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八旬老人乘坐電梯摔傷獲賠!只因電梯……你可能注意不到

「小司说法」八旬老人乘坐电梯摔伤获赔!只因电梯……你可能注意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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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说法」八旬老人乘坐电梯摔伤获赔!只因电梯……你可能注意不到

小普

「小司说法」八旬老人乘坐电梯摔伤获赔!只因电梯……你可能注意不到

電梯事故時有發生,而現在的新小區基本上都是有電梯的,小區電梯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

是的啊,小區電梯的安全,不光需要物業的監督,也需要定期進行檢查與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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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

小普

當乘坐電梯遇到問題,導致受傷時,應該誰來擔責呢?

我給你講個案例!

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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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3月25日上午,時年87歲的李某乘坐小區電梯停靠15樓時,電梯轎廂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導致李某從電梯走出時摔倒受傷。家屬將李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住院18天,共花費醫療費4.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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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經江西天劍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為九級傷殘,後續治療費2000元。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某將物業公司和電梯維修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8.5萬餘元。

法院判定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電梯發生故障,導致八旬老人摔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審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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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物業公司、電梯維修公司均無法證明電梯故障系原告李某乘電梯時存在違反乘梯要求所致,因此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鑑於庭審中原告李某自願承擔15%的責任,剩餘85%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由兩被告平均分擔,據此法院一審判令物業公司及電梯維修公司各賠償原告損失3.6萬餘元。

小司講解

電梯故障致老人摔傷物業應擔責

關於李某自身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法院認為,李某雖然系八十多歲老人,但無證據證明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乘坐電梯時突遇電梯轎廂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由於身體機能以及思維反應能力存在退化情況,意外摔倒屬正常現象。但李某庭審中表示鑑於沒有人員看護,其自願承擔15%的責任。因當事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法院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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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為電梯使用單位,應對小區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物業公司現無法證明電梯故障系李某乘電梯時存在違反乘梯要求所致,故物業公司應對電梯故障導致李某摔倒受傷承擔過錯法律責任。電梯維修公司作為涉案電梯的維修、保養單位,應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據此,兩被告應依法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電梯安全,關係你我。

維修單位應該定時進行檢查維修,

而我們在乘坐電梯時,

也應該時刻注意自己的腳下!

多一份小心,就多一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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