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說法之婚姻: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

老蘇說法之婚姻: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述] 蔣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妻子宋女士向好友陳某借款30萬元,一共出資170萬元為成年兒子購買了一套婚房,後宋女士未能按約歸還借款,陳某一紙訴狀將宋女士和蔣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被告蔣某辯稱,其與原告不是朋友,也不認識原告,妻子向原告借款即便屬實,因發生在其起訴與妻子離婚及雙方分居之後,故借款屬妻子單方面的意思,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老蘇說法之婚姻: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

[庭審現場] 本案原告與被告宋女士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既有借貸合意,又有款項交付事實,該借貸關係成立。但宋女士在向陳某借款時,蔣某已再次起訴離婚,兩人夫妻關係不和,宋女士向原告借款事先未徵得丈夫同意,事後亦未得到丈夫追認。蔣某與陳某互不相識,也未參與借款洽談,兩人間也缺乏借貸合意。宋女士向陳某借款金額巨大,宋女士為兒子購房也屬家庭重大事項,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宋女士單方向陳某借款不構成家事代理。同時,宋女士為其子購房並非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其向陳某借款未用於家族共同生活,且並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財產。宋女士在婚姻關係面臨解體之際向陳某舉債,其真實目的是為了增加夫妻共同債務,以此增加蔣某負擔,主觀上存在惡意。法院判決被告宋女士向陳某借款屬宋女士個人債務,由被告宋女士獨自還本付息,被告蔣某不負責任。

[新法速遞] 從今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要“共債共籤”或一方事後追認,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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