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3)

【內容導航】

一、售後回購的處理

二、售後租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中級會計實務》科目第十四章收入

【知識點】:售後回購的處理、售後租回

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十一)售後回購的處理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購日的市場價格回購,說明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則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十二)售後租回

在大多數情況下,售後租回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企業的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售後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低於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時,有關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如果售價大於公允價值,其大於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並在租賃期內分攤。

2010年準則講解: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 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有關損益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付款額補償,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內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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