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車的男子要如何判刑?

你網八


個人觀點無罪釋放,挑事的是文身哥,砍人也是文身哥,這是老實人被擠兌急了,在這種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情況下,又是對方先挑起來的有何過錯,假如讓他砍死白衣哥就是對的,或者站著不動就是對的,一老百姓好好的讓人撞了,還讓別人打,最後讓別人拿刀砍,站著不動就是對的,判他個尋釁滋事住幾年,白衣哥被砍死或者砍殘廢,賠點錢有啥用,身體是自己的。

法律應該給與明確的正當防衛,說不上求精求細,最起碼要有所完善,真當防衛全靠跑,別人平白無故打你你就跑,你還手就放法,只能捱打不能還手,我只想說砍得不是你,現在的社會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某些律師自認為了不起,估計涉及到自己利益,一塊兩塊也要想辦法把你至於死地,咋就一吃瓜群眾,說一下自己個人觀點罷了,這些事情可以藉助一下國外的按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總他砍我,我不能砍他,他砍我我就得跑,我砍他就是防衛過當,這是刀,那要是槍呢,還防衛個屁,一槍都個屁了還防衛啥,他給你一槍,你死了,臨死前你捅他一刀他也是了,你是不是還要跟閻王爺說說我是不是防衛過當。


2自由兵


"如何判刑"?提問題的人邏輯上就有問題。白衣俠沒有罪,判什麼刑?

通州檢察院美女檢察官就"白衣俠反殺紋身男”一案已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那就是白衣俠反殺紋身男屬於正當防衛或者是無限正當防衛。這個解釋已經被廣大司法界人士所接受,也被廣大網民認為是最美檢察官。這個結論就是非常明確的告慰大家,白衣俠是無罪的,不久將會得到釋放!

因此,只有得到法律支持,大夥才能夠挺起胸膛與黑惡勢力做堅決鬥爭!大家認為我這樣講對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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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旺情深1


崑山我龍哥,平時喜歡喝。

這天聚完會,酒後來開車。

一個不留神,轉彎碰到人。

不管誰的錯,下車就打人。

打完還發飆,回去拿了刀。

對著別人臉,就是一頓砍。

別人也不怕,怕了肯定掛。

你砍我就躲,試著把刀奪。

看哥神操作,手起刀掉落。

別人拿起刀,舉的比他高。

這下玩完了,還不趕緊跑?

遇到白衣俠,你還神氣啥?

三下五除二,成功被反殺!

帶著牛逼刀,成功走天堂!


心盲911


雖然於某已經被羈押,劉某屍檢也已經結束,檢察院也已經提前介入案情,但距離判決還早,在幾乎一邊倒的支持於某情況下,判決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是相當大!因為現場有視頻,每個人基本都認為劉某挑釁在先,自作孽不可活!

“劉某逃竄之後,還可能反撲再來,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糾集同夥一起,故危險一直存在,於某繼續使其喪失作惡的能力,仍然屬於正當防衛。那時情況緊迫,生死存亡,於某追砍之,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無可厚非,而要求於某應止則止,暫停行動如機器,不符合人性。

於某事前無任何過錯,劉某違章壓線、自己過錯在先,又毆打在先,又持刀砍殺在先,騎車男子雖然偶然撿到刀,但危險並未停止,防衛不當或停止防衛,自己將會再次受到侵害,所以於某行為應該定性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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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張玉霞律師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關心此次案件發展的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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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說說車


在我國什麼叫防衛過當:

舉例說明:

1:壞人拿刀對著你,這時候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

2:當壞人的刀插入你身體的時候,你依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自動停止”

3: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後,你還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實施完畢”

那麼怎麼才能算正當防衛呢?當壞人拿刀刺向你的一剎那,你判斷準確,果斷反擊,奪刀斃敵,一擊致命,這才屬於“正當防衛”

記得,只能是一刀,用兩刀涉嫌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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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變化後,正當防衛條件是否還存在,是以當事人主管意念的危險存在以此認定正當防衛繼續執行的必要,還是以事後法醫鑑定和錄像中行為為事實依據,後者是客觀的,也是事實上紋身男處於生命傷害階段無法無力反抗,正當防衛條件消失。如果以前者主管為判斷則危險存在的可能,誤判是否可以不承擔防衛過度?,法律支持事件中客觀現實,是主觀猜測,可能存在的危險來斷定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否存在。

我選客觀事實,畢竟法律是冷的,需要支持整個的司法系統,就好比司法以證據定案,比如當事人儘管各種行為可疑,主觀猜測做案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客觀上存在即使是小概率的不是作案人的可能法律都不做判斷,而是以客觀證據定論,證據不足,則以無罪原則,這個無罪原則看似不公平,但是它卻維護了整個司法系統的公平,所以崑山事件,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即傷情,狀態,來斷定紋身男在一個時間段是否已近無能了威脅他人,以此來斷定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否還存在,這樣是否過度防衛標準出來了,以後無需爭論了,與律師交流,平民要理解真是路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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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甘露5 刀是關健也可以這樣說。 1.任何刀具都是國家管制的,何況這是一把80公分長的砍刀,私下藏於車裡,寶馬男已經觸犯國家法律。 2.寶馬男開寶馬車闖入非機動車道,和騎車男掛擦,寶馬男違反交通法。 3.因為自己的錯誤,寶馬男不向騎車男道歉,還拳打腳踢騎車男,這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4.由於寶馬男的飛揚跋扈,認為拳打腳踢不解恨,不夠威風,竟然從寶馬車上提了一把寶馬刀,瘋狂的砍了騎車男四刀,造成騎車男人身傷害,嚴重犯法。 5.中國的法律在短短的幾分鐘裡,寶馬男連違規帶犯法就是四條。寶馬男的囂張氣焰暴露無遺。 6.騎車男的退讓,寶馬男更是有持無控的追砍騎車男,老天爺開眼了,寶馬男的寶馬刀掉地上了,騎車男抓住了救命稻草,拼命搶到寶馬刀,被寶馬男砍殺崩潰的騎車男,舉刀崩潰的砍向寶馬男,寶馬男倒下了,崩潰的騎車男還是緊緊的攥著寶馬刀。 騎車男心理是崩潰的,心情是害怕的,這都是寶馬男的暴戾逼的,太崩潰就要暴發,所以寶馬男的死是作死。 騎車男是正正當當的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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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男的行為是自衛!對方開車開在非機動車道上,不佔理,下來兩個是強詞奪理圍毆白衣男,嫌不解恨又出來了個手裡拿著刀的,惡狠狠的砍!這個白衣男還有活頭嗎?欺負人也太過分了吧?這一重點為啥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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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那位周律師,在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立論點有著重大的紕漏,那就是單純以寶馬男逃跑來判定為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能力。首先 1、法律上並沒有定義逃跑就是沒有抵抗能力。2、不能把瞬間的轉身看做是逃跑或放棄傷害他人。3、逃跑也是抵抗能力的一種表現,以退為進,以守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也是最長用的攻擊手段。4、不能確定為逃跑是不是在尋找新的武器,如果寶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車裡藏有武器,從地上拾起一塊石頭,開車撞人,隨時可以致電車男於死地。5、持刀傷人已經不是一般的鬥毆行為,寶馬男是要致人於死地的,只要寶馬男能動,電車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6、身後的兩位寶馬男同夥,隨時可能對電車男發動攻擊或助攻,使電車男腹背受敵,對電車男生命構成威脅,這也是不可忽視的寶馬男的一種潛在攻擊能力。7、不能忽視現場的語言交流和前面對電車男的傷害情況以及寶馬男的攻擊性質,決定著防衛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衝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傷人已經從一般治安案件轉變為行兇傷人的刑事案件,對待持刀歹徒,必須使其沒有任何活動能力,否則,打虎不死必傷人。8、要知道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一個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質的轉變決定著防衛程度和方式的轉變,那就是以保護受害人不被受到繼續傷害為首要目標,並不是保護犯罪分子為首要目標的。防衛本身就是一種受害人預判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不可能等到發生了再去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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