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鄉原公安局長「賣官」獲刑:下屬升官、保位都得拿錢來

“想提拔,拿錢來”、“想保位,拿錢來”、“錢數不達標?沒戲!”湖南省安鄉縣原副縣長、公安局長黃淳在位時,設定了一個“賣官生意經”,縣局11名中層骨幹為籌錢買官,各盡其能,或收“保護費”,或設小金庫,大肆行賄。

2016年底,在黃淳被查後,其因“賣官”造成當地公安系統惡劣政治生態,多次成為反腐通報的典型。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賣官主角”黃淳已於2018年7月18日,由湖南常德市鼎城區法院一審認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通過兩個項目,收了近百萬

1959年出生的黃淳是一名資深民警,先後任常德市公安局警衛處處長、副處級偵查員,石門縣公安局局長,澧縣公安局局長,安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2015年9月提前退休。

據判決書顯示,黃淳被認定在2010年至2015年9月間受賄人民幣148萬元、港幣3.2萬元、美元1.8萬元。其中的一大“財路”來源是借公安局建設項目,收受承建商的賄賂。

2013年,安鄉縣公安局啟動兩個建設項目 ,一是縣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二是“兩所合一”(拘留所和看守所)工程,黃淳借這兩個工程項目,便獲得近百萬元的賄賂。

2013年4月9日,安鄉縣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發佈網上招標公告,湖南省欣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丁某為承建該項目,於2013年8月上旬到黃淳的宿舍送人民幣30萬元。當月底,黃淳女兒結婚,丁某又送上人民幣10萬元。次月,丁某中標,後來又有意承接業務技術用房的裝修項目,先後送給黃淳26萬人民幣、1萬美元。

2013年下半年,安鄉縣公安局“兩所合一”項目開始招標,廣州市黃埔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山分公司總經理瞿某為承接該項目,在黃淳辦公室送上人民幣20萬元。2014年3月12日,“兩所合一”項目開標,瞿某中標,此後,又送給黃淳港幣3.2萬元。

另一財路:賣官

黃某的另一進項,則是借人事調整撈錢,被稱為“賣官局長”。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報道稱,輾轉石門、澧縣、安鄉三縣,黃淳當了12年公安局長,2012年9月,黃淳任安鄉縣公安局長後,該縣公安系統內部就流傳著這樣一個潛規則:如果你想得到提拔、重用,就必須給黃淳送一定數額的錢、物。而其“賣官潛規則”呈現三個特徵:“想提拔,拿錢來”、“想保位,拿錢來”、“錢數不達標,沒戲”。更為嚴重的是,由於黃淳的“明碼標價”,安鄉縣公安局11名中層骨幹為籌錢買官各盡其能,或收“保護費”,或設小金庫,大肆行賄,極大地破壞了一個地方的政治生態。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發現,判決書上共認定安鄉縣公安局10名中層幹部,為謀求調動或者希望得到關照,共送給黃62.8萬元,人均超6萬元,最多的一人送錢29萬元。10名中層幹部有大隊長、副大隊長、派出所長、教導員等職位。

送得最多的蔣某原任縣公安局某大隊大隊長,2013年春節前,蔣某在消防大隊宿舍送給黃淳人民幣5萬元,請黃淳幫其調動工作崗位。2013年2月29日,安鄉縣公安局人事調整時,蔣某在黃淳的幫助下,從大隊長調動至深柳派出所任所長。此後,蔣某為感謝黃淳的幫助,並希望繼續得到其關照避免調動崗位,從2013年端午節前至2015年春節前,先後6次送給黃淳人民幣24萬元。

判決顯示,2013年,時任安鄉縣公安局唐家鋪派出所所長的馮某多次向黃淳提出請託,想調至刑偵大隊任大隊長,但黃淳未明確答覆。2014年正月初,馮某為確保在年初的人事調整中能調到刑偵大隊任職,到黃淳老家“拜年”,送上人民幣4萬元。3個月後,在黃淳的幫助下,馮某調動至刑偵大隊任大隊長。

除上述10名中層幹部被認定向黃淳行賄外,法院還查明安鄉縣公安局幹警周某為了得到黃淳的關心和關照,先後7次以拜年拜節名義送給黃淳人民幣共計3.3萬元,但因周某未提出具體請託事項,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要件,法院不認定黃淳為受賄犯罪。

被調查忙著退贓,當地警示教育

雖然黃淳于2015年9月提前退休,但組織上此前已接到舉報,開始了對他的調查。

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湖南省委第十巡視組向常德市紀委移送了黃淳涉嫌違紀問題線索。常德市紀委也收到了有關黃淳違紀問題的舉報。2016年12月7日,常德市紀委對黃淳立案審查。2017年1月20日,黃淳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時任安鄉縣委副書記、縣長張某證言,2015年4月份,湖南省委巡視組到安鄉縣開展巡視,收到對於黃淳的三個方面的問題反饋,一是帶隊伍帶班子要求不嚴,二是幹部調整頻繁,有利益導向,“認錢不認人”,三是黃淳借父親過世及女兒結婚收受禮金。

隨後,縣裡主要領導分別找黃淳談話。張某找黃淳談過兩次,第一次談話“感覺效果不是很好”,2015年6月第二次找黃淳談話,黃淳表示辦酒收的一些小人情都退了,“這次談話還是有效果”。

時任安鄉縣政法委書記湯某受縣裡主要領導委託,也代表組織同黃淳談了一次話,告知省委巡視組上述三個方面的問題以及收受禮金的行為,“黃淳聽到我這麼說,還有些情緒,不是很樂於接受”。

2015年5月,在得知省委巡視組正對自己進行調查後,黃淳開始忙著退贓。判決書顯示,2015年6月,黃淳退給丁某人民幣25萬元,退給瞿某人民幣20萬元。2016年10月,還將3.2萬元港幣摺合成人民幣3萬元退給了瞿某。

案發後,黃淳家屬在偵查機關退回贓款人民幣110萬元,2017年11月17日,黃淳另向法院退回贓款人民幣8萬元。

2017年7月18日,常德市鼎城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黃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黃淳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黃淳在剖析自己時說:“當一把手時間一長,就容易自以為是。一是一把手缺乏監督,二是不喜歡監督,三是的確存在監督層面的缺失。”

黃淳落馬後,2017年2月10日,湖南常德市委常委會曾聽取黃淳案專題彙報,常德市委書記王群要求公安系統以此為契機深入整改,以案釋紀,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緊接著,常德市公安局黨委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對黃淳嚴重違紀案件進行了深刻剖析,並開展了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為重點的紀律作風大整頓,重點整治收受紅包禮金,買官賣官,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充當黑惡勢力、涉黃涉賭涉毒場所保護傘等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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