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围观|一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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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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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两年试点”(2015.07.01-2017.06.30)到“正式建立”(2017.07.01)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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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1日通过):

(1)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2)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4)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即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的决定》(2017年6月27日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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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种类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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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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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案件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①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②食品药品安全、③国有财产保护、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1.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为了“公益”而提起诉讼,定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更为妥当。

1.称之为公诉人,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

2.称之为公诉人,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没有自己的诉的利益;

3.称之为公诉人,是解决不同于私益诉讼原告身份系列程序问题的总开关。比如对“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的合理解释。

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

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主体)

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

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1.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2.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附:

博望区检察院公益诉讼线索提供电话:2626830

检察机关官方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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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郝同雨

审核/夏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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