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崑山「反殺案」令正義不再驚恐

9月2日《人民日報》微博評論反殺案:崑山砍人案,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大快人心,奔走相告!法律不能苛求每個防衛者都是黃飛鴻,對窮兇極惡者“點到為止”。優先保護防衛者,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所在。此案的處理,必將對後續同類案件起到積極引領作用。公平正義寫在法條之中,更應由每一個個案體現。

崑山反殺案,讓正義不再驚恐。

案件發生之後,於海明究竟是罪非罪,當執法部門尚沒有作出判斷之前,於海明罪或非罪,誰都沒有把握,而法律卻永遠都擺在那兒。然而,就具體法律執行來看,無論正當防衛者具有多大的正義實踐,也無論網絡輿情多麼傾向於正當防衛者,總有一些案件最終令正當防衛者承擔了不該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就令正當防衛者心生“驚恐”。這種驚恐在於,當自己處於正義一方,而法律卻不能提供應該有的保護之時,究竟是該撿刀自衛,還是一直被砍下去,直到流血死亡,成為非法者的刀下鬼魂?對此誰都沒有準確的把握。

法律不能苛求每個防衛者都是黃飛鴻,此論恰切又完全符合法律原文及法律精神。於海明究竟是怎麼逃出生天活過來的?劉海龍持刀是“擊打”還是“砍殺”——用刀“擊打”是挺幽默的,畢竟行兇者持的是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的行兇之器而非鐵棍,該“擊打”到底是怎麼來的,也該有確實的結論。然而,假如劉海龍的刀不是在行兇過程中甩脫,試問於海明還能不能逃過行兇者的利刃?因此說,唯有黃飛鴻才可能行使空手奪刃的拿手好戲而不致行兇者被反砍,而普通人則無法拿捏其中的分寸“成全”對方。當逃生的驚恐無端降臨到無辜者的頭頂之上,幸而行兇者甩脫兇器之時,驚恐者難道不能作出本能的反擊之舉嗎?

崑山反殺案,但願不是民意的勝利,而始終是法律的勝利。一種聲音認為,這是民意的勝利,網絡情緒的勝利。然而,所謂民意的勝利,終究不是勝利,而充其量只是一種暫時的輿情膨脹。當所謂的“民意”消解降溫之後,又拿什麼作為正義的保障?因此說,唯有法律的勝利,才是真正的勝利,也才有真正的民意勝利。好在法律的條文,恰恰闡釋了於海明之舉,絲毫並沒有跳出法律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毆打他人已經是一種對他人人身的侵害,而持刀砍殺他人,當然就是不折不扣的“行兇”。

此案最大的看點與教訓在於,公眾遇到同類被非法人身侵害之時,也許沒有撿刀或者搶刀反殺的機會,但反殺案的最終結論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判斷,比搶到一把行兇者的甩脫之刀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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