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定義和維護商標的對策

商標權在廣義上就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佔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於商標權的取得實行註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註冊而產生的專有權。下面詳細敘述商標的概念和維護商標的對策:

1、商標的概念

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並且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等任意組合形成的。商標作為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誌,主要的作用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並且商標有著獨佔性、時效性(十年)、地域性(註冊國)、財產性(無形財產權)、類別型的五大特徵。

2、商標的內容

使用商標時,可以享有專有使用權(基本的核心權力)、禁止權(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許可權(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轉讓權(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

3、商標的獲取方法

在國內,商標權按照《商標註冊程序》,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才能獲得。商標可以通過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來獲得,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就是自行註冊商標所得來的;商標權的繼受取得就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

沒有經過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類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就是商標侵權。還有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都算作商標侵權。

5、商標的繼承規定

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商標的繼承規定按照不同經營體的類型分為不同的繼承規定。個體工商業者註冊的商標在有效期內(十年),若商標註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註冊登記,並且變更註冊人名稱成為新的註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享有商標權的權利。然而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依法轉讓。

6、商標的終止準則

當商標有效期界滿而又沒有辦裡續展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自動申請註銷的、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因商標註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註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因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都會導致商標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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