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從風險揭示書做起

2018年7月2日,私募管理人在迎來新一輪產品季度更新的同時,還迎來上傳投資者風險揭示書的新增要求,風險揭示書是什麼?經歷怎樣的變換輪迴?當前監管要求如何?接下來我們將進行簡單梳理。

首先,風險揭示書是什麼?

風險揭示書是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或申購私募基金的投資決策時,由基金管理人確保向其進行相關風險揭示並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及投資者冷靜期回訪等相關制度安排,並由投資者進行風險確認的一種書面化的實質風險揭露形式。

從根本上來說,風險揭示書的誕生也是金融市場募集環節風險高發的結果,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理財投資,但理財投資的本質是一種博弈,即可能獲取高額收益,也可能面臨極大風險,過去募集環節中不少銷售經理為了業績進行花樣推廣,最終容易導致投資人在並不明晰投資基金所面臨風險的情況下錯誤選購,並在出現虧損時引發糾紛,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風險揭示書的出臺具備了其必要性。

其次,風險揭示書經歷怎樣的變換輪迴?

2014年8月21日中基協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籤署風險揭示書,但沒有對具體內容進行要求,而在此之前並未對風險揭示書作要求,並且也可不上傳風險揭示書。

2016年7月15日中基協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要求募集機構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需要先行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並對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和格式進行了指引規範,其中包括管理人承諾、風險揭示(一般風險、特殊風險)、投資者聲明(13項聲明)三部分內容。

2018年1月12日綜合報送平臺上發佈通知,要求在前者的風險揭示書基礎上新增“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特殊風險。

最後,當前對風險揭示書的監管要求如何?

監管方面依然從新,最新的規定即為2018年1月12日的要求,因此如果現在成立新的私募基金產品,需要根據最新的風險揭示書要求與投資人進行簽署。

對於此次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做的事情,從大的方面來說,僅需按照綜合報送平臺的提示上傳截至報送季度的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從具體操作來說,需要做到:

(1) 針對三個時間節點來處理風險揭示書的上傳問題,若是2014年8月21日以前的投資者,由於當時沒有風險揭示書的規定,因此沒有該揭示書能說得通,可以不必上傳;若是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間的投資者,上傳當時簽署的風險揭示書版本即可;2018年1月12日以後的投資者,則需要上傳最新版本的風險揭示書;

(2) 上傳時需要再次檢查,風險揭示書是否有加蓋募集機構和投資者的簽章並註明簽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流動性等特殊風險的,應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時,在“投資者聲明”部分第一項“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徵”增加對應表述。投資者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聲明”部分的十三項內容後逐一簽章。此為對最新風險揭示書的要求。

不管怎麼說,股市(基金)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儘可能全面地揭示風險,既有助於投資者審慎抉擇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又有助於投資機構構建合規的治理框架申扎根基走向更遠方。

保護投資者,從風險揭示書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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