是离婚时,也无论受害一方是当即发现还是离婚后发现妨害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都赋予了受害一方相应的救济权利。合理地运用各类救济手段,才会避免财产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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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民诉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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