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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
一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經歷了“兩年試點”(2015.07.01-2017.06.30)到“正式建立”(2017.07.01)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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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2015年7月1日通過):
(1)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
(2)試點地區確定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3)提起公益訴訟前,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4)試點期限為二年,自本決定公佈之日起算。即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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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的決定》(2017年6月27日通過):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內容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種類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案件範圍
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①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②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①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②食品藥品安全、③國有財產保護、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
1.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身份
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是為了“公益”而提起訴訟,定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更為妥當。
1.稱之為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的具體體現;
2.稱之為公訴人,是因為人民檢察院沒有自己的訴的利益;
3.稱之為公訴人,是解決不同於私益訴訟原告身份系列程序問題的總開關。比如對“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免繳訴訟費”的合理解釋。
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
1.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民事主體)
2.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
檢察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
民事公益訴訟的前提條件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
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
檢察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
1.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2.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
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免繳訴訟費!
附:
博望區檢察院公益訴訟線索提供電話:2626830
檢察機關官方舉報電話:12309
文稿/郝同雨
審核/夏素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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