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鐵檢跨行政區劃辦案機制改革——「捕訴合一」提質增效

來源:中新網上海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隨著上海跨行政區劃改革向基層不斷延伸推進,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鐵檢院)一審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從原有鐵路領域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增加了3類案件的集中管轄,包括全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的案件、全市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類案件和全市破壞食品藥品安全類案件。案件的數量因管轄調整而激增,刑檢部門面臨人員少,任務重的困境。加之,案件類型繁簡程度差異大,原有的“捕訴分離”辦案模式使得傳統簡易案件受到複雜疑難案件的牽制,辦案人員被動陷入拖延審結的無奈局面。

為最大程度解決“案多人少”的困境,投入恰當司法力量真正解決辦案實際問題,從2016年起本院立足辦案實際,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為目標,實施了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

“說實話,案多人少是我們當初推行捕訴合一最主要的原因”,上海鐵檢院檢察長吳雲這樣講到。“上海鐵檢院從上海鐵路局劃歸地方之初,偵監科、公訴科的具有辦案資質檢察官僅有4名,而短短几年,受理的案件數量,由當初的每年50件左右增長到現在的近800件。“困則思變,我們正式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迫”選擇“捕訴合一”。上海鐵檢院的“捕訴合一”模式不是審查逮捕權和審查起訴權的簡單合併,而是在跨行政區劃辦案機制改革背景下,立足本院工作實際,以優質辦案隊伍建設和科技強檢為抓手,提升辦案質量的一次有益嘗試。

上海鐵檢方面向記者介紹了該院在“捕訴合一”方面的具體做法。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一是根據案件類型,實現專業化分組,通過發揮檢察官辦案組的優勢,以檢察官精英化為要求,建立專業化的辦案隊伍。鑑於一審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由涉及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全市環境資源和全市食品藥品4大類案件,根據這4類案件的繁簡程度、辦案週期、提審距離等多方面因素,將辦案隊伍分成3個辦案組。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截至目前,上海鐵檢院刑檢部門共設3個專業化辦案組,其中檢一部設“大交通”辦案組,含檢察官4名,檢察官助理6名,主要負責上海鐵檢院鐵路管轄範圍內及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範圍內一審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刑檢二部設環境資源組、食藥品組2個專業化辦案組。其中環境資源辦案組有檢察官2名、檢察官助理3名;食藥品組有檢察官7名,檢察官助理6名,分別負責上海市範圍內環境資源類、食藥品類案件的一審刑事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二是建立“智慧檢務”,提供強大技術支持。本院“案多人少”困難比較突出,加之環保資源類和食品藥品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羈押在全市各區的看守所,尤其是環保類案件主要發生市郊區,檢察官提審消耗在來回路程的時間就相當長,時間週期需要更多。為了讓承辦人從“疲於奔波”的困境中解放出來,提高辦案效率,能夠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聚焦在辦案質量上,本院黨組通過長期調研,努力拓展技術團隊聚焦辦案需求,探索建立“智慧檢務”各項辦案機制,包括智能卷宗管理平臺、語音識別技術、遠程三方異地開庭等。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鐵檢方面表示,“捕訴合一”統一標準提高訴訟效率。院方表示,該院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均為全市集中管轄,環保類案件和食藥類案件還存在不同區的行政執法機構執法標準不相同、公安機關在偵查認定的立案標準也存在全市不統一的問題,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中嚴格把握入罪標準、統一證據標準。本院在“捕訴合一”模式下,讓傳統交通類案件和環保類案件、食藥品類案件各自獨立辦案,讓承辦人能夠從因為傳統簡易案件受到複雜疑難案件的牽制,被動陷入拖延審結的無奈局面中解放出來,理順自己的辦案思路和節奏,提高訴訟效率保證辦案質量。

舉例來說,該院受理的鐵路、軌交一審刑事案件類型相對集中為主,以“盜竊”、“妨礙公務“為主,具有罪名單一、情節簡單等特點,“捕訴合一”辦案模式下,可以將檢察官從審查卷宗、掌握案件基本情況上面解放出來,從而將更多精力放在證據審查、分析案件爭議點上。與“捕訴分離”時相比,承辦檢察官可以更加自主把握辦案節奏,“快捕快速”、積極適用“認罪認罰”等速裁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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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捕訴合一”更可全程引導調控偵查活動。提請批准逮捕階段公安偵查活動尚未結束,證據有待完善。工作中我們發現傳統的“捕訴分離”模式讓偵查監督出現斷檔不連貫。因本院檢察官受理的案件來自不同行政區劃的公安機關,引導偵查活動的不確定因素更多,單靠批准逮捕階段的時間太過倉促,等到審查起訴階段又容易因時間拉長而證據滅失等情況增加監督的難度。“捕訴合一”模式可以讓辦案人員在受理提請批准逮捕之處就進入了偵查監督的角色,變更強制措施不及時報告等情況,都能瞭然於心,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或者可能會出現的情況,避免審查起訴程序階段偵查監督啟動滯後、監督不全面的被動局面,由原先靜態的監督方式轉變為動態的監督方式。

“與盜竊、妨害公務等傳統案件相比,環境汙染類案件證據非常容易滅失,可以說偵查機關前期取證工作能否及時、精準,直接決定了案件的成敗。”上海鐵檢院環資辦案組李怡文檢察官介紹到,“捕訴分離”時,偵查機關取證只要能達到逮捕標準即可,而公訴階段證明標準則需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提高,需要偵查機關補充證據,而此時證據往往都已經滅失。“捕訴合一”辦案模式下,承辦檢察官以公訴證明標準引導偵查機關取證,往往會達到及時、精準取證目的,保證了案件成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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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這一舉措保證辦案質量降低起訴風險。從辦案實踐來看,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並不十分充裕,積壓於檢察官手中的案件較多,而公訴階段需要全面考慮案件的所有細節,所有的出庭控訴的犯罪事實都需要一一核實證據。一旦出現新證據或者新情況就可能打斷檢察官公訴預案的節奏。而試行“捕訴合一”後,承辦人能夠在審查逮捕的階段就能通過初步審查案件,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就能根據裁判標準制作繼續偵查的意見書,並且在審查起訴階段再次受理案件的時候,能夠審查補充偵查的進展情況,防止公安機關敷衍了事、取證不規範的情況,儘可能早的完善、固定證據,最大限度地排除無關證據、非法證據,避免案件特別是疑難複雜案件用盡兩次退補仍然滿足不了起訴標準的尷尬狀況。

依據法律規定,“捕訴合一”模式下案件的辦理仍要經過審查批捕、起訴二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空間在此模式下並沒有被人為限縮,辯護律師仍有二次發表辯護意見的機會。在上海鐵檢院的辦案實踐中,為保證案件質量,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批捕階段將辯護意見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依託逮捕訴訟化審查等形式居中聽取偵查機關、辯護人雙方意見,釐清案件爭議點、發現證據瑕疵,更能在源頭保證案件質量。

在“捕訴合一”模式下,承辦檢察官需要對案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為保證案件質量,承辦檢察官自然會對偵查活動採取更加嚴格的態度。相對“捕訴分離”時,偵監部門與公訴部門不能就監督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無縫銜接,“捕訴合一”模式下,承辦檢察官對偵查活動的一體化監督,更能有效解決審查逮捕階段所提監督意見的跟蹤監督問題,提升監督質量。

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是檢察權運行的重要載體,內設機構的改革是否合理、是否科學的評判標準,最終都必須以保證辦案質量為落腳點,這是毋庸置疑的。上海鐵檢院院結合自身跨行政區劃管轄案件的特點,自推行“捕訴合一”模式以來取得了諸多成效,除順利實現特殊案件集中管轄的平穩過渡外,更是實現了全市第一起資源類公益訴訟等多種積極探索。當然任何一種辦案模式都非十全十美,“捕訴合一”也存在諸多爭議點,也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在實踐中加以完善。上海鐵檢院將圍繞“保質保量”辦理案件這個最終目標,再思考、再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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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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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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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與軌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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