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互住對方房屋起糾紛 前兒媳訴婆婆騰退獲支持

張某兒子金某因重婚被判緩刑,兒媳安某與其離婚。由於張某與安某互住對方房屋,為使權利人和使用人統一,二人約定互換房屋。安某依約騰退房屋後,張某卻拒絕騰退其涉案房屋。安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房屋並支付違約金,獲得一審法院支持。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該院近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是金某母親,購買了101號、102號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安某與金某登記結婚,張某將102號房屋轉移登記至金某名下,同日張某、金某、安某簽訂《承諾書》,約定102號房屋的所有權、收益權、處置權等相關權益及責任仍由張某享有,與金某無關。2016年3月,金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6年3月17日,張某與安某共同簽署《聲明》,確認102號房屋是金某與安某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對該房屋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歸屬於金某與安某,與張某無關,同時確認張某、金某與安某此前簽署的《承諾書》作廢,張某放棄其在《承諾書》下所有權利。2016年3月24日,金某與安某將102號房屋所有權變更至安某名下;同日,金某與安某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手續,明確約定102號房屋的所有權歸女方個人所有,至此,102號房屋歸屬安某名下。

由於102號房屋實際由張某居住,101號房屋實際由安某居住,兩房屋戶型相同,建築面積均為104平方米,存在互住房屋的情形,為使得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一致,2017年3月,張某與安某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應於2017年7月22日之前向對方交還房屋,同時,因張某將現居住的102號部分房屋出租給第三方使用,故張某應保證在結束換房時終止與該第三方的租賃關係,並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責任。逾期因張某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導致安某不能正常佔有、使用、收益、處分102號房屋的,每天需向安某支付500元違約金,張某並應賠償由此給安某造成的全部損失。安某按照協議約定騰退101號房屋之後,張某拒絕騰退102號房屋,故安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返還102號房屋,並按照協議約定按照500元/日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安某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張某行為構成違約,應向安某返還102號房屋。考慮到安某相應損失及《協議書》履行情況,法院對違約金數額酌定為按照300元/日,張某向安某支付違約金至實際騰房之日。

張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張某認為《協議書》約定的是互換房屋,但安某沒有將101號房屋返還,雙方均未履約,法院不應支持安某請求。安某則表示,自己已履行約定內容,張某違約應擔責。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與安某於2017年3月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在換房期限屆滿後互相返還房屋。安某已經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在此時間騰退101號房屋並且通知了張某。安某雖未一併交還101號房屋鑰匙,但張某作為101號房屋的產權人,在安某告知已經騰退101號房屋後,張某有能力進入101號房屋接收房屋,安某未一併交還101號房屋鑰匙的行為不構成張某接收101號房屋的阻礙,應當視為安某已經履行完畢了《協議書》約定的義務。但張某並未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履行騰退交還102號房屋的義務,安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張某騰退返還102號房屋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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