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庭上那些“演员”自导自演虚假诉讼,骗的可不只是法官

民事诉讼中

原告、被告是利益纠纷的双方

但有一种原告、被告

他们没有纠纷,只有“合作”

「以案释法」法庭上那些“演员”自导自演虚假诉讼,骗的可不只是法官

例如,新罗法院曾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李某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傅某就通过李某的律师将虚假的保证合同交给李某,让李某在担保人处签名,目的是帮助李某日后被法院判处罚金时可以提前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和防止李某妻子日后离婚分走家庭共同财产。随后,傅某就拿着李某签的虚假保证合同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李某,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一审民事判决。最后,法院及时发现这一虚假诉讼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了傅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还有一种原告

无中生有,硬要搞事情

以捏造的事实提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

典型案例

杜某因民间借贷,欠连某64万元及相应利息。但,杜某非但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使用非连某所写的假借条起诉连某,要求其归借款35万元。并在庭审时多次陈述该借条是连某当着其的面书写的。后,该借条根据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杜某出据的要求连某偿还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字迹并非连某本人所写。杜某明知借条不是连某所写,故意用假借条提起诉讼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且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该犯罪状态已经完成,构成虚假诉讼罪。

学法:何谓虚假诉讼

所谓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它具有三个特征:

1.客体的复杂性: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侵财,手段为利用司法权,故其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对象的非同一性:虚假诉讼的行为对象有两类,直接对象是法院,间接对象为被害人即财产所有人,前者由于受骗作出错误裁判或错误执行,后者迫于司法强制而交付财物;

3.手段形式的合法性和实现目的的间接性: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是利用民事诉讼间接占有他人财物,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正是由于虚假诉讼的这些特征对其定罪处罚带来了难度。。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是为一己私利,在法官眼皮底下“演一场戏”,意图利用法院判决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还将法院审判作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工具”,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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