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機關查處舉報,針對收到的信訪答覆能否提起複議或訴訟?

向行政機關查處舉報,針對收到的信訪答覆能否提起復議或訴訟?

在拆遷過程中,會涉及到一些要求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查處違法事項的情況,但很多時候,當事人向相關部門寄出查處申請,行政機關卻以信訪答覆的形式進行回覆並且未對當事人所要求查處事項進行查處。此時,當事人該如何做?是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在收到信訪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信訪複核?還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一、要明確信訪的受理範圍。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信訪指的是針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或其他企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村民或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等組織及其成員的職務行為提出建議、意見或反映情況等。並且排除了以下不屬於信訪事項的情況: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對於信訪的受理事項規定十分寬泛,而這也是在實踐中,各行政機關為了圖省事方便,將所有事項都歸到信訪程序中處理,形成“信訪是個筐,啥都往裡裝”的現實。

二、舉報與信訪事項有重疊部分,但不是所有舉報事項都可以按照信訪答覆來處理。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未明確“舉報”這個詞的詳細定義,但該詞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規章中。比如《城鄉規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根據一般理解,我們可以認為“舉報”指的是向有關機關檢舉報告壞人壞事,這與信訪事項就有重疊的部分。其中,對《信訪條例》規定的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舉報,可以一併納入信訪受理範圍,此時當事人收到信訪答覆,則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在30天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信訪複核;超出《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事項範圍的,比如針對一般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具有相應查處職權的,那麼針對該舉報,行政機關就不能按照信訪事項進行處理,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後,給予當事人回覆。

三、涉及當事人自身權益的舉報,即使是信訪答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雖然在2018年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九)項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該事項屬於信訪事項。如果當事人舉報的事項不屬於《信訪條例》規定的針對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則該舉報不屬於信訪事項,針對該舉報的答覆行為在滿足受理條件時,就具有可訴性。

針對舉報答覆,是否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關鍵是,當事人與所舉報事項是否有利害關係。如果僅僅只是基於公益或行使公民監督權的舉報行為,則不具有要求履職的法律基礎,行政機關的信訪答覆對其自身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則不可訴。當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即使行政機關是以信訪答覆的形式進行回覆,當事人依然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因此,針對涉及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的舉報,即使行政機關出具信訪答覆,當事人也可以對該信訪答覆,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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