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貨代的“換單”風險


小議貨代的“換單”風險

匯業海關律師團隊提示:

案號:(2004)滬海法商初字第25號

案情簡介

A公司委託B公司於2001年9月從澳大利亞進口10000噸氧化鋁。後,A公司協議約定轉讓給C公司。11月4日,涉案貨物運抵連雲港。11月19日,A公司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滯港費用,以出具保函的方式,委託C公司向甲公司再出保函換單提貨,並保證於11月23日前交付正本提單,如不能按期交付,願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當天,D公司以客戶A公司急需提貨單報關為由,向承運人的港口代理甲公司商借提貨單,亦表示在正本提單到後立即換單,同時,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我公司承擔”。

11月20日,甲公司向D公司出具了涉案提貨單。該提貨單底聯載明:收貨人為B公司。因D公司與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D公司將提貨單交由C公司持有。12月5日,涉案提貨單經海關審核放行,報關和稅款的繳納都以A公司名義支付。由於D公司、C公司始終未取得正本提單,甲公司被涉案貨物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B公司追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C、D公司賠償甲公司的經濟損失。

問題聚焦

小議貨代的“換單”風險。

律師評析

在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中,為了快速通關和節省成本等需求,實踐中進口商還是出口商都可能會委託貨運代理公司進行一系列的訂艙、報清關、運輸等代理事務。因此,就會產生一個概念即“換單”。換單通常的操作流程是:①貨代公司簽發貨代提單給發貨人,發貨人是託運人,承運人是貨代公司,收貨人為發貨人指定的公司。後,收貨人會取得貨代提單。②貨代公司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提單,貨代公司是託運人,承運人是船公司,收貨人是貨代公司的目的港代理。在這種模式下即產生“換單”這一說法,因為收貨人持有的貨代提單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取貨物,需要到目的港代理處換取提貨單才可去提取貨物,這一操作流程就可能會出現問題。以下就兩點進行簡要分析。

1、起運港所在地的貨代與目的港代理之間出現糾紛導致貨物被扣

在2019年的時候,本團隊就處理了發貨人因貨代之間的糾紛追償損失的案件。發貨人委託貨代公司海運出口4票紡織品運至秘魯,貨代公司簽發了提單。但是目的港收貨人憑正本提單向貨代公司換單提貨遭到貨代公司的拒絕,且通過查詢集裝箱已經重新投入使用了。因此,發貨人要求貨代公司承擔收貨人因提貨不能而棄貨的損失。在庭審中,貨代公司也表示由於其和目的港代理有糾紛,所以交付不能。法院判決貨代公司限期15日交付,屆期無法交付的賠償貨款損失。(2019)滬72民初3134號。

起運港代理和目的港代理良好合作的前提下,換單才會成功。若貨代之間出現糾紛扣了貨物,發貨人持正本提單仍可以向簽發提單的貨代公司要求放貨或者承擔貨款損失責任。此時,簽發提單的貨代公司則會處於被動的局面,需要承擔“換單”不能的風險。

2、目的港代理未收到簽發的正本貨代提單交付了提貨單

在以上的案例中,承運人的目的港代理甲公司在未收到C、D公司的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提貨單提前交付,而C和D公司此後也一直未取得正本提單進行換單。在未取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物已經被提取了,正本提單權利人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在本案例下,C公司和D公司都應該知道涉案貨物為外貿進口貨物,在貨物由承運人最終交付前,財產的所有權通常處於不確定狀態,向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主張提貨權利必須提示權利憑證,在未用正本提單換取提貨單的情況下,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取貨物,除非得到承運人的同意。然而,C公司和D公司並未提供甲公司同意無需出具正本提單即可提貨的證據。因此,甲公司獲得了勝訴判決,由C、D公司承擔其經濟損失。雖然本案例是一個勝訴判決,但是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參與了兩方主體即正本提單權利人向其主張貨款損失之訴和甲公司主張C、D公司的侵權之訴,在其中花費了時間、金錢和精力成本,承擔了一定的“換單”風險。

因此,對於貨運代理公司來說,對於貨物的貨物的控制和單證的審核對其風險的把控至關重要。在“換單”的過程中,需要嚴格審核,如果提貨人憑偽造的提單換取了提貨單向船公司提取了貨物,持有正本貨代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要求貨代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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