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房合同違約,開發商追訴至中國執行怎麼辦?

澳房合同違約,開發商追訴至中國執行怎麼辦?

這是澳洲房產大全(公眾號:aofangdaquan) 第 616 篇原創文章

《法律專欄》之前刊登一篇名為《法律專欄38 | 樓花轉讓功守道(上)》的文章,其中關於“若樓花無法順利交付,您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的主題引起了眾多海外買家,尤其是樓花買家的強烈興趣與討論。

不少讀者紛紛留言私信詢問相關的細節,特別是在買家違約的情況下,開發商(賣家)是否有權訴至中國,要求中國法院審理判決或在中國執行澳洲的生效判決。

原文中的案例簡述如下:

以下為一件合同價為70萬澳幣的昆士蘭樓花於2017年7月交付失敗的真實案例,開發商在沒收了買家10%首付後,通過律師函的形式向買家索要以下的賠償:

澳房合同違約,開發商追訴至中國執行怎麼辦?

  1. 原定交付起買家應繳納的支出,包含土地稅、水費、物業管理費以及保險,逾3000澳幣;

  2. 延期交付所產生的滯納利息,逾48000澳幣;

  3. 市場銷售費用,包含市場支出逾6500澳幣,賣家中介佣金逾37000澳幣以及相關律師費2000澳幣;

  4. 其它成本(若再銷售失敗或銷售低價的差價補償)。

60萬的樓花,在無法交付後,竟收到了索償合計超過近10萬澳幣的懲罰金律師信! 除此之外,賣家還將有權利保留進一步訴訟的權利。可見當買家出於弱勢的法律地位時,不僅需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還極有可能付出更多超出預算的和解成本。

可能不少海外買家會認為自己並不擁有澳洲國籍或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中國無需理會開發商的律師信即可,反正“山高皇帝遠”!

但是,我們強烈不建議買家面對法律糾紛時,採取“不理會、不處理”的態度,因為中國與澳大利亞均適用《海牙送達公約》(Hague Service Convention),海外法律法律機構可以向本國公民送達司法文書,並且生效。

因此,如果作為買家的你面臨無法交割的窘境,應當及時徵求法律建議,減少自己的損失,保障自己的權利。

那麼今天,我將針對以上話題作相應延伸,集中討論中澳承認與執行相互判決的條件與實踐。

中澳兩國承認與執行相互判決的實踐

由於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一般認為屬於程序問題, 根據“程序問題依法院地法” 的衝突法原則以及世界各國的實踐, 一國法院的訴訟行為是該國司法權的體現, 所以,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 一般也依承認與執行判決的法院地法律。

又因世界各國各自社會、政治制度、文化傳統、經濟利益、歷史特徵、法律習慣等的不同, 而在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問題上各國的規定差異懸殊, 尤其在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方面各國的規定更是千差萬別。從而造成種種障礙, 致使一國作出的判決, 往往很難在國外得到承認與執行, 或者雖可在某國得以承認和執行, 但在另一國卻不能如此。

澳大利亞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條件

假設買家老王無法交割一處澳洲樓花,後開發商訴至澳大利亞擁有相關管轄權法院並獲得確認買家違約的生效判決書。而買家老王身為海外人士、且並無資產在澳洲可以被執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請求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該判決?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7 、268條規定的精神來看, 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基本條件是:

  • 外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該判決國必須是和我國締結了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雙邊條約, 或雙方是同一國際條約的共同締約國, 或雙方有互惠關係的;

  • 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凡是外國判決符合上述3條原則, 我國就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承認與執行。總的看來, 我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只作了簡要的原則性規定。我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的規定與澳大利亞的有關規定相比尤其顯得過於簡單、籠統。特別是當我國需要與澳大利亞開展司法協助或兩國的判決需要相互予以承認與執行時, 就更加難以順利進行。

此外,我們可參考廣東省一個真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人弗拉西動力發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的覆函》(2007年3月1日[2006]民四他字第4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粵高法民四他字第11號《關於申請人弗拉西動力發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我國與澳大利亞聯邦之間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亦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係。弗拉西動力發動機有限公司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此復。

經過查詢《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我國對外締結司法協助及引渡條約情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人弗拉西動力發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的覆函》的相關規定,中國與澳大利亞之間司法協助及引渡條約締結情況如下:

澳房合同違約,開發商追訴至中國執行怎麼辦?

截止2018年2月,尚未訂立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因此,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目前較難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需當事人向中國相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於後方可予以執行。

中國判決在澳大利亞的承認與執行條件

假設買家老王無法交割一處澳洲樓花,後開發商訴至中國擁有相關管轄權的法院,並獲得確認買家違約的生效判決書。而買家老王在澳洲有數項資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請求澳洲法院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作出的該判決?

原則上說,中國的判決要在澳大利亞的法院執行必須滿足四項條件,若相關條件獲得滿足,澳大利亞的法院會執行中國的判決,這四項條件是:

  1. 判決須由中國法院作出,且該法院依據澳大利亞法律對被告擁有國際意義上的管轄權;

  2. 判決必須為最終和終局判決;

  3. 判決金額必須確定或容易計算;以及

  4. 中國法院判決的當事人以及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必須一致,並且擁有相同利益。

首要條件是確定管轄權,在下列情形下,中國法院通常被認為擁有管轄權:

  • 自然人被告在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之時位於中國(無論時間有多短暫);

  • 法人被告於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時在中國境內確定及合理永久的地點開展業務(無論是通過維持分支機構或通過僱用代理人代表其經營業務且達到一定時間);

  • 被告通過下述方式服從中國法院的管轄權:

  • 提交無條件應訴書;

  • 自願參加訴訟;

  • 事先同意接受中國法院的管轄;或

  • 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就其位於中國的有形財產移交了所有權或佔有權。

即便中國法院的判決滿足上述要求,並且初步看來可在澳大利亞獲得執行,但澳大利亞法院仍可能基於下述理由而拒絕執行該判決:該判決通過欺詐方式獲得,違反公共政策,或有違自然正義。

值得注意的是,就執行中國法院判決提起訴訟並勝訴即創設一項債務,該債務可按照與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金錢給付判決相同的執行方式予以執行。

然而在實踐中,根據目前的已知案例,澳大利亞法院實際上尚未執行中國判決,這意味著中國法院可能不願給予互惠待遇。

- 經作者同意,本文在原文基礎上有一定編輯修改 -

  • 《法律專欄》僅供一般性參考,並無意提供任何個案法律建議,內容受作者本人原創保護且作者與專欄平臺明示不對任何依賴本文任何內容而採取或不採取行動所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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