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有权利干涉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务吗?

暴雨大哥44458313


看到图片上的"通告"的落款,就知道你这个事情不一般。本质不在业主"有权没权",而在于你们不能脱了*的*/领*#导,不能私自结社。

业委会的成立的标志,应该是业主大会宣布它成立。备案,只是对外宣告,我这里有组织了,以后有事可以找我。因此,"撤销备案"也就毫无意义。业委会解散的标志,应该是业主大会投票决定解散,其他人无法解散它。

本文第二段说的是法律。显然,你这个事情,看起来法律被扇耳光了。连法律都被扇耳光了,我还能说什么呢?我还敢说什么呢?我也怕被扇耳光啊。

你这个问题,恐怕媒体都不敢报道。这是核心问题,不是个别人渎职贪腐。核心问题,法律靠边站。这里的核心问题归纳起来就是:能否自由结社?法律说可以,但是就有人出面抽了法律两耳光,你到底说可不可以呢?类似的还有工会。深圳……


律法人生


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中有社区、街道组织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关系的规定,但由于《条例》的普法宣传不足,加之社区组织对此事也处于无知无为无措状态,所以前几年社区对此事往往避之不及,不愿沾手。

随着中央政府对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视,接连几买发文要求基层政府加大力度,扶助、指导、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局面已有明显改变。街道和社区都已经开始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正式纳入议事日程。

现在若是小区业主申请成立业委会,社区一般会积极介入,并派人担任筹备组领导人。还会出面联络派出所和开发商一同进行筹备工作。这样对解决业委会成立难、备案难、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有重要意义。

所以,不存在社区干涉小区业主权力的问题。相反,业主们应该欢迎社区和街道的监督和指导。

基层政府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克服来自开发和物业公司的阻挠,能避免黑势力的破坏和威胁、利诱。利大于弊!

何况业委会成立还要去房管局备案后才能合法有效。街道和社区参加组建,对顺利备案也是有用的。

业委会虽然是自治性的群众组织,但以后有许多事要依靠基层政府才能解决,加强联系和配合,也是业委会健康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有了这层监督,也能约束业委会遵法守纪,避免业委会专权滥权损害业主利益。

在日常状态下, 社区和街道对小区物业事务,只是扶助、指导和监督,不是领导关系,不能包办代替。具体事务还是由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负责进行。


执中bj1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和社区其实是同等级别的。社区也属于居民自治组织。所以说社区根本没有法定权利干涉成立业委会。


当然各地方成立业委会都根据各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社区监督组织成立业委会。其实,这种规定并不存在合理性。

在现实操作中,很多社区和街道会阻挠业委会的成立。因为物业公司的成立和进场管理都是需要各方关系的保驾护航,当然,也就离不开相关的利益输送。因此很多的社区街道都会阻挠业委会的成立。

现实中,由于业主一盘散沙,自私自利的特性。组织成立业委会的参与度很低很低,也让社区街道有充足的理由“法定人数不足”来干涉。一个几千上万户业主的小区,真正召开业主大会,能来十分之一就不错了。确实是法定人数不足。但是出了问题,就会埋怨这个埋怨那个的。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放弃了权益。


试想想,一个小区如果五千户业主都参与业主大会,那是什么概念?还有谁能质疑程序和法定人数?社区纵然想杯葛业委会成立,恐怕也要看看民意吧。法定人数够了,任何单位阻挠都没用。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并做好录像,直接到住建局备案。社区街道都管不了,就是住建局不备案都可以起诉强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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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委会有权干涉小区事务,前提是防范一些不良业主,搅混社区文明和谐,监督指导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实行业主自治。实践中存在所谓积极业主,打着维护业主利益混入业主委员会组织,肆意妄为蛊惑煽动所谓的业主权益,无视法规制度,不作为反而乱作为,已经不在少数案例。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也是在过去的实践中得出结论,并更加强调社区业主活动居民区居委会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如果一个完善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居民区居委会有必要要干涉嘛?


个人观点,相互学习交流!


和谐社会智慧社区


权力,不是权利,是power,不是right。。。。


莫二大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

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天津志宾


我个人觉得,小区依法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权利,社区居委会没有阻止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是,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是需要很多合法的手续和规则规定,社区居委会有协助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便是小区要成立小区业委会,那也是需要在社区居委会监督是否公平公正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是可以出面干涉和纠正的。



这点我觉得,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已避免在选举过程当中存在作弊的行为,而在相关的法律中也有规定,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需要社区居委会、业主、物业公司、地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的相关人员共同派代表参与和监督的。


小区物业人


虽然没有权利,但是他们就干涉了,你能怎么办?我们这儿,社区街道都在干涉,筹备了两次,都在他们的干涉下没有能够成立业委会。


吃斋不念佛1


成立业委会必须经过几个阶段,根据成都这边的操作流程,首先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而筹备组的组长,必须是街道办的,副组长社区主任,业主各一个,成员必须有一个是开发商的。需要社区出通告,广泛的告知业主要准备成立业委会了。在成立过程中,如果有拉票或者贿选的行为,社区或者街道办随时可以暂停,纠正。选票结束了,街道办觉得没问题了,就会备案,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不会被推翻,如果没得社区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成立的业委会,很有可能后期会被撤销。他们参与了,就不能自己打脸。


忙碌的人704


我们小区的做法是每栋选岀代表)刁参加业委会组成管委会,产生主任、会计、岀纳任期一年。给予管委成员适当补助,任期内管理本小区事务,组织召开业委会或代表会议,由会议决定各项事谊包括聘请物业和其物业费用。任期满时组织选举产生下一年(届)新的管委会并移交或公佈当年物业支出和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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