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一個20多年的「會」倒了,180多人損失慘重|普法課堂 第28期

民間一個20多年的“會”倒了,180多人損失慘重|普法課堂 第28期

案件回放

“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錦榮自1991年開始,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不具備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擅自設立民間“月零會”,同時向社會公開宣傳“月零會”高回報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以此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從2015年至2017年8月,李錦榮先後吸取326名群眾的資金共計人民幣728萬餘元,造成180名群眾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5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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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情況

被告人李錦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同時李錦榮利用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購買的1套商品房、1個停車位,以及在其家鄉自建的1座3間3層住宅,由公安機關予以追繳,拍賣所得價款在存款人損失數額內按比例返還各存款人。

民間一個20多年的“會”倒了,180多人損失慘重|普法課堂 第28期

雖說以“月零會”方式存取款不受法律保護,但仍有一些群眾參與其中,其原因是大多受害人輕信“月零會”會頭的花言巧語,貪圖高額回報,以及方便存取等等。

現實中,“月零會”會頭、會員因各種原因賴賬,甚至卷鋪子走人時有發生,以致受害人辛苦攢下的錢血本無歸。

所以,錢……還是存在銀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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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第1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4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2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6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第3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文稿、審核 / 曾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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