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来源:中新网上海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上海铁检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捕诉合一”提质增效

随着上海跨行政区划改革向基层不断延伸推进,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从原有铁路领域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增加了3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包括全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案件、全市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和全市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案件的数量因管辖调整而激增,刑检部门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困境。加之,案件类型繁简程度差异大,原有的“捕诉分离”办案模式使得传统简易案件受到复杂疑难案件的牵制,办案人员被动陷入拖延审结的无奈局面。

为最大程度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投入恰当司法力量真正解决办案实际问题,从2016年起本院立足办案实际,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目标,实施了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

“说实话,案多人少是我们当初推行捕诉合一最主要的原因”,上海铁检院检察长吴云这样讲到。“上海铁检院从上海铁路局划归地方之初,侦监科、公诉科的具有办案资质检察官仅有4名,而短短几年,受理的案件数量,由当初的每年50件左右增长到现在的近800件。“困则思变,我们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迫”选择“捕诉合一”。上海铁检院的“捕诉合一”模式不是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跨行政区划办案机制改革背景下,立足本院工作实际,以优质办案队伍建设和科技强检为抓手,提升办案质量的一次有益尝试。

上海铁检方面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在“捕诉合一”方面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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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案件类型,实现专业化分组,通过发挥检察官办案组的优势,以检察官精英化为要求,建立专业化的办案队伍。鉴于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由涉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全市环境资源和全市食品药品4大类案件,根据这4类案件的繁简程度、办案周期、提审距离等多方面因素,将办案队伍分成3个办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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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上海铁检院刑检部门共设3个专业化办案组,其中检一部设“大交通”办案组,含检察官4名,检察官助理6名,主要负责上海铁检院铁路管辖范围内及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一审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刑检二部设环境资源组、食药品组2个专业化办案组。其中环境资源办案组有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3名;食药品组有检察官7名,检察官助理6名,分别负责上海市范围内环境资源类、食药品类案件的一审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二是建立“智慧检务”,提供强大技术支持。本院“案多人少”困难比较突出,加之环保资源类和食品药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在全市各区的看守所,尤其是环保类案件主要发生市郊区,检察官提审消耗在来回路程的时间就相当长,时间周期需要更多。为了让承办人从“疲于奔波”的困境中解放出来,提高办案效率,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聚焦在办案质量上,本院党组通过长期调研,努力拓展技术团队聚焦办案需求,探索建立“智慧检务”各项办案机制,包括智能卷宗管理平台、语音识别技术、远程三方异地开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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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方面表示,“捕诉合一”统一标准提高诉讼效率。院方表示,该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均为全市集中管辖,环保类案件和食药类案件还存在不同区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标准不相同、公安机关在侦查认定的立案标准也存在全市不统一的问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严格把握入罪标准、统一证据标准。本院在“捕诉合一”模式下,让传统交通类案件和环保类案件、食药品类案件各自独立办案,让承办人能够从因为传统简易案件受到复杂疑难案件的牵制,被动陷入拖延审结的无奈局面中解放出来,理顺自己的办案思路和节奏,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举例来说,该院受理的铁路、轨交一审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为主,以“盗窃”、“妨碍公务“为主,具有罪名单一、情节简单等特点,“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可以将检察官从审查卷宗、掌握案件基本情况上面解放出来,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证据审查、分析案件争议点上。与“捕诉分离”时相比,承办检察官可以更加自主把握办案节奏,“快捕快速”、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等速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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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捕诉合一”更可全程引导调控侦查活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公安侦查活动尚未结束,证据有待完善。工作中我们发现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让侦查监督出现断档不连贯。因本院检察官受理的案件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公安机关,引导侦查活动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单靠批准逮捕阶段的时间太过仓促,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又容易因时间拉长而证据灭失等情况增加监督的难度。“捕诉合一”模式可以让办案人员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之处就进入了侦查监督的角色,变更强制措施不及时报告等情况,都能了然于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会出现的情况,避免审查起诉程序阶段侦查监督启动滞后、监督不全面的被动局面,由原先静态的监督方式转变为动态的监督方式。

“与盗窃、妨害公务等传统案件相比,环境污染类案件证据非常容易灭失,可以说侦查机关前期取证工作能否及时、精准,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上海铁检院环资办案组李怡文检察官介绍到,“捕诉分离”时,侦查机关取证只要能达到逮捕标准即可,而公诉阶段证明标准则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提高,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而此时证据往往都已经灭失。“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承办检察官以公诉证明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往往会达到及时、精准取证目的,保证了案件成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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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这一举措保证办案质量降低起诉风险。从办案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并不十分充裕,积压于检察官手中的案件较多,而公诉阶段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所有细节,所有的出庭控诉的犯罪事实都需要一一核实证据。一旦出现新证据或者新情况就可能打断检察官公诉预案的节奏。而试行“捕诉合一”后,承办人能够在审查逮捕的阶段就能通过初步审查案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就能根据裁判标准制作继续侦查的意见书,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受理案件的时候,能够审查补充侦查的进展情况,防止公安机关敷衍了事、取证不规范的情况,尽可能早的完善、固定证据,最大限度地排除无关证据、非法证据,避免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用尽两次退补仍然满足不了起诉标准的尴尬状况。

依据法律规定,“捕诉合一”模式下案件的办理仍要经过审查批捕、起诉二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在此模式下并没有被人为限缩,辩护律师仍有二次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在上海铁检院的办案实践中,为保证案件质量,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将辩护意见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托逮捕诉讼化审查等形式居中听取侦查机关、辩护人双方意见,厘清案件争议点、发现证据瑕疵,更能在源头保证案件质量。

在“捕诉合一”模式下,承办检察官需要对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为保证案件质量,承办检察官自然会对侦查活动采取更加严格的态度。相对“捕诉分离”时,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不能就监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无缝衔接,“捕诉合一”模式下,承办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一体化监督,更能有效解决审查逮捕阶段所提监督意见的跟踪监督问题,提升监督质量。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载体,内设机构的改革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的评判标准,最终都必须以保证办案质量为落脚点,这是毋庸置疑的。上海铁检院院结合自身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特点,自推行“捕诉合一”模式以来取得了诸多成效,除顺利实现特殊案件集中管辖的平稳过渡外,更是实现了全市第一起资源类公益诉讼等多种积极探索。当然任何一种办案模式都非十全十美,“捕诉合一”也存在诸多争议点,也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上海铁检院将围绕“保质保量”办理案件这个最终目标,再思考、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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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与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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