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失聯」被宣告死亡,20年後「亡者歸來」狀告妻女索要260萬,你怎麼看?

國情智囊


問題寫的太簡單了,查詢新聞才瞭解要求返還補償款的理由,田某生前有一處承租房,被宣告死亡後女兒取得了該處房屋的承租權,之後妻女又共同出資購買了該房屋,並在2009年將房屋出售給其他人。現在田某以自己“年事漸高,又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將熊女士及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妻子女兒按照目前該處房屋的市場價值支付自己相應補償款260萬元。

上海浦東法院判決的理由如下: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田某被依法撤銷死亡宣告後,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原物無法返還的,應給予適當補償。考慮到田某自行離家20年,又未及時與家人取得聯繫,出走之時其女兒尚未成年,確需撫養,賣房款主要用於女兒的生活學習費用,且兩被告未以此購房款另行購置房產增值獲益。因此,法院綜合配房人員情況、該房出售時的價值、原被告有無過錯、女兒撫養情況及被告獲益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數額為15萬元。

分析法院判決的依據,因為房屋已經被賣自然無法返還只能補償,對於補償數額,最終判決15萬元也是綜合考慮很多因素。首先就是撫養費這一龐大開支,肯定是酌情扣除了多年的撫養費。其次,還有補償款計算標準,是按照出賣房屋獲得收益,而不是田某主張按照現在的房價計算,補償款計算必須是實際獲得收益。另外,田某離家出走多年對家庭不負責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這幾個方面因素考慮,也許有百萬的收益,但是除去這些因素,其實所剩無幾,最終判決這些也是充分照顧了田某。上訴被駁回也證明也是無用,田某計算的260萬元首先標準都是錯誤的,撫養義務也需要扣除,田某計算的數字肯定沒有考慮撫養費,更沒有在其中扣除自己過錯的部分。

從情理分析,田某在妻女心裡早就死了,老了回來要錢養老不符合道德要求,但是依法又確實可以要求自己應有的部分,這次判決也許不是終點,後續也許還會起訴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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