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可以被「拆分」了嗎?

在空姐遇難案之後,同樣是滴滴同樣是順風車業務又遇到了嚴重安全事故:8月24日浙江樂清乘客乘坐滴滴順風車時被殺害。根據相關媒體披露信息,滴滴方面存在重大不作為因素,如客服以“等待上級人員給您處理的呢親”為由耽擱寶貴的偵查時間。

滴滴可以被“拆分”了嗎?

此次順風車時間,社會輿論反響巨大,原因有二:其一為近一年以來,滴滴服務缺失,價格上漲,已是怨聲載道;其二,上次空姐案之後,滴滴表示要進行業務整改,下線業務一週嚴查隱患,如今真是有點質疑滴滴整改的誠意。

當然,相當一部分輿論認為滴滴如此傲慢且心口不一,重點是在“壟斷“,自從與優步中國合併,滴滴成為國內出行市場的絕對寡頭,即便不顧及用戶體驗,依靠壟斷地位紅利依然可以獲得市場,且壟斷地位企業具有市場定價權,從某種意義說,滴滴壟斷確實推高了出行的成本。

那麼,面對如今的滴滴以及出行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是否已經到了以拆分等手段停止滴滴壟斷的時候,或者打破滴滴壟斷之後,市場能否回到輿論所期望的狀態呢?

滴滴的壟斷已經完全可拆分

滴滴與優步合併之後,業內曾掀起一輪“是否涉嫌壟斷”的討論,支持者認為從絕對市場佔有率來看看,滴滴已經處於壟斷水平,具有作惡的能量,應該用“反壟斷”將其關在籠子裡。

但亦有不同聲音,如彼時“澎湃新聞”在採訪有關專家時就給出完全相反態度,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文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朱巍為代表。

滴滴可以被“拆分”了嗎?

我們找到原始採訪內容,總結如下:1.壟斷判定要看滴滴具體行為,不能僅以市場份額來判斷;2.反壟斷法強調規制濫用壟斷地位,而非單一限制地位。

如今再看當時的“辯護原因”,顯然滴滴經過兩年的努力,已經基本實現了可以動用反壟斷法的標準。

根據極光數據分析,2018年5月滴滴出行MAU為9191萬,是唯一一款MAU千萬級的APP,且超過神州+首汽+易到月活總和的17倍,且2018年5月平均DAU用戶均值超過1500萬,是第二名的50倍之多,2017年滴滴一家獨大,佔超90%的市場份額。

在此背景之下,滴滴分別發生了“漲價事件”“殺熟事件”“順風車連續危機”事件,這其中不僅暴露了滴滴對用戶極為傲慢的態度(截至目前,滴滴高層未對遇難案做公開道歉),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絕對的市場壟斷其可以有恃無恐,為擴大企業經營效益,置用戶體驗和安全不顧。此前有媒體披露:今年 3 月初,滴滴預計 2018 年其主營業務將實現盈利,淨利潤有希望接近 10 億美元,公司整體 “微賺錢”。

當企業取得壟斷地位之後,且遠超行業挑戰者,企業必然將從壟斷中攫取利益,充盈財務指標。

以上兩名專家關於“動機”的看法經過這兩年的驗證,我們認為界定滴滴是壟斷企業已經幾乎沒有太大爭議。

拆分滴滴就能正本清源嗎?

拆分是國際上對壟斷最常用的手段(如美國對AT&T的拆分),其原理大致為:將巨無霸企業拆分為中小企業,以此加強競爭,對行業資源的分佈以及用戶體驗的提升都是有利的。

也因此,國內有輿論認為若對滴滴進行拆分可繼續實現行業的充分競爭,改善環境。

拆分真的是改善行業的一劑良藥麼?我們不妨將目光放在出行領域中還存在充分競爭的第二和第三陣營,看是否企業將資金都花在了改善用戶體驗上。

我們翻閱了神州優車2017年財報,先分析了司機對業務支持部分的員工比例,見下圖

滴滴可以被“拆分”了嗎?

從人員構成上,一個後臺服務人員對應的司機由13.77人升至15人,神州優車並未如廣告中所言為用戶體驗竭盡全力,相反還有削減的動作。

在銷售費用構成中,我們發現神州客服服務費由2016年的2723萬降到了2017年的2393萬,在神州買買車上線併為神州優車貢獻接近一半收益後,客服成本的縮減,我們難以將其與用戶體驗升級聯繫在一起。

那麼,行業的充分競爭究竟在何處呢?

在神州優車的諸多成本中,我們發現廣告宣傳費由2016年的3.79億增至2017年的4.7億,增速達24%。

我們以神州優車做為行業充分競爭的第二第三梯隊代表,在做出如上分析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現階段,所謂的行業充分競爭背後並非是完全意義上的通過改善用戶體驗得到市場,而是在市場公關領域大筆投入,在市場爭奪期主力業務由運營部門轉為市場部門,這或許也是國內出行領域亂象的根本。

從此方面來看,若真拆分滴滴,我們也不敢奢望行業用戶體驗會有多大提升,畢竟主打安全以及穩定性的神州優車在此都未知行合一,我們怎能對拆分滴滴就能讓它變得更有社會責任抱有太高奢望。

關於如何改變行業的種種亂象,我們認為應該回到“依法治理”的階段:1.壟斷事實已成就依據《反壟斷法》處理;2.是該反思下各地專車政策的執行情況了,如北京市政府規定專車司機要“京牌京人”,各專車平臺是否真正執行到位了,據我們觀察,各大專車平臺都通過種種手段無視規定,人為降低註冊門檻,事發之後滴滴的註冊標準是否合規,體驗是否合理呢?3.政府對出行監管要加強,不僅僅是准入標準,亦有價格等因素,既然滴滴本質上已經是家巨型出租公司,就不應該與出租車監管區別對待,市場本就不應該有這種所謂“政策紅利”。

對於出行行業,我們仍然希望諸位能以各自廣告宣傳那般,心口合一,將維護用戶安全真正放在核心位置,也別再削減客服費用,小心步滴滴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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