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4 男子追打情人的生意伙伴 遭对方持刀“反杀”

宿迁市泗洪县男子刘某跟合伙人玲玲(化名)一起开了一个酱鸭店。2019年上半年,刘某碰到玲玲的同居对象白某,结果双方发生争执。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被白某追打后,刘某从自己的摩托车座位里抽出一把17厘米的尖刀,将其身上多处刺伤。近日,宿迁市检察机关在调查后认为,刘某的“反杀”举动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予起诉。

宿迁市泗洪县的玲玲,感情之路不是很顺。据警方调查,2008年,她结婚后,又和白某非法同居。此后,因感情不和,玲玲跟朋友刘某在泗洪县双沟镇经营了一家酱香鸭店。

2019年4月8日,白某到店里去找玲玲,和刘某发生了争吵,最后虽然被警方劝开,但心中仍旧是余怒未消。4月27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骑车载着玲玲去吃晚饭时,恰好遇到白某带朋友来找玲玲。

为了不发生冲突,刘某赶紧骑车想要甩开对方,结果被白某驾车追到一条小巷里。“白某先是将刘某踹倒在地,然后又从路边捡了块砖头,砸向对方。”泗洪县检察院介绍,刘某躲开了砖头后,玲玲赶紧上前将二人分开。

从混乱中抽身后,刘某立马跑到自己的摩托车旁,从座位下抽出一把平时用来杀鸭子的刀,这把刀长17厘米,很尖锐。随后,当白某再次向他挥拳时,刘某将刀刺向了对方,将其胸腹部、背部刺伤,造成白某腹壁穿透创、多部位软组织创。经鉴定,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日前,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刘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白某某造成了轻伤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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