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

潇洒平凡人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做确实能够延命,但终究还是难逃一死。

如题所述,某个罪犯一共有十几起命案,他因为其中一起命案被判死刑。当他被交付执行前突然揭发自己犯下的另一起命案,虽然经过另案审判数罪并罚还是死刑,但为了查清该另起命案还是要暂时刀下留人。因为其他命案也需要一一告破,如果直接将其枪决将导致其他命案死无对证。基于这个考虑,法律明确规定死刑犯被交付执行前,揭发其他重大犯罪事实时,要停止执行,等其他犯罪事实查明审判后再重新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本案当中,该死刑犯第二次被交付执行时仍然可以故技重施,甚至可以接二连三地故技重施,直到把所有命案都交代完为止。虽然司法机关会对他不胜其烦,但除了停止执行确实什么办法都没有。因此,死刑犯确实可以通过这种手段延长生命,但也仅仅只是延长而已,他终究会有交代完毕那一天,到时候就难逃一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其他案件,但很多死刑犯确实利用这一点用以续命。甚至还催生了“命案掮客”这一灰色职业的产生,他们专门把一些并未告破的命案细节透露给死刑犯,死刑犯通过案件细节假装是自己干的。由于出现了不能立辨真假的命案线索,司法机关只得停止执行重新展开调查。

但总的来说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这个规定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冰焰


被判死刑,临刑前交待新罪,企图挽回生命的概率极低(冤假錯案除外),除非他掌握操控自己生命的重要砝码。否则,难逃厄运。


李梅6613


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


一、回答这个问题,要看他交代的是什么样的案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虽然刑法条款规定的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都会得到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要想延命,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线索)才行。


二、何为“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比如: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阻止了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揭发某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等等。

在这样的情形下,揭发被查证属实的,案件都会得到改判。


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289号

保定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群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群归案以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抢劫杀人的事实属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刘群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有自首情节,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群参与抢劫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群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予以赔偿。……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李国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被告人刘群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琴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二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群以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群抢劫中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对全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李国才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刘群所犯抢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刘群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坦白等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被告人李国才上诉。

2.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对被告人刘群的定罪部分,……。

3.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群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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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问题意见

会停止死刑(枪决)执行,根据程序规定,应当同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枪决)前,交代其他命案情况,属于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因此,可以停止死刑执行。

就其交代的命案进行核查,确有其事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案件审判终结。

待在这个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死刑执行令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其他命案情况,在客观上可以延命。因为经核查确有其事的,须要查明交代的案件的事实并最终对此作出裁判。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吴竹兵律师


续命是肯定能续命的,但是续命和保命是不同的2个概念。

在执行当天,一般如果没有重大的因素,执行人员和法院执行负责人是不可能放弃任务的,如果是一些偷鸡摸狗的小案子,会被直接无视,如果是稍微大点的案子,如果你只是知道,但是没有证据,也是直接无视的。

只有你当天举报的案子特别重大,或者你有直接的证据,才能影响到死刑的执行任务。

为什么?

因为只有大案子,执行民警和法院的人才能立功,一般如果犯人举报一个杀人犯的线索,查经属实,接受举报的民警是能立功的,而立功就影响到以后的各方面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看守所和监狱的管教都会鼓励犯人踊跃检举举报了。

而一般小案子而且没有什么证据的举报,既不能立功,又调查的麻烦,而执行死刑是很重要的任务,一般没重大问题,不可能放弃执行。


当然,题主所说的,杀了十几个人的话,除非有天大的立功,最高层特批不予执行,否则即使你举报的是特等功,都是不能将功抵罪的,只是晚点死而已。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号里有个因抢劫判死刑的,判决书下来后夜不能寐,高法复核时为了活命又交待了其与同伙在广州拎包八万的余罪,当时以盗窃的数额也是重大案件足以判死刑,他曾私下问过我是否属于立功,能否改判,我也是一知半解的告诉他;这种行为只是坦白,可以在盗窃案中从轻惩处,不足影响抢劫所判处的刑罚。最终经核实后仍执行枪决


尘埃82414


答案是会的,但是必须要是重大案件。这个很重要!国家对于重大案件的关注程度相当的高,所以才会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条款。对于重特大案件的涉事者国家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这段时间里死执行会适当延后执行。如果是有重大立功行为,国家还会免除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或者是死缓。这是为了方便案件调查,并不是什么优待。现在的死刑犯从宣判到执行,一般都会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为了就是要调查还有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和有没有重要的线索或者是立功表现。但是绝少有人在最后临刑时,才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公安局早就调查的差不多了,所以极少出现临刑前才喊出来。一般这种情况出现了,由现场监刑法官上报到高级法院值班院长那里,由值班院长做出决定是否执行。


爱看爱思考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特意去查阅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资料和案例。

应该说,死刑犯在被执刑前,如果供出其它有重要价值的案件或证据,或者做出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成果,是有被缓刑或者改判的可能的。

人啊,一息尚存都有生的欲望!早知现在,又何必当初呢?所以,冲动是魔鬼,牢记吧!


悦己8209


国家是吃素的吗?会这样让一个死刑犯牵着鼻子走?一个犯人既然被抓了且判了死刑,说明犯罪案件够大,若是连续作案,肯定会有记录在。一经审讯,自然一个萝卜一个坑都带出来了。哪里能容许交代一个案件就延期这种事发生。按我来说,若真有这种情况,那我只有两个字送上:荒唐。


smile154159131


不可以,要交侍,早交侍,才能视为立功。才能纳入量刑研究的个人表现细节和量刑争议。判了就基本定性。也不可能在重新判决。高院也只是案件裁决,只对案件是否明朗这一板块。而对立功这一细节也不会被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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