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拷问“正当防卫”

昆山“反杀”事件,议论沸腾者,聚焦于“正当防卫”。

杀人,未必都是恶行,也可能是血性自卫。对于昆山“反杀”事件,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者,就为数众多。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针对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不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正当防卫,争论最多的情况是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可以“格杀勿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传统中,群者,君牧羊也。作为首领的君,为了管理方便,是希望民众像绵羊一样的。如果百姓一个个都像“杀人者,打虎武松也”这样有血性,那怎么好管?

从法理上看,虽然规定了民众“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很容易被剥夺。

昆山“反杀”,拷问“正当防卫”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昆山“反杀”事件:

从“起因条件”来看,黑衣男持刀砍杀,如果真是定性为杀人行为,那“正当防卫”前提就成立。如果,黑衣男只是持刀吓唬吓唬呢?或者,砍人只是教训对方一下,并没有杀人动机呢?那“正当防卫”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从“时间条件”来看,如果黑衣男在挥刀杀时,对方一拳把黑衣男打死,那没有问题,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黑衣男刀脱手之后,对方捡起刀对黑衣男追杀,那还属于“正当防卫”的“时间”吗?这就成问题了。

从“防卫意图”来看,如果黑衣男在砍杀时,对方进行抵挡,当然具有明显的“防卫意图”。可是,在黑衣男刀脱手之后逃走,对方还要捡刀追杀,那是意图“防卫”呢,还是泄愤呢,还是报复呢?

从“限度条件”来看,如果对方在追杀黑衣男时,黑衣男已经没有了伤害对方的可能,那杀死黑衣男,可能不属于“正当防卫”了。或者,在砍了黑衣男一刀之后,黑衣男已经不具体杀人的能力了,那就不能再砍第二刀,再砍,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如此分析,“反杀”黑衣男,或许就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至少会认性为“防卫过当”,难免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是,这样的分析,民众能服气吗?

或许,就有可能要破口大骂。

可是,现行的法律,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对“正当防卫”进行刁难。民众“正当防卫”的权利,就这样被压制,乃至于剥夺。

以至于,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女性在被人强奸时,因为激烈反抗而折断了男方的生殖器,女方的行为竟然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反杀”事件,一石激起千重浪,众人积极参与讨论。从案发到将来的司法审判,人们都会对案件予以强烈关注。在众声喧哗中,这个案子如何判决,是对“正当防卫”的一大拷问。在众议纷纭中,应该对“正当防卫”有更多的认识,对推动法治进程,或许会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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