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期限內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申請人應何時申請恢復執行?

在執行期限內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申請人應何時申請恢復執行?

錢某申請執行趙某支付貨款80萬元一案,因被執行人趙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於2012年終結本次執行程序。3年後,錢某發現趙某領取了房屋拆遷款200萬元,將這一線索告知執行法院,法院扣留了趙某相應的本金及收入,該案得以執結。

本案中,執行程序終結後,被執行人趙某的責任並未免除,申請執行時效處於中斷狀態,申請執行人錢某不必因害怕申請執行“過期”而草率提出恢復執行申請,如在被執行人趙某尚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提出恢復申請,不但會浪費執行法院的司法調查資源,更會因沒把握執行時機而導致恢復申請無實際效果。

在執行期限內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申請人應何時申請恢復執行?

我們已經知道,案件在強制執行期限內無法執結的,並不意味著債務人的責任就此免除。申請恢復執行,就是要求執行法院在被執行人具備履行條件時繼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結案件,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了該結案方式。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在執行期限內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申請人應何時申請恢復執行?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對該法條並不清楚,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在收到“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裁定後,不管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條件立即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前述情形是申請執行人沒有正確認知“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制度的結果,案件以“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結案後,被執行人的責任並未免除,申請執行時效處於中斷狀態,申請執行人不必因害怕申請執行“過期”而草率提出恢復執行申請,被執行人具備履行條件時,申請人要注意提供執行線索的義務,配合法院執結案件。

在執行期限內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申請人應何時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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