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促銷方式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案例解析

案例:

J公司為服裝公司,在2014年5月店慶時進行了一次促銷活動:

購買服裝滿399元,贈送精美筆記本一本,該筆記本的外購價格為35元/本;

購買服裝滿899元,贈送J公司生產的單肩包一隻,該單肩包生產成本為70元,銷售價格為399元;

購買服裝滿1599元,可以立減399元,並獲得會員卡,20元積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費時抵扣現金1元;

所有購買J公司服裝的消費者都可以獲得一張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購買可以憑券享有七折;

所有會員都會獲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並將抽取2名會員贈送四天三夜韓國行。

請問:J公司的各種促銷中,在企業所得稅、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分別會產生哪些稅?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什麼風險?是否有可以籌劃的方法?

案例分析:

1. 滿就送外購產品(滿399就送外購筆記本)

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這就意味著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發生有償捐贈的商品不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發生無償贈送貨物或商品的行為,則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而本方案下,對外贈送筆記本行為是有償贈送行為(也稱隨貨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行為,不應計算銷項稅額(鉑略財務培訓認為本質上筆記本的銷項稅額隱含在企業銷售滿399元的商品的銷項稅額當中,只是沒有剝離出來而已。因此對於筆記本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申報抵扣,贈送筆記本時也不應該單獨再次計算銷項稅額);不過筆記本是外購的,其銷售收入和成本都是採購成本35元,相關計算如下(假設產品售價為400元,產品成本為100元):

應納增值稅=(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

但目前稅局和企業可能就該贈送行為屬於“無償贈送”還是“有償贈送”發生爭議。實務中,如果發票貨物項目中不體現筆記本,且發票清單上也不顯示筆記本的,某些稅局偏向將該種捐贈認定為無償贈送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對外贈送筆記本需視同銷售合併計算企業所得稅,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J公司可按購入價35元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1]50號,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個人所得稅。

2. 滿就送自產產品(滿899送自產單肩包)

增值稅:

同第1點,對外贈送單肩包行為是有償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行為,不應計算銷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對外贈送單肩包需視同銷售並計算企業所得稅。因單肩包為J公司自產,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J公司至少應按399元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1]50號,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個人所得稅。

3. 滿1599元,可以立減399元,並獲得會員卡,20元積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費時抵扣現金1元;

a) 滿1599元立減399元,屬於商業折扣銷售行為:

增值稅:

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同時根據國稅函[2010]56號,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才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扣金額的,則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個人所得稅

不徵個人所得稅。

b) 上述獲取會員卡積分在下次消費時抵扣現金的行為:

增值稅:

獲取會員卡積分在下次消費時抵扣現金行為實際上也屬於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具體處理方法同a).

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會函[2008]60號,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這一規定也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中有關“買一贈一”的要求,即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積分消費的收入確認由於可兌換金額、是否過期等事項在積分時存在不確定性,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應於積分兌換成禮品或轉換成相應金額的購物券、代金券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個人所得稅:

不徵個人所得稅。

會計處理:

例:某商品流通企業對外銷售一批商品,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同意給予對方10%的折扣。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

借:應收賬款 21060

銷售折扣與折讓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同時,

借:銷售折扣與折讓 2000

貸:應收賬款 2000

4. 折扣券,在規定日期之前再次購買可以憑券享有七折

折扣券在實際消費時稅務處理同第3點,為折扣銷售。

5. 所有會員都會獲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並將抽取2名會員贈送四天三夜韓國行。

增值稅:

J公司會員在本次店慶中無償獲取100元抵用券。會員如使用抵用券無償換取等值商品,所贈商品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根據暫行條例規定。

抵用券如未實際使用的,則不應徵收增值稅。

如果會員在購買大金額商品時部分使用該抵用券,剩餘金額實際支付,據鉑略財務培訓瞭解目前各地對於是否能將該行為認定為“有償銷售”從而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理解並不統一。

企業所得稅:

會員在使用該抵用券無償換取等值商品時,對外贈送商品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會員在購買大金額商品時部分使用該抵用券,剩餘金額實際支付,則是否能將該行為認定為折扣銷售從而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尚不確定。

個人所得稅

J公司會員在本次店慶中無償獲取100元抵用券,獲取抵用券並不伴隨著購買商品行為,會員如使用抵用券無償換取等值商品,根據財稅[2011]50號: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會員獲得的韓國行,則也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於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不可能要求會員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因此該部分稅金通常由企業自行承擔,則應代扣代繳個稅=禮品價值/[1-20%]*20% 。

建議企業使用折扣後或使用抵用券後的淨價來確認收入,這樣可以避開一些不必要的關於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爭議。但是如果企業的折扣後的價格低於產品成本或者甚至為零,那麼企業很可能面臨稅務局對於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疑義。

處理不當有什麼風險?

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均需視同銷售,還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什麼籌劃方法?

作者認為以下處理和籌劃方面是實踐中較為推薦的。

1. 選擇合理的促銷方式,儘量以銷售折扣的形式在發票上體現促銷的產品。

2. 注意開票並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如會員手冊、會員卡、折扣券上均註明開票方式,如:顧客使用折扣券購物後,如需要開具發票,在發票上分行寫明“貨物原價、折扣金額和實收銀金額”。

3.對於買一贈一類的情形,可以將原商品和贈品組合成促銷裝,促銷裝本身就是一種新的商品。

4.當顧客拿著折扣券來消費時,公司會將銷售的商品和折扣額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註明折扣額。

5. 分批折扣,每次折扣後的售價不要低於成本價,保持一定的毛利,這樣即使稅務局有爭議,企業也可以有一定的抗辯基礎。

其他需要考慮的方面:

綜合性考慮:採用不同促銷方式將影響公司財務報表收入金額(報表好不好看?財務指標好不好看?)特別對於上市公司,有時候可能出於其他目的而願意承擔一部分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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